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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自由获取制度化的实用性

一、解决自由获取悲剧的理论方法

《公地悲剧》的作者哈丁,曾在文中提出了一个可以对所有人开放的牧场模型。假定每个放牧人放羊N只羊对牧场是合理的,但基于每个人都希望在牧场中实现个人收益的最大化,多放一只羊所造成的牧场破坏由全体放牧人承担,多放一只羊所造成的牧场破坏由全体放牧人承担,而多放一只羊的放牧人独自享有卖掉额外一只羊所有的好处。那么每一个理性的放牧人都会争先恐后地在公地上追求利益最大化,多放一只,再多放一只……这种毫无限制的自由必将导致牧场的毁灭。理论上,解决这种公地悲剧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把可以对所有人开放的牧场私有化

相比那些低效率的政客和官僚,私人资源所有者希望利益足够多并且长久,那么他们自己就能权衡环境资源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从中找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最佳道路来,因此资源也可以得到最优的管理。

(二)通过公权力对牧场开发的自由度进行管制

私人财产的所有者的决策考虑更多的是私人利益的最大化,而非社会收益的最大化。政府管制方法的好处是完全跳出了为自己牟利的怪圈,而站在第三人的角度,对牧场的开发进行限制,只要它设定的限度合理并且对违反限制者的惩罚足够充分,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它能够实现限制自由获取的目的。在实践中,采用哪种模式更加合理,尚需结合各种价值判断,当环境物品的社会价值超过它的私人价值时,那么后者可能是更加适当的。

二、防止自然资源自由获取的体制建立

“公地悲剧”说明的是产权不明,其结果是,产权流于“国家所有,人人所有,又人人都没有;谁都应负责任,谁都不负责任”的状况。前者导致资源利用不足,后者导致资源滥用。公共资源在转化为私人使用的进程中,公共资源财产权政府分配问题一直是各个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方面的重要议题。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必然伴随着各种环境资源的快速消耗,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立有效合理的资源分配体制迫在眉睫。

(一)环境资源的混合财产体制

环境保护中的混合财产体制起源于解决公地悲剧的两种财产体制,它允许了公共资源的部分私有化,但它的使用不能脱离政府的监管。政府将有限的污染和资源使用许可或权利授予污染者或资源使用者,使其对资源拥有部分法律上的控制力,这种有限的控制力仍然受制于政府所保留的公共权力。这种财产体制使资源使用者保留了对资源的收益权,又防止了使用者基于己方利益最大化而将资源折现的破坏行为。这样做的好处是:环境资源没有脱离政府的监管,使资源的利用完全处于理性的开发状态。资源开发者因惧怕违反制度的惩罚而只进行有限制的开发,在赋予其权利的同时,也赋予其义务。环境资源之上的权利义务对等,方使得它始终处于开发和恢复的良性循环,避免了共同共有的协商成本过高和资源私人所有管制合作成本过高。然而,在地方支付盲目追求政绩的现状下,这种管制体制很容易受到地方政府领导的主观影响,而出现为追求经济增长,忽视环境资源保护的状态。所以,把环境资源的治理作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依据是十分必要的。

(二)可交易的排污权

由政府设定一个排污总量,在被管辖的企业中分配这些可被允许的排放量,而这些被分配的排放量可以在企业间进行交易。在某种意义上,排污权是一种财产权,这样的财产权形成了一种激励体制,在排污权的交易成本大于违反排放限制所得到的惩罚时,一个企业若能够以低成本控制污染,那么它便可以将这些过剩的权利出售给难以将污染控制在份额之下的企业。那么,交易的结果是:能够以最低成本控制污染的企业承担了最大的排放量的责任,同时获得了赔偿。就拿美国SO2计划,就采用了可交易排污权的模式,此项计划在防止酸雨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环境资源问题至少在目前不能得到完美的解决,在一个制度所有完美假设的前提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只能使该项制度在利益的权衡中取得次优的效果,资源环境问题的解决不仅仅是一场利益的博弈,也是与现存的各项制度、市场和经济的一番磨合。在建立资源环境保护体制的尝试中,坚持科学发展观,尽可能地将资源或企业的所有权明晰,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明确责任和义务,最终总能达到该资源的最优配置和使用,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

作者:黄晓娟 单位:临沂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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