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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水面用地性质及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用地保障研究(2)


  2.水库水面的范围是指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包含范围。
  3.水库水面不一定是水面,还可以是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的农用地或芦苇地。
  (三)水库水面用地在水利水电项目用地中的比例
  水库(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通常包括水库水面、水工建筑两部分,其中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水坝及其相关的附属设施,面积通常比较小,水库水面
  的用地面积通常是水利设施用地面积的数倍乃至数十倍。下面以云南省近年来建设的几个水库(水电站)项目为例(详见表1),探讨水库水面用地在水利水电项目用地中的应占比例。
  丹达河水电站位于迪庆州德钦县羊拉乡的金沙江上游右岸一级支流丹达河(又称忠义河)上。电站装机容量为2×50MW,设计发电引用流量33.5m3/s。达号水库位于文山州马关县达号村下游的小白河河谷,主要功能以农业灌溉、乡镇生活供水为主,兼顾部分工业用水综合利用。金沙江梨园水电站位于丽江市古城区、玉龙县与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交界的金沙江中游河段,是规划中金沙江中游河段8个梯级电站的第3级电站。小干河水库位于宣威市热水镇境内,水库位于长江流域金沙江下游牛栏江支流的阿浪河上,水干河水库的任务是以农业灌溉为主。
  从表1可以发现,水库水面占水库(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90%左右,水库水面与水工建筑用地面积之比最低为7.80,最高为30.04。水库水面是水库(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的主体。
  根据上述分析,云南省规划新增水利水电项目用地1.58×105hm2中,其中水工建筑物用地面积1.57×104hm2,占9.94%,水库水面用地面积1.423×105hm2,占90.06%。规划期间,水库水面用地是规划水利用地的主体。
  (四)水库水面用地归类分析
  水库水体的自然属性与其他水体(河流、坑塘、湖泊)区别不大,总体上属于同一类。但在土地用途分类上却存在一定的混乱[3-6]。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将水库水面归入第七类“水域”,地类代码“73”。
  《全国土地利用分类》(国土资源部,2001年)将水库水面归入“建设用地”中的“水利设施用地”,地类代码“27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将水库水面归入“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地类代码“113”。
  《土地利用规划分类》(国土资源部,2009年)将水库水面归入“建设用地”中的“交通水利用地”,地类代码“226”。
  上述分类体系中,除《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已停止执行外,其余三个标准都执行,分别用于不同的部门和土地管理工作。目前,地籍管理使用《全国土地利用分类》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规划管理使用《土地利用规划分类》。三类标准不可以相互完全转换,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就水库水面来说,《土地利用规划分类》《全国土地利用分类》将其算作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无建设用地分类,而将水库水面与河流水面、湖泊水面、坑塘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沟渠、水工建筑用地、冰川与永久积雪同样归属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
  (五)水库水面用地性质分析
  我们认为,水库虽然是人工建筑造成的,并非天然形成,但其形态、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与其他自然水体差异不大[6]。而实质上,现在许多河流、湖泊、坑塘也并非完全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受到越来越多的人为干预。许多湖泊、坑塘也采用类似水库的大坝、水闸控制其水量,与水库对水体的控制类似。部分湖泊、坑塘是人工挖掘为低洼地,引水或自然汇水形成的,与水库的形成有相似之处。
  在实际生活和政府管理工作中,水库与湖泊经常被作为一类进行表述[7]。最典型的是千岛湖。千岛湖,又称新安江水库,位于浙江省淳安县境内(部分位于安徽歙县),是1959年我国建造的第一座自行设计、自制设备的大型水力发电站——新安江水力发电站而拦坝蓄水形成的人工湖,其中湖区面积567.40km2,最大深度108m,平均深度34m,容积1.8×106m3。该水库上游具有明显的“湖泊效应”且有大大小小的岛屿,因此称“千岛湖”。
  (六)水库水面用地归类建议
  从水库水面性质、现行用地分类等方面分析,水库水面在规划及土地征转工作中,似以不算作建设用地,而与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一起计入“水域”用地为妥。
  三、水利水电项目管理对策
  水利水电项目中水库水面用地如何进行管理才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更好服务于水库、水电站建设的需要,现提出两种解决方案:
  (一)水库水面用地作为水域管理
  目前,云南省水利项目的农地征转用审批是将水工建筑物和淹没区面积统一纳入建设用地面积一并审批。笔者认为,2007年10月以前,将淹没区面积和水工建筑用地面积统一列为建设用地符合《全国土地利用分类》(国土资源部,2001年)的规定;但是2007年10月以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发布实施,对水利设施的淹没区用地和水工建筑有了明确定义,淹没区用地属于水域用地,水工建筑属于建设用地。
  针对以上情况,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西南开发重要桥头堡有关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70号)“探索水利水电用地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结合云南省水利水电用地规模较大、建设用地供需压力较大的现实情况,对云南省规划期间水利水电项目用地管理提出以下对策措施:
  1.水利水电项目进行勘测定界过程中,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的分类标准,将水工建筑作为水利设施用地,归入建设用地,将库区淹没线以下的淹没区面积作为水库水面,归入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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