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12年实力经营,12年信誉保证!论文发表行业第一!就在400期刊网!

全国免费客服电话:
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社科历史 > 宗教 >

农业机械化金融信贷扶持政策综述

1问题困难

1)贷款难。农民购买使用农机存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难的问题。调研中,随机抽取了有贷款意愿的33家农机合作社和23户农民,统计2013年前三季度贷款情况。有7家合作社从银行贷款,占28%,这7家合作社当年农机消费总额2156.8万元,从银行贷款83.8万元,占3.9%。23户农民中只有一户从银行贷到12万元购买了一台联合收割机,占这23户农民当年农机消费总额585.25万元的2%(详见表1)。2)贷款成本高。农民普遍反映,农机贷款成本较高。以某农机销售企业为例,2012年帮农民贷款12万元,购买一台25万元的联合收割机,农民付本金以外的费用为:银行利息10368元,以当年银行贷款利率8.64%计算,贷款两年,每年还款两次;履约保险费7760元,银行为了降低放贷风险,要求农民购买农机的同时必须为此机械购买一份财产险,在农机使用过程中发生财产损失、农民无力还贷的情况下保证贷款安全;融资顾问费1040元;公证费300元;合计19468元(详见表2),显然高于农民的承受能力。3)贷款手续多。各大银行没有专门设置农机信贷项目,均是参照个人经营性贷款方式放贷,银行在放贷时,各种调查、管理、还贷等手续一样不少。另外,银行资金的贷、还机制与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存在冲突,要求按月还贷并计算利息,而农民还贷最好的时机是每季收获结束时,与银行要求矛盾较大。

2经验启示

1)正确定位农机部门角色。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金融活动是一种市场行为,政府不是这种行为的主体。政府在金融活动中的主要职能为引导金融资金向农机化方向流动、提供财政资金的支持、对市场主体加强监管等,而不应干扰市场行为。如果从农机化主管部门利益或从农机化发展局部考虑,过分强调公共财政的介入,强化政府干预,这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相符合。2)继续拓展金融扶持领域。目前,各地实施的金融扶持政策中大多是针对“全价购机”农民购机资金压力的一种对策,涉及农机化其他方面发展的较少。浙江、吉林等部分地区虽然提出扶持农机化发展,但在操作过程中大部分业务还是局限在购机贷款上。扶持领域应当有所突破。3)风险规避始终是金融扶持农机化发展难点。规避风险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首先考虑的问题。金融机构认为,农民可用抵押物不多,农业机械流动性大,管理不严格,流转随意,减值较快,为农业机械化发展提供贷款的风险比较大。这是限制金融扶持农业机械化的瓶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股份的抵押担保权的问题,对于促进金融资金流向农业机械化发展是个利好政策。

3实施农业机械化金融信贷扶持政策建议

3.1关于农机化金融扶持政策的基本原则及方向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实施农机化金融扶持政策的目的是引导金融资金向农业机械化投入,扩大农村金融供给,刺激农民需求。无论制定什么样的政策,重要的是尊重市场经济活动规律,而不是干扰市场活动。政策应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农机化发展。金融支持农机化发展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政府引导,公共财政通过多种手段,鼓励金融资金投入农业机械化,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利用金融资金发展农业机械化。二是市场运作,农机借贷业务以金融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贷款自愿为基础,金融机构进行独立的项目评审、贷款审查,不受其他条件制约。三是定向投入,享受政府扶持的金融资金只能用于农业机械化发展或相关农业生产。四是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在可控风险的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不得违背经济规律和操作程序,随意发放贷款。

3.2关于市场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金融活动是一个市场行为,主体有放贷主体和贷款主体。放贷主体为参与农机化金融支持的金融机构,贷款主体为使用金融资金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一是放贷主体。放贷主体应该是各类金融机构,在实际调研中发现主要有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从各地探索来看,主要集中在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他们的特点是县以下网点较多,长期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有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部门。现在快速发展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也应该是农机金融活动的放贷主体。在实际的金融活动中,各类放贷主体都按照法律规定独立审核发放贷款,简化放贷程序,依法收回本息。目前各地通行的做法是由农机化主管部门选择一家信誉好、网点多、资金充足、服务能力强的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作为农机化金融信贷扶持政策的放贷主体。如果参与的金融机构过多,可能会出现经营规模小,管理难度大,服务不规范的现象,最终导致政策不能实施,解决不了农民贷款的问题。二是贷款主体。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正在发生变化,从一家一户的经营逐渐转向集约化经营,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也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凡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都可以享受国家财政和金融信贷政策的支持。他们的权利义务是提供相关条件,获得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目前享受农业机械化金融信贷政策扶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大户、农业生产企业等。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法人作为主体进行贷款,其组织成员也可以个人名义进行贷款。

3.3关于资金投向及监管

农机化金融信贷扶持政策应明确资金用于购买使用农业机械和相关的农业生产融资需求,不用于非农业生产的融资需求。一般有以下几项:1)用于购买农机具。农业机械价格越来越高,限制了农民的购买需求。特别是实施“全价购机、直补到卡”的农机购置补贴方式,给农民购机资金带来更大的压力。通过信贷支持,能够刺激农民的购买热情,满足农业生产需求,扩大农业机械拥有量。2)用于农机使用。农机使用费用包括油料、维修、技术培训等,特别是高性能、智能化的农业机械,使用要求高,费用大。3)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随着农业集约化经营的发展,农机使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增加,包括农机存放场地建设、机耕道路建设等,都需要一次性投入较多的资金。4)农机维修设施建设。农机维修主要依靠两个途径来解决,一是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二是农机维修点。生产企业技术力量较强,对一些难度较大的农机维修问题能够解决,但存在维修不及时的难题,在农忙季节,一旦农业机械发生故障不能及时维修,会耽误农时给农民收入和农业生产带来损失。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自发建设的一些维修点,则能快速及时解决一些常用故障,深受农机使用者的欢迎。据统计,全国目前已有各类农机维修点21万个。这些维修网点建设除了土地和房产外,一次性投入包括维修设备、农机配件储备、维修人员费用。经测算,一级维修点购置维修设备和基本农机配件,需要一次性投入100万元以上。5)支持农机项目建设。当前,各地推进农业集约化规模经营,一些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示范园区、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承担了一些公共财政给予支持的农机项目建设,进行一些先进农机的试验、示范等。虽然公共财政给予一些投入,进行了启动,但还需要这些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拿出较多的资金进行配套,特别是有些项目建设周期较长,配套资金压力更大。如果金融机构能给予一定的贷款支持,可以缓解项目建设的资金压力,更好地推进这些项目进行。关于农机化金融信贷扶持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农机化主管部门应该配合金融机构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资金投向调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农业生产需求。由农机化主管部门同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把发展快、信誉好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荐给金融机构,同时采取各种措施宣传政策和金融产品,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二是协助金融机构核查资金需求数量。调研中发现,现有的农业生产金融资金存在分配不公的问题,部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较多,存在资金挪作他用的情况,并没有真正用于农业生产,而大部分急需资金支持的农民却很难贷到款,违背了金融扶持农业生产的出发点。这一点上,需要农机化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配合,对一些项目的资金需求作一些基本的预计,做到哪里需要支持哪里,需要多少支持多少,按需求放贷,保证有效的资金用到刀刃上。三是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监管,定期检查评估,一旦发现资金挪作他用,建议提前收回贷款,取消政策优惠。

3.4关于公共财政的介入

公共财政介入金融信贷扶持农机化发展的方式有以下三种。1)直接给农民贷款贴息。按照目前农机购置补贴的操作模式,只要农民贷款符合贴息的政策,凭有效资料经过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直接按所付利息的一定比例,打入农民“一卡通”账户。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可以让农民直观感受政策利好,刺激农民投入农机化的热情。北京、重庆、江苏兴化实施的农机信贷扶持贴息政策,就是这种模式,实施效果较好。2)给予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简化放贷手续或放宽放贷条件,随之带来风险增加。根据有关银行农户金融部的测算,这种风险增加约20%左右。为规避这种风险,财政可以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金。资金划拨方式,由省级财政按当年不良贷款增加量的风险比例直接划入银行。这种方式,江苏在农业金融扶持政策中作了探索。江苏省财政部门2009年出台文件,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补偿标准为涉农贷款新增额×2‰。3)给予金融机构补贴性奖励。这种财政资金的介入方式主要是通过财政资金的撬动,扩大农村金融有效供给,提高农民贷款额度。基本原理是谁支持农机化发展,公共财政就支持谁,谁对农机化发展的贡献大,对谁的支持力度就大。江苏省财政部门2009年印发文件,建立几种奖励制度:苏北地区信贷投放奖励政策,奖励标准是苏北五市贷款新增额×0.3‰;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奖励政策,奖励标准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月均余额×5%;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奖励政策,奖励标准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月均余额×基准利率×20%等。财政资金来源可以在各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也可以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切块安排,还可以从现有的农村贷款利息补贴政策项目中安排。

3.5关于贷款抵(质)押担保范围及方式

近年来,中央一直鼓励创新农村金融模式,扩大抵押范围和担保方式,为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金融资金支持。抵押。抵押是银行规避放贷风险的方式之一。对于农机信贷,除传统的土地、房产等抵押物之外,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明确农民可用住房、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股份进行抵押,探索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担保。除传统的担保方式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探索农户联保、专业合作社社员联保等担保方式,明确家庭农场、农业企业资金担保范围及贷款主体地位。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授信与社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宜户则户、宜社则社”。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独立名义申请贷款的,可由其成员提供联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人申请贷款的,可采取合作社内封闭联保或由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方式。

作者:张瑞宏 王俊杰 秦海东 赵红彬 汪冰清 史安琪 单位: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更多宗教论文详细信息: 农业机械化金融信贷扶持政策综述
    http://www.400qikan.com/mflunwen/skls/zj/120217.html

    相关专题:航海技术杂志 白城师范学院主页


    上一篇:建筑项目施工管理
    下一篇:旅游管理的人才培养研究

    认准400期刊网 可信 保障 安全 快速 客户见证 退款保证


    品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