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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反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应对方法

近些年来,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广州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不断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力度,侦破了不少贪腐大要案,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反贪侦查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困扰着反贪工作,制约着反贪工作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对此,本文结合实践就当前反贪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如何应对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看法。

一、当前我市反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举报线索管理不够规范

一是多头举报,多头受理。线索管理归口不规范,一封举报信往往是派传单一样在市院不同部门、在多个基层院之间同时收到,而这些部门或单位之间由于工作职责和重心不同,形成各自为政,互不沟通,大家都在查同一线索,或者一些反贪部门已查结的同一举报线索,有些院的反贪部门还在查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样,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二是还存在“口袋”出线索的情况。一些部门、一些单位,甚至是个别反贪干警,利用自己在社会上的关系找线索找案源,但线索材料拿回来以后,却不经举报中心登记,就先行初查,如果能够立案才将举报线索拿去举报中心登记,否则就不了了之,这样,不但违反举报线索管理的有关规定,而且容易发生办人情案、关系案的问题。三是对举报线索疏于督查跟踪。有些举报线索移交侦查部门后,经办人如果认为该举报线索初查价值不大,有时没有办任何手续,就把举报线索搁在一边,二、三个月也不处理,甚至超过半年都不去查办,举报中心和侦查部门也不去严格督查跟踪,这样举报线索内容漏气跑风的机率就增加。

(二)初查工作随意性大,不够细致

在实践中有的线索仅凭部门领导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是否开展初查,随意性大,另外经办人权力集中,有没有认真去查,查的结果如何,上级领导也不掌握,一方面造成线索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容易出现违法乱纪现象;有的举报线索初查计划简单粗放,线索未经认真评估分析即着手初查,初查工作不够扎实细致就急于接触被查对象;有的单位和办案人员对初查阶段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工作措施未落实,存在不少隐患和险情。

(三)侦查方式方法简单,甚至发生违规办案的现象

1.查办举报线索一般还是采用简单的传统侦查方法。有些反贪侦查人员往往举报线索一上手,也不先认真分析,就先查询被举报相关人员的户籍、房产、车辆、以及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还有银行资金往来情况等等。而实际上,并不是每条举报线索都需要急着先查询这些资料信息,往往浪费了个别举报线索查办的最好时机,而且有些举报线索后面突破不了,就被搁到一边,查询搜集到的大量信息资料也随之丢到一旁。

2.在讯问、询问中习惯于车轮战术。特别是在查办贿赂案件中,有些侦查机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后,立即秘密接触证人或“行贿人”,并将其带到反贪局办案工作区或纪检部门工作点展开询问,突破“行贿人”的口供后,再正式接触“受贿人”,待犯罪嫌疑人到位后,继续讯问“贿人”获取口供。搞车轮战术,往往面对一个对象需要至少两组四人轮番询问,换班休息,以求突破取得证言和口供。

3.个别基层院反贪部门发生违规办案的现象。表现在没有严格执行12小时讯问时限规定,变相拖延或打“擦边球”方法超时讯问;有的办案人员在没有过硬证据情况下就把工作对象找来,为了让其在12小时内开口,就采用不文明甚至是侮辱人格的方式来获取口供。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侦查思维和侦查模式落后、陈旧

由于长期以来受司法文化传统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诉讼观念在我市一些反贪侦查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权利保护意识淡漠,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更是采取漠视、拒绝甚至排斥的态度。有些办案人员的取证思路仍然完全是“以供取证”,习惯于依赖口供定案。有的侦查办案人员缺乏全面证据观念,对间接证据和再生证据的收集不够重视。在实践中,他们几乎全部精力都放在“破案”上,注重能证实主要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而对与涉嫌犯罪事实有关的间接证据、再生证据不够重视甚至根本不予关注。

(二)应对侦查工作透明化思想上准备不足,甚至有抵触情绪

新刑事诉讼法对讯问12小时的规定,新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取证权的规定,还有检察机关开展的检务公开工作以及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使反贪侦查工作转向更大程度上的公开和透明。就近期来说,侦查工作的透明化不利于侦查工作的保密性,增加了案件的突破难度,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贪部门打击职务犯罪的能力。对此,有些基层反贪部门,部分反贪侦查人员至今在思想上还没有转过弯来,对如何应对这些变化没有做足准备工作,甚至有抵触情绪。

(三)侦查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反贪技侦工作水平不高

目前我市反贪部门的侦查技术设施和装备状况等硬件建设还远远不能满足反贪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有的基层院还没有按标准设立办案工作区,有的交通工具都难于保彰,更不要说配备一些先进的侦查设备,如监听仪器、测慌设备等,就目前比较经常需要用的手机定位设备,也就只有市院有一套,而且有时还不能正常使用,也不能精确定位。

另外,反贪侦查部门目前没有技术侦查决定权和实施权,直接影响侦查效率,增加了办案成本。实践中,检察机关需要运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因为法律没有授权而只能请求由公安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协助。这种做法既不够规范又因审批环节多,启动程序复杂,运作时间长,在办案中容易贻误战机甚至泄露案情,不能适应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检察机关能够自己办理的技术侦查手段非常有限,甚至提取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手机通话记录都必须通过上级检察机关审批才能实施,监听电话更是需要通过上级检察机关协调公安机关才能进行。审批环节的繁琐使得基层检察院在运用这些手段上的主动性不够,直接导致影响侦查效率。

(四)存在特权思想,人权保障意识不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反贪部门又是检察院的重要业务部门,因此,个别反贪干警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时,存在特权思想,人权保障意识不高。当犯罪嫌疑人、证人稍不配合时就态度粗暴、横蛮,甚至不尊重对方人格。

三、应对的方法

(一)破除传统的执法观,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

今年是广州检察机关实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年,职务犯罪侦查办案作风教育年,职务犯罪侦查办案思维、办案方式转型年。首先,我市反贪部门要抓住这个契机,把执法理念的转变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从思想教化、典型引导、制度保障等方面进行整体谋划,真正让每名反贪干警都成为转变执法理念的“主角”,把新理念的要求具体化,细化为执法办案各个环节、各个细节的具体要求,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考评,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让执法理念的要求变成一种思维方式,一种工作习惯。其次,是在办案中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落到实处,慎重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二)加强举报线索管理

完善案件线索管理制度,科学管理举报线索。我们要严格规范案件线索管理,完善线索的接收、登记、回执、反馈、转交这一整个工作程序,严格做到收到的举办材料一律交由举报中心,注明线索来源,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等,进行统一管理,防止线索流失,影响案件初查工作。建议对市院与基层院以及基层院之间的举报线索管理系统实现网络互联,建立举报线索库,以防止多头举报,实现举报资源共享。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成立案件线索管理领导小组,对案件线索进行专门管理,使案件线索的接收、备案、分流、催办等各个环节进入程序化,严肃查处泄密事件。

(三)转变侦查观念,提高侦讯水平

1.侦查意识前置,把案件突破的工作重心放在初查阶段的证据准备上。建立以无罪推定为前提的成案意识,改变侦查模式,真正实现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侧重把突破的工作重心放在口供认罪之前的准备工作上,围绕主要线索,收集尽可能多的突破“炮弹”,周密计划,善用掌握的证据,将大量工作完成于“十二小时”之前。

2.合理掌握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时机。案件线索经过秘密初查,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后,要选准合适时机和地点,及时、安全传唤犯罪嫌疑人,突破犯罪嫌疑人于未反应之时。

3.合理安排讯问人员。根据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对象以及嫌疑人的不同表现,安排不同的审讯人员负责讯问,以此充分发挥干警的审讯特长来突破案件。

4.加强侦查技术装备的建设,合理运用技侦手段。要在指纹、笔迹鉴定、会计鉴定、心理测试等方面加大投入,提高侦查的科技含量。同时适时运用技侦手段,采取诸如秘密摄像、录音、电话监听等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人、物进行监控,以观察和记录有关案件真实情况,提取和固定证据。

(四)增强侦查取证意识,提高运用固定证据能力

要提升侦查取证意识,将反贪侦查工作向后延伸到公诉环节,以公诉乃至审判环节对证据的要求来调查取证、固定证据,使我们办的案子立得起、诉得出、判得了。为此,我们应该从证据的“三性”出发,结合犯罪构成的四要件,重视证据的收集、运用和固定。实践中要做到三个方面,首先是强调全面收集证据,锁定证据链。其次是实施科技强侦,用多种形式保全证据。在侦查活动坚持同步录音、录像、照相,做到逢审必录,用视听手段保全证据,说明侦查过程的合法性,确保证据证明力,减少和杜绝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机会。最后是与公诉、侦查监督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证据审查把关的有效合力。各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和作用,对案件已有证据层层审查把关,对哪些环节需要补充证据提出意见,把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在侦查阶段。

(五)加强侦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职务犯罪数据库

我市反贪部门要狠抓反贪情报信息工作,不断提高反贪侦查员的情报意识、科技意识及计算机操作技能,有针对性地加强反贪情报信息基础工作,整理涉案信息源,建立职务犯罪数据库。主要是加强两类信息的搜集,一类是需要反贪部门根据办案资料自身收集、积累的信息,如公务人员档案资料、行政执法资料以及重大工程项目资料,以供侦查办案时查询使用。第二类是需要反贪部门建立查询机制获取的信息。比如,公安户籍和车辆、房产管理信息、工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纪委和行政执法部门披露的处理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信息等等。这些信息由于各种原因,反贪部门不能或者不便于直接收集和积累,但是由于对促进办案工作有效开展十分重要,笔者建议我们的反贪部门应逐步与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电信移动、招标办和组织纪检等部门就侦查办案中经常需要查询的内容建立查询机制,构筑查询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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