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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伦理关系的理性构建(3)


(一)强化网络主体道德自律。网络主体的道德自律是确保网络环境安全有序的最为根本和有效的调控手段,我们应该着力加深对它的理解并强化对它的运用。现阶段,网络主体的道德自律主要是指上网者内心认同网络道德规范,自觉地运用正确的道德准则对网上行为进行自我监督、自我规范和自我修正。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方面,基于道德认同的角度,网络主体必须牢固树立道德主体意识、道德责任意识和道德承受底线。另一方面,基于道德行为的角度,网络主体应不断进行自我监督、自我规范和自我修正。。作为网络主体的互联网行业自律也至关重要。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就是要其做到自觉维护主流思想、自觉传播先进文化、自觉抵制低俗之风、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共筑网络诚信。网络媒体要大力倡导网络文明,自觉遵守自律公约的要求,端正网风,弘扬正气,使互联网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 
  (二)完善网络技术和加强管理以确保信息安全。我们要确保信息安全,必须不断地完善网络技术,使恶意侵害行为无处施展。具体而言,首先是要加强相关网络技术创新,完善防火墙技术,通过加强网络之间的访问控制,有效控制互联网络用户、保护网络之间的访问,避免信息泄露和网络中毒,提升网络软件程序自身的安全级别和自我修复功能。其次是加强网络监控技术,力求研发出相对成本较低且容易推广普及的网络监控系统,通过该系统时时监控、防御和清除各类违法失德的网络行为和恶意威胁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程序或病毒。最后是加强网络信息管理,一方面加快立法进程,健全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建立网络风险防范机制。设置专门的网络督察岗位,行使网络治安管理、监测、监督、维护等职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危害信息安全行为的破坏性影响,严肃查处已经造成危害的网络违法行为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倡导主流网络伦理观念。倡导主流的道德意识,加强教育功能在和谐网络社会的构建上同样是必不可少的。让网络成为一个可以释放和疏解现实压力的途径,引导网民对各种信息采取辩证的态度,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强化网民的网络整体观念和集体意识,进而促进和谐的网络人际关系的形成。 
  第一,必须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作用。将主流网络伦理观念的倡导植根于现实社会的公民道德建设,利用现实道德的一般原则来促进网络道德的生成、规范其运行体制,完善网络道德规范体系。一方面,在现实社会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导公民道德建设。要深入研究和把握人们思想追求和价值追求的时代特征,努力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水平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适应的主流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道德操守,努力成为自律的合格公民和合格网民。另一方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网络道德建设中去,倡导积极的主流伦理观念,摒弃消极的极端伦理观念,为广大网民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文化氛围,使之内化为网民们的良心准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第二,加强与倡导主流伦理观念相关的网络伦理道德规范建设。一方面,必须把倡导主流网络伦理观念作为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到国民教育中去。根据网络社会的发展特点和网民的具体特征,将网络伦理道德规范建立在生活、主体以及其相互适应的基础上。在整个社会环境中形成家庭、社区、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合力。另一方面,网络时代对青少年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所以必须从青少年抓起,以学校为主要阵地,根据不同类型的学生的特点,适应不同学生的心理特征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把主流网络伦理观念的内容贯穿于学校德育课程的始末,融于学校各门课堂教学之中。 
  (四)加强网络立法以保护个人隐私。从网络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明显跟不上网络技术的发展,保护个人隐私亟需加快完善网络立法。具体而言,首先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逐步完善我国刑法、民法、经济法以及行政法规中处罚网络犯罪的相关条款;确保各种法律制度之间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建立起相对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从而在体制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其次,要对现有与网络相关法律中的不合理环节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正调整。发扬辩证的扬弃精神,结合实时变化的网络环境以及侵害个人隐私行为的新表现,与时俱进地修正不合理的法律条款。通过网络立法进一步明确网络主体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使人们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以强制手段来规范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最后,还要加强网络立法的国际合作,积极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为更好的保护个人隐私做出积极努力。 
  (五)大力推行网络实名制。要实现网络伦理关系与现实伦理关系的和谐一致,切实解决网络弊端,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推行网络实名制。实行网络实名制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规范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的有效手段。 
  实施的前提要完善实名制的法律法规。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目前关于网民网络实名制的立法只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两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更几乎是空白。因此,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是国家加快个人信息保障方面的立法,在个人信息能够得到法定保护的前提下,再积极推行网络实名制,避免因实名制导致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混乱。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采取改良的间接实名制。我国实行一人一号的身份证户籍制度,每个公民都具有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证号码。间接的实名制也可以让每个网民在网络上有一个与其真实身份信息唯一对应的电子身份代码,作为网民在网络中识别身份的标志。网民可以选择用电子身份代码从事网络活动,也可以用此代码再去注册昵称,即网民仍然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匿名交流活动,网民的正常活动不会受到限制和干预,但是自由都是有限度的,如果没有做危害公众利益、违反国家法律的事,网民的真实身份信息属于隐私,可以得到保护,而一旦触犯了法律,通过受保护的实名关联可以找到现实中对应的公民,隐私将不再成为隐私,将会受到监管,甚至法律的制裁。 
  总之,网络伦理关系的构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更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需要每个网络主体的亲身参与,更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既需要网络主体自身的严于律己和事必躬亲,也必须依托网络空间的道德调控,培养网络主体自觉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网络世界处于有序状态。只有这样,网络才会是能够促进人的合理存在、促进人的个性发展的有力方式和手段,网络社会也会成为人类另一个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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