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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教育核心能力培养

一、警察职业核心能力的内涵

(一)职业核心能力

“职业核心能力”也可称作“关键能力”,最早是1972年德国学者梅腾斯在《职业适应性研究概览》中提出。具体地讲,职业核心能力是专业能力以外的能力,即与专门的职业技能和知识无直接联系,或者说超出职业技能和知识范畴的能力,它是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的进一步发展,也是具体专业能力的进一步抽象[2]。职业核心能力是人们从事任何一种职业都需要的,能适应岗位不断变换和技术发展的综合能力[3]。1998年,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国家技能振兴战略》中明确提出:要开发一个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核心能力体系,并将职业核心能力分为与人交流、数字应用、信息处理、与人合作、解决问题、自我学习、创新改革、外语应用八大模块,从而构建了我国职业核心能力体系的基本框架[4]。

(二)警察职业核心能力

警察职业核心能力指各警种、各岗位的民警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下,在日常执法活动中,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在工作中不断地进行内化、迁移,并且伴随民警终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换而言之,警察职业核心能力是公安民警在工作中能够分析、处理、解决各类问题的判断力、决策力和执行力,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警察职业意识,指警察的职业素养、政治素养,是警察从事警务执法活动所必备的职业道德、执法理念、责任感、纪律性、自律性和理念信仰、政治觉悟的总和。它是培养警察职业核心能力的基础条件,具体体现为警察的宗旨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服从意识。综合知识与技能,指警察依法执行警务活动时所必需的知识与技能,是从政治、法律、心理、侦查学、治安学、警务技战术、危机处置等专业课程中习得的综合知识与技能,是警察职业核心能力中最基础的能力。适应能力,包括社会适应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社会适应能力是警察作为社会人的一项基本能力;岗位适应能力是能够胜任公安工作的各方面素质的综合,如工作态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实际应用水平、个性特征、岗位角色认知等,是职业核心能力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学习和创新能力,指通过科学管理学习行为,合理选择学习策略来获得信息并有效拓展的能力。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且呈现出高智能化、网络化、隐蔽化的发展趋势,警察必须不断学习,及时更新知识、技能,以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这是职业核心能力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公安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核心能力培养存在的问题

(一)对职业核心能力培养目标存在认知偏差

目前,一些公安院校并没有准确定位职业核心能力,对核心能力的内涵理解模糊,甚至存在一定的误区,如将核心能力等同于技能或行为[5],或者把职业核心能力理解为可量化的知识与技能。虽然越来越多的公安院校倡导培养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提升综合素质,但是在具体的教学实施过程中,还是会过分强调警务知识技能的岗位针对性,弱化公安教育中教育的功能。

(二)缺乏科学的职业核心能力培养课程教学体系

公安院校普遍没有建立适合警察职业核心能力培养的课程教学体系。就目前情况来看,普遍的做法是通过公共基础课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通过警务化管理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通过公安专业课程帮助学生实现公安业务知识的积累和警务技能的习得,从而逐渐形成警察意识。这种模式寄希望于开设对应的课程,以实现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忽视了从社会学、教育学角度宏观地、系统地认识职业核心能力,导致专业能力和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被人为地割裂开。另外,第二课堂、社会实践和基层公安机关实习等活动的系统性、针对性不强,没有将职业核心能力培训很好地渗透其中。

(三)评价体系单一

在考核方法上,几乎所有课程都是以量化的考试成绩来评价学生的学习状况,忽视学习过程中的实践表现,难以考查学生自主性学习、沟通、合作等职业核心能力;在评价标准上,所有人使用同一标准,忽视个体差异,难以了解学生职业核心能力提高的程度。这种单一的评价体系无法充分体现公安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不能对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提升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四)教师缺乏培养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应有素质

受教学工作压力较大、教育学理论知识欠缺等因素的影响,很多教师仍处在“知识本位”向“能力本位”、“学科体系”向“行动体系”转型的过程中,不能根据不同类型、不同专业的培养规格,进行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教学设计。很多公安院校的教师缺乏基层公安工作的实践经验,缺少对基层所队实际情况的深入认识,教师综合素质、知识结构、实践经验与公安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职业核心能力的要求存在差距。

三、警察职业核心能力培养策略

(一)正确界定警察职业核心能力,明确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目标

公安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是突出警察职业特色,建设职业化、正规化的公安队伍。首先,要明确警察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目标,充分认识职业核心能力在公安教育和学生未来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其次,要整体把握公安人才培养的方向,制订完整的培养方案,设计行之有效的培养策略,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学生警察意识、适应能力、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完善课程教学体系,形成有效的职业核心能力培养模式

努力推进公安高等教育课程改革,实现隐性课程和显性课程相辅相成。职业核心能力具有隐性特点,因此,需要重新整合职业核心能力结构模块,并从多渠道、多角度向课程渗透。显性课程主要是指在公安教育课程体系中有特定功能的公共课、选修课,包括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学科课程是知识、技能等内容的系统糅合,更便于学生全面、深入地学习掌握;活动课程在课程中通过活动使学生直接获得经验,不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等。第二课堂是警察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阵地,公安院校应积极拓展第二课堂,通过开展换岗锻炼、社区走访、基层单位见习等实践活动以及警务化管理、基层行家讲座、创建特色警营文化等管理活动,培养学生的警察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三)健全警察职业核心能力评价体系

从理念、主体、内容、方式等方面努力创新,在原有的评价体系中融入职业核心能力的内容。第一,树立“能力本位”的理念,评价的目的不仅是考查学生的知识储备情况或技能熟练程度,更重要的是利用科学的理念指导评价学生的能力和综合素质;第二,评价主体多元化,从单一的任课教师拓展到基层用人单位、区队中队长、学生本人、团队合作的同学等,从更多的视角判断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第三,评价内容多样化,通过基层实践、实战案例模拟、研究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讨论、交流沟通等形式进行综合评价,更全面地考查、评价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第四,评价方式立体化,在采用总结性考核的同时,适时使用过程性考核,以更合理的评价体系提高评价的可信度。

(四)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教师的警察职业核心能力

高素质、能力强的师资队伍是提高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关键,教师只有掌握了什么是职业核心能力以及如何以此为导向组织教学,才能身体力行地培养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6]。《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提升职业教育基础能力。严格选拔师资,提升教师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7]。首先,公安院校要与基层公安机关合作,通过顶岗挂职锻炼、专业培训、座谈调研等途径提高教师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其次,提高教师对警察职业核心能力的认识,使其主动研究职业核心能力培养的内涵和方法;第三,切实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不仅要熟谙基层所队相关业务工作流程,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良好的人文修养,以满足公安高等职业教育警察职业核心能力培养的要求。

作者:冯红新 赵辉 单位:江苏警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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