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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清算法律制度论文

一、公司强制清算法律制度的概况

(一)公司强制清算法律制度的内涵

公司强制清算是指由法律主体法院实施的,对未宣布破产的公司进行的清算,公司强制清算并不是公司主动提出的法律清算。公司强制清算通常是由债权人或者公司股东提出,并由法院进行审核和具体实施。法院在强制清算中的主要作用是指定清算组开展清算,对清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因此法院能保证最起码的公平公正,防止股东对公司财产进行转移,从而最大程度的保证债权人的经济利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公司强制清算有两层含义:一是法院有权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处置;二是公司作为法人彻底解散和终结。公司强制清算根据资产的多少,分为强制破产清算和强制非破产清算,简单而言强制破产清算是资不抵债,非破产清算是指资产有剩余。在强制非破产清算中,公司必须先发出解散事由,才进入强制清算步骤。无论何种强制清算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强制破产清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强制非破产清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强制非破产清算。与公司强制清算对立的是公司自行清算,因此公司强制清算的特征明显。一是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是法院,必须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依程序对公司的债务进行冻结,法院在启动强制清算的过程中,有权对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公司相关财务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二是公司强制清算具有时间限制,任何法律程序都是有一定的时间规定,法院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一般要求6个月,但是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三是公司强制清算的法律程序复杂,公司自行清算公司可以自行清算公司的资产,在还清债务后宣布破产,但是强制清算法律程序属于公司自行核算的后置程序,在公司不能自行清算或者清算遭遇障碍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强制清算。

(二)我国现行公司强制清算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我国现行公司强制清算法律制度主要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纪要》和《公司法司法解释》来执行。《公司法》作为公司强制清算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关于公司强制清算的规定并不完善。规定了法院作为公司强制清算的法定执行主体,但是法院的具体职责、法院的相关启动的具体程序、法院对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并不详细。规定了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事由,主要是公司存在过错,公司在成立清算组后经债权人举报存在违法行为,公司在解散后在规定的时间范围中并没有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公司存在恶意违法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公司强制清算的法定事由。《纪要》对公司强制清算的规定十分详细。进一步规定法院成立公司强制清算小组的具体工作,对公司强制清算小组的成员进行扩大和具体的安排,明确成员小组的职责。法院对公司债务的冻结不仅仅通过银行这一种,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进行转移,需要对公司资产进行保全设置。进一步规定了公司强制清算的特殊情况的应对,并通过法律程序加以强制。此外《纪要》还更加完善了公司强制清算的终结制度,对公司强制清算的非正常终结作了补充规定。但《纪要》的法律效力要弱于《公司法》,因此我国的公司强制清算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需要通过程序法和实体法加以强制规定。

二、我国公司强制清算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清算启动事由和审查程序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一是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启动事由只有三种,基本可以概括为公司企业法人在公司解散后不作为,随后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就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法院同意申请的前提是债权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司债务人不作为。如果公司债务人立即成立了公司清算小组,但是主观上存在懈怠行为,主观上的故意行为很难找到证据证明,这是法律的一大缺陷。二是我国的公司强制清算法律审查程序中举行听证会并不是必经程序,这就造成了听证会制度成为了摆设,而公司强制清算一般涉及的主体众多,债权人的数量庞大,如果不通过听证会制度让债权人了解案情的进展,就很难做到最大限度的听取债权人的权利诉求,也难以最大程度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主体和人民法院职权的问题

一是我国的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主体的范围很小,根据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是公司的债权人,随后在《纪要》中增加了公司的股东也可以依法对公司强制清算提出申请,这就极大的限制了公司强制清算的执行,二是法院作为公司强制清算的执行主体,不管公司发生任何形式的清算问题,也不能主动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只能严格依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严重限制了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使。

(三)清算组的相关问题

一是清算组成员的构成十分随意,依据法律规定公司强制清算组成员构成可以从公司的管理人员、董事和股东等中选择,或者公司强制清算组成员也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中选择,或者公司强制清算组有二者共同构成,这就造成人员构成的不可靠性。二是清算组成员的任期和基本职责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公司强制清算组成员在公司强制清算中对公司的债务和资产的清点起着最直接的作用,因此法律必须严格规范清算组的职责和任期的限制,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和相关的法律解释。

(四)强制清算法律程序性问题

公司强制清算法律中规定强制清算的参与人员限制过多,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公司在进入强制清算程序中,参与人只有清算组成员和法院执法人员,这一规定极大的限制了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公司债权人作为公司强制清算法律所需要保护的主要对象,却只能得到公司强制清算的结果,这是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缺陷。

三、完善我国公司强制清算法律制度

(一)增加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事由

鉴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三种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事由,我国的相关公司强制清算法律要根据法律实践的需要,丰富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事由。一是学习台湾公司法中公司自行清算发生障碍,债权人有权以此为启动事由,向法院提起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凡是公司自行清算出现问题,无论是公司清算组不作为还是公司自行清算发生客观障碍,都可以作为启动事由。二是增加公司可能存在破产风险的情况作为启动事由,现行法律规定自行清算作为公司强制清算的前置行为,一旦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可以申请强制清算,但是这种情况下的强制清算一般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资产的恶意转移,因此可能存在风险就申请强制清算十分必要。

(二)增加强制清算申请的主体

一是对于公司的资产并不是只有股东和债权人才有权知晓,相关的国家资产监管机关和清算部门也理应成为强制清算的主体,增加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对于减少公司资产风险意义重大。首先我国的税务部门作为最了解公司资产和运行情况的公司监管部门,在掌握公司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实时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申请,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完善人民法院对公司强制清算的审理制度,针对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中法律地位和职权有限的问题,要加大人民法院对公司强制清中资产冻结的权限,不仅通过银行这一种手段,也要适时的对公司的法人进行管理。增加法院随时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报告工作的权利,法院作为强制清算的主体监督清算组的工作。

(三)完善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管理和程序管理

一是完善公司强制清算组的管理,公司强制清算组作为公司强制清算的直接实施单位,掌握着公司的基本资产情况和公司债务清算的职责,因此要严格规定并完善清算组管理。严格限制清算组成员的职责,规范清算组成员的基本组成,避免随意组成清算组,造成权力的滥用,为公司清算留下隐患。同时建议法规中增加相关部门和机关对清算组的监管,避免清算组的权力过大,造成职权的滥用。二是完善公司强制清算法律程序,建议将听证会制度作为强制清算的必经程序,通过听证会了解债权人的诉求,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同时增加定期召开债权人公开会议制度,鉴于以往的债权人只能知晓强制清算的结果的弊端,法律完善中要通过定期会议,让债权人了解案件的进展,并及时对清算组和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地位已经不言而喻,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需要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鉴于我国现行公司强制清算法律制度的弊端重重,需要及时完善公司强制清算法律制度,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创造有序的环境。

作者:陈婧怡 单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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