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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自然法思想对近现代法治的影响

摘要:自然法思想与法实证主义的较量,渊源甚久,“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论,亦纷繁无休。通过自然法思想中正义与公平的精神内涵与道德属性,汇通古今,融贯东西,此本文之旨趣。真正实现法律的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也正因自然法中正义准则的普遍性,使其具备反思法既定性与安定性的品质,为近现代法治之理念建构与制度维护提供资源。

关键词:自然法;法实证主义;公平正义;恶法

1源起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秩序,实现公平正义,而达此目的之手段则是斗争与妥协。伯尔曼曾说“法律应当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法律的实施不单靠强制力,还需背后之信仰支撑,就像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评价事实,一手执利剑实现正义。因而,需要自然法思想发挥“救场”作用,架起法律应然与实然的桥梁。应然与实然之张力突出表现,即“恶法亦法”的问题。符合法律制定程序的恶法也必须遵守吗?如果我们因坚持公平正义拒不遵守恶法,无疑会遭到统治者的严重打压,寸步难行。但如果我们一味顺从,遵从恶法的要求,又会严重损害自身的权益。“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矛盾愈发显现。西塞罗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习惯中的内容并非全部都是正义的,如果国家实施的法规是有害的,那么就不配称为法律--恶法无异于一伙强盗自己制定的规则。”这也是本文的立场,及坚持发挥自然法思想“救场”作用的旨趣所在。

2自然法概况

自然法其实由来已久,早先古典自然法学分为规范派与权利派两派。规范派以普芬道夫为代表,坚持:(1)自然法则是秩序的来源,自然法是和平秩序的守护者;(2)强调法律主体,包括个人、国家等,守法的义务;(3)先有法后有权利,权利和权力都是来自于法律。权利派则将关注点从自然法转移至自然权利,以霍布斯为代表,坚持:(1)人的自然本质是欲望,欲望产生自然权利;(2)存在着普遍性的自然法,但它是从自然权利推出的,权利先于法则。关于古典自然法学,前人已有很详细的研究。首先,作为一种“革命”理论,古典自然法对近代革命产生了巨大影响,为改变世界面貌作出了巨大贡献。其次,作为一种“法学”理论,古典自然法学对近代欧陆法制发展尤其是民法法典化产生了重要影响。再次,作为一种“启蒙”理论,古典自然法学构成了近现代政治法律学说的灵魂,擘划了近现代政治法律体系框架。最后,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古典自然法学还有其法哲学的一般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古典自然法对法之本质的批判性探求。二是古典自然法对正义法律的追寻。但19世纪的思想家们倾向于彻底批判自然法理论。来自历史主义的攻击,来自法律实证主义的攻击,古典自然法学有所衰落。

3法实证主义与自然法思想的矛盾冲突

法实证主义与自然法思想的争论由来已久。法实证主义主张“恶法亦法”,法律是政治统治的工具,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则体系。只单纯对法进行逻辑分析,并不通过道德对既定法律进行判断。而自然法则认为“恶法非法”,坚持法律必须体现道德属性,需要用道德去评判,考量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规则所体现的价值,要符合人们内心的理性与良心中的道德标准。主张不同,必然造就了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不禁思考:由统治者制定的有违人的理性与良知的法律是否依然有效?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是否要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历经二战的洗炼,德国纳粹'“恶法”的教训更是使人们开始重新考量法的价值。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不能践踏基本的人权,不能突破公平正义原则之底线,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应重新召唤自然法精神的回归,承认道德标准、价值原则对法律制定与适用过程之作用,以及在多大的程度上发挥自然法思想的作用。

4自然法的“救场”作用

4.1自然法思想体现理性光辉,保障意志独立自由从西方自然法理论的传统来看,自然法与理性始终紧密结合。洛克就认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人之所以称之为人,是因为意志独立与自由,就像洛克论证的那样“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认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的人。”人们本身的行动就已符合自身的理性与认知的初衷。法律的制定不是将人们的自我理解的理性规范化,收起个人的激情与欲望的锋芒,统一理性标准来稳定社会秩序。4.2自然法思想尊重基本权利,彰显公平正义洛克《政府论》中也有提到“对于人类来说,甚至在他们以若干个人面目出现时,也是有绝对约束力的,尽管他们从无任何固定的组织,彼此之间也从无关于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的庄严协定。”因为自然法是对人们最强烈的情感的反映,即求生的欲望,这不仅得到了道德的认可,而且成为一切正义和道德的源泉。霍布斯看来“契约之所以有约束力,并不是由于其本质,而不过是由于畏惧毁约后所产生的某种有害后果。”其实一直以来被忽视为情感法则的自然法实际上是理性的法则。就像在纽伦堡审判中,在国际法中以“危害人类罪”和“反人道罪”来起诉纳粹战犯看似合理,但细究不难发现这场看似公正的法律审判其实还是有瑕疵的。第一点,此前传统国际法未曾有惩罚个人的传统,只是惩罚国家。第二点,按规定个人只能交由本国司法机构在国内的体制下提起诉讼。第三点,根据刑法中“法不追及既往的原则,新确立的法律,不能对之前的行为进行惩罚。而“危害人类罪”和“反人道罪”为二战后才确定的新罪名,用它们来审判,并为二战战犯定罪,显然不符合司法的合理性。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我们单纯按照法律程序与司法的合理性来分析,难道要用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恶法来为屠杀600万犹太人的行为寻找合理性吗?这无疑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失败与悲哀,自然法是我们为了走出历史黑暗所必然要做出的选择。而正是有了以公平、正义为代表的自然法的精神作为基本法则,才有了纽伦堡审判的召开。以历史的眼光看,审判的历史合理性是无法抹杀的。正是人们最基本的欲望,对公平正义的追逐,才使得审判成功,并得以执行,这是自然法的力量的彰显。4.3自然法思想巩固合法性基础马克思•韦伯曾对合法性基础做过归纳:(1)历史的传统;(2)信仰;(3)价值理性的信念;(4)积极的立法。法治要在一个国家内建立起来,首先要有价值理论,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要是良法的自然法作为大众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则为民法的制定铺设道路的一点,从守法角度讲,自然法宣传法律至上,将法律神圣化,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对法信仰的社会氛围,巩固我国社会的法律权威,另一点充分反映民意的法律,也大大提升了民众对法律的认可度,人们明白,法律是公正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获得自由,无形中以自然法为指引的现代法律就得以有效落实。

5结论

第一,历史维度方面,自然法思想由来已久。自然法起源于古希腊自然哲学,并被视为正义和法律的基础,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说将法律作为正义原则具体化。他的法律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制度。”此为自然法理论之滥觞。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开篇中说:“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因为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不论是天空、地上或海洋的动物,正因为自然法中具有这种最基本的理论的含义,才使它得以源远流长。”第二,内容维度方面,自然法思想精蕴深邃。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思想文明中的精华,引领着人类在历史的重重迷雾中前行。实在法不能违背更高的法律价值、原则、理性。就像西塞罗说的“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的理性,它是和自然调和的,散布在一切人们中间的不变的和永恒的。”自然法作为一种正当的理性存在,其所蕴含的正义、平等、自由等价值是文明社会永恒之追求。自然法是“从人们实际生活的情况,从实际支配了所有人或多数时候多数人的最强大的力量。”第三,作用维度方面,自然法思想不可或缺。“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间的争论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表征,而不会消失。每当法实证主义在处理现实法律问题“失灵”的时候,就需要发挥自然法思想的“救场”作用,诉诸于法律背后之价值、原则、理性,攫取不竭之思想价值资源,以于当下的时点,当下的国域,当下的问题实现视域融合,回应问题,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洛克.政府论[M].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4]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6]查士丁尼.法学总论[M].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7]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8]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

作者:张浩然 单位:郑州市第十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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