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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民事公诉制度的立法构想

一、构建民事公诉制度的法理根底

(一)当事人理论民事公诉制度的树立必需有科学的当事人理论支持。最初的民事诉权是基于私权产生的即有利益才有诉权。随着人们对程序独立价值的认识以及司法处理纠葛功用的扩展,判别当事人的规范逐步摆脱了实体法的约束,以为但凡以本人的名义起诉应诉的人,就是当事人,并不以民事权益或法律关系的主体为限即程序当事人理论。当事人不一定是实体权益义务的主体,实践上就是允许无直接利害当事人为了别人的利益、公共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这从当事人理论上为树立民事公诉制度提供了根据。

(二)诉权理论享有诉权是当事人停止诉讼的前提。传统的诉权理论以为,诉的利益是诉权的根底。现代社会的权益多元化和权益社会化的趋向增加,理想中有两种诉的利益经常处于无人救济的状态:一是国度利益维护缺位。如国有资产流失而无人享有诉权或享有诉权的人不可能提起诉讼,无法启动司法救济程序。

二是随同着现代社会的工业化和新技术开展而产生的新型诉讼,如产质量量侵权、垄断、环境公害、自然资源毁坏等。在这些诉讼中,由于受损害方与施行损害一方在经济位置上的差别,或者受损害主体的不肯定性和普遍性,有时形成起诉当事人缺乏相应性和对应性。依据有权益必有救济的现代法管理念,很多国度的民事诉讼法均确立了诉讼担当或诉讼信托制度,即经过诉讼上的受权,使原本没有诉权的人可以停止诉讼,使原本不适格的当事人成为适格的当事人。依据该理论,很多国度的立法均赋予检察机关以诉权,对损害国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权益的局部案件提起民事公诉,使检察机关成为法定的诉讼担当人。

(三)检察理论调查检察制度的来源及历史开展可知,检察机关一开端是作为国王代理人的身份呈现的,随着国王或君主立宪的终结,检察官则由国王私家代表而成为国度和社会利益的代表。当今世界各国肯定检察机关的性质时,普遍基于一个共同的理念%%%检察机关应当是一个完整立足于公正和正义的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以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本人的立身之本,以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本人组织活动的一项根本的、重要的准绳。在我国,检察机关是独立于法院和政府特地行使法律监视权的国度机关,就民事范畴而言,检察机关是国度公益的代表人。它不只有权以参与诉讼、提起抗诉等方式参与诉讼,而且有权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与诉讼,而直接对严重民事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诉是其对民事实体活动停止监视的最有效也是最为必要的方式。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只能由位置共同超然的法定机关%%%检察机关来统一的代表国度行使国度民事诉权,这是检察机关的位置和性质决议的,也是权利制衡的请求。

二、构建民事公诉权的合理性剖析

目前,有关民事公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学界还有争论。否认论者有以下几点理由:第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进犯,毁坏了私权范畴的意义自治准绳。第二,检察机关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又具有法律监视者的身份,会对法院的独立审讯权产生不良影响,影响司法公正;针对以上否认论者的观念,我试图从以下剖析中来答复他们的质疑,从而进一步证明民事公诉权的合理性。

(一)民事公诉不违犯当事人处分准绳第一,我国实行的是有限制的处分准绳,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需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行使。假如处分行为违背法律,就要遭到国度的干预。检察机关作为国度特地法律监视机关,有权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在法律范围内的民事活动停止普通监视,就当然有权代表国度对当事人滥用途分权的行为停止干预。于严重损害社会公益或毁坏公法次序的违法处分行为则只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诉,才干有效的制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益和公法次序。第二,民事公诉案件主要是为了追查违法者的民事义务,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前提就是对方的行为曾经损害了公益,违犯了民事法律的强迫性规则,关于违法行为,任何人都不享有自在处分权,所以也不存在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处分权的问题。同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是代表国度行使国度民事诉权,是行使国度自身的处分权,所以否认民事公诉制度,实践上是维护了对方当事人的不当处分权而损伤了国度自身的合理处分权。

(二)民事公诉并没有毁坏诉讼构造的均衡赋予人民检察院民事公诉权对我国民事诉讼构造并无本质性影响。首先,在提起公诉前,检察机关是基于其监视职能才提起民事公诉的,这只是一种审讯前的监视没有影响法院的审讯;其次,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其公益维护者的职能,而非监视者的职能,检察机关完整充任的是一个被告的角色;再次,至于检察机关享有的抗诉权,固然是其监视职能的表现,但该职能只是事后监视,而非诉中监视,因此也不构成对诉讼均衡的要挟。

三、构建民事公诉制度的理想必要性剖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我国呈现了大量损害国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其中尤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冒充伪劣产品等最为典型。仅以国有资产案件为例:变革开放前10年间,国有资产的流失大约是5000多亿元。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变革进程的加快,大批国有企业停止多种方式的改制,一些人或单位趁机侵占、违法低价出卖或者转让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流失呈递增态势,每年至少流失800~1000亿元。在上述案件中,受害方常常是弱势群体,无力起诉或怠于诉讼,而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于中央利益或部门利益的思索,姑息纵容、监管不力;或者是民间组织,其处理结果无强迫力。因而,法律假如仅仅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起诉,那么就有可能呈现无人起诉或基本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场面,无法完成有效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因而,需求国度启动维护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法院处置民事案件奉行不告不理的准绳。这样,谁来向法院恳求维护公共利益就成为公共利益得到诉讼维护的关键。为改动当前民事公益严重受损的现状,克制传统诉讼理论和法律规则的缺陷,一个寂静多年的话题再次成为许多学者关注的焦点,即赋予人民检察院民事公诉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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