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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和完善

一、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无论立足于过去还是当代社会,政府均拥有任何一种其它形式都不具有的制定规则和改变规则的力量,它不仅能够通过制定新的规则来改变诉讼中弱者的劣势地位,而且可以通过增加某些制度设施、改便法律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调整诉讼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所以当弱势群体的需要谋求某种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时,这种需求势必要与政府挂钩。所以法律援助制度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国家责任与社会责任的体现,是建立法治社会国家的普遍追求,法治社会的实现不仅要求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更要有健全、顺畅的法律救济机制、权利实现途径。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法律援助”一词起源于英文,中国在过去的字典、词典中并无此词,法律援助最早起源于资本主义最早发展的英国。1887年,世界上第一部法律援助法在法国诞生,并在此之后不断的发展,并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的交往和联系的日益密切发展成为国家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和对各国公民平等适用法律的保护。关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何时产生,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产生于1949年以后,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出现的有关规定和制度作为中国律师援助制度的开端,也有学者认为早在清朝末年,随着中国法制化得开端,法律援助的思想就开始传播到中国,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奏折中就有这一制度的反映。虽各学者对此持不同的观点,但是无可否认的是法律援助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司法制度的向更文明、更民主方向的重要动力。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最早是司法部于1994年正式确立下来的,早在1994年之前我国也存在法律援助制度,例如我国1954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就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为被告指定辩护人,此后也陆陆续续颁布了一些法律其中也包含了律师援助制度。据介绍,1996年以来,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2.8万多件,接待咨询298万多件。2000年1-5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含公证法律援助事项)共62310件,其中刑事案件32789件,民事案件26238件,行政案件593件,非诉讼代理2690件,咨询68万余人次。

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仍处在基础阶段,所以其存在的问题是不可忽视的,例如许多国家的援助制度已经写进了宪法,进行了专门的立法。而我国虽然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对此进行了规定,但迄今为止也没有专门的立法,仅有一部作为行政法规的《法律援助条例》。并且普及力度也不够,目前还有好多人甚至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都认为法律援助制度可有可无,对此并不重视。法律援助制度缺乏物质保障,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不仅要有人力更要有充足的资金。由于对法律援助的认识的偏差,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的问题没有始终得到有效解决,等等。这些问题最终导致了作为援助制度主体的律师积极性不高,法律援助的效率低,草草了解案情草草结案,无法从根本上给予弱势群体真正的帮助。针对上述的问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完善:

(一)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应将法律援助制度写进宪法,给予其以最根本意义上的法律保护。与此同时,应该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制订法律援助方面的单独立法,如英国的《1949年法律援助与咨询法》、美国的《法律服务公司法》(1997年修订)等。建立与完善法律援助的救济机制,强化国家责任。

(二)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岗位意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认识与重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法律援助制度从法律层面走向实践建立切实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办案质量,是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的重点工作。完善奖励惩处机制,将处理违纪违规与表彰奖励相结合,以激励和鞭策法律援助人员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受援人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重新构建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体系

我国虽然在《条例》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但未明确以何种形式提供财政支持。随后在司法部、民政部等九部门出台的意见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将每年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经费数额,逐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但是却未予细化。所以今后我们在构建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体系时,首先要把机构运行成本同具体案件的运作成本分别列入预算之中。而且由于法律援助的特性,最好能将法律援助的财政预算单独列支,方能真正地起到专款专用的目的。

(四)建立累积积分制度,提高律师积极性

在法律援助方面,律师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所以在完善财政拨款,保证其应有的物质保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累积积分制度,对于工作态度认真,办事效率高(应该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士进行评价)的律师进行累积积分,积分高者国家可给予额外的奖励和荣誉,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律师在法律援助方面的积极性,也可以从当事人和其它相关人员那得到反馈的信息,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会有积极的影响,也可以真正的以民主监督保障民主权力。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随着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发展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有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公正,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与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是国家经济研究期刊号尊重和保障实现的必然要求,这是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要相信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会做的更好。

作者:赵妮 张建涛 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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