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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综述

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关系不明晰

从理论上说,农村合作金融的产权关系是明晰的,社员自愿出资,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进行日常运行。但从现实情况看,却不是如此。首先,农村合作金融涉及的股东数很多、人均持股金额较少、股权分散。其次,由于农村信用社从创建开始就带有浓重的政府主导色彩,由政府来来决定管理权,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合作金融所倡导的民主管理方式并没形成,社员没有对企业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的发言权,利益权利缺乏有效保护。

(二)资金外流严重

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就是为了起到支持农业生产活动的作用,让农民的剩余资金在农村内部流动。但是在我国,有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款的存量结构和增量结构的不协调的现象,尤其是县级以下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着存款增长速度远远高于贷款增长速度,随着经济发展,农村存款会不断增高,但贷款却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同时,较高的存款额,导致金融机构要上缴高额的存款准备金,导致农村资金外流。此外,由于农业的利润率较低,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向缺乏有效的约束,金融机构更愿意将资金借给资本收益率较高的行业,致使大量资金流出农村。

(三)缺少竞争能力

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为支持乡镇企业发展,为完成行政贷款任务,导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背负着大量的不良贷款。虽然近年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有了很大的提升,但资不抵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数量仍然较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长期的历史包袱无法摆脱,自有资本不足,风险管理能力较差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其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此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一直依靠着政府运营,运营思想僵化,致使其经营管理能力弱,更加缺少有效的市场竞争力。

二、促进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对策

(一)发展农村商业性金融

商业性金融制度是最具市场活力的金融制度,同时,农村商业性金融是一个广阔的市场,且大有可为。目前,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已经从2006年的13家增加到337家。银监会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信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现有农村合作银行也要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发展农村商业性金融,首先要继续扩张农村商业银行网点,尤其是最基层地区。目前我国最基层的农村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大多止步于县级,村镇银行的缺失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不能很好地满足基层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其次,引导商业性金融回归服务“三农”。由于商业银行的逐利性与农业经济弱质性的矛盾,导致商业性金融业务发展背离“三农”主体。农村商业性金融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农村商业性金融的设立之本就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产权安排和经营策略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应结合农村合作金融的特点,基于差异化的法律基础原则进行监管。由于缺乏针对农村合作金融的专项立法,使相关领域无法可依,法治建设十分薄弱,应当通过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予以补充。而在制定监管政策方面,也应实行差异化。只有农民才真正了解自己的情况,所以主要应依靠当地民众和当地组织,发挥农民或集体组织的监管力度,可以考虑聘任农民或者当地人大代表作为监管员。此外,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应该设立专职机构垂直监管不受地方行政部门过多的干预。通过差异化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保护农村合作金融的多样性。

(三)推进农村合作金融的产权改革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起初都是按照合作制的原则组建的,产权名义上是谁出资谁拥有产权,但是长期以来信用社的产权和管理实际上掌握在政府或监管部门手中,社员的私人产权被集体产权所代替。2012年以来,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农村商业银行数量有了大幅度增长。深化产权改革应该是以农信社引进战略投资者,继续推进股份制为方向的银行化改革,应探索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农信社产权改革模式。同时,地方政府应大力支持农村合作金融的产权改革工作,利用自身优势为股权改造,增资扩股等工作提供便利,为改革提供帮助。

作者:程小平 单位: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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