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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援助工作困境与策略探微

一、开辟多元化的经费筹集渠道

如上所述,我国大部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经费来源主要为政府财政拨款和高校自身的补贴,这种单一的资金筹集渠道无法保证足够的经费需求,更无法保证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公益性目的与教育功能的有效实现。在经费的筹措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一些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较为出色的高校,开辟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

1.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争取政府财政更大比例的投入,保证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

为贫弱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使“法律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这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政府的法定义务。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亦明晰了这一政府责任。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分担了政府的责任,减轻了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压力,因而,政府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财政资助也应是责无旁贷的。在资助模式上,目前各地方政府逐案审批、结案后再资助的模式,使得高校在本来人员就不充沛的情况下还要分出一部分人员专门进行每个案件的经费申报工作,不仅加重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负担,同时由援助人员自己垫资进行法律援助,也打击了援助人员的积极性。因此,高校应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让政府了解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困境,争取政府部门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更灵活的资助模式。除争取政府财政的支持外,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着眼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实践性教学功能,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教学实践基金,以保证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稳定、充裕的资金支持。

2.通过国内、国际交流,争取更多的社会捐款

在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上,政府虽然义不容辞,但我国“在短时间内不可能使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拨款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完全依赖政府资助填补不了法律援助资金的空缺。因此,各高校可以借鉴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的做法,多方募集社会捐款。在国际上尽力争取福特基金、加拿大、欧盟等国的援助基金,在国内可以通过高校自身的人力资源,争取慈善机构、企业、律师事务所以及个人的捐款,以解决法律援助的资金缺口问题。

3.高校应加大自身的经费投入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担负着服务社会和开展实践性教学的双重功能。在我国大力倡导的应用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法学教育改革浪潮中,法律援助作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有效路径,相较于公益性目的,其教学功能更为突出。在援助经费的来源上,政府的投入毕竟有限,社会捐助也具有短期性和不稳定性。因此,高校不能完全依赖外部的资助,应该充分认识到法律援助机构在实践性教学中的重要作用,转变思路,将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教学工作,在教学经费中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扶持力度,以保证法律援助机构稳定的资金支持。

二、改革教师考评与学生考核机制,扩大并稳定法律援助队伍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一个集公益功能与教学功能为一体的机构,充裕的专业人员队伍是公益功能得以实现的保障,而稳定、富于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又是提高教学效果的必然要求。高校本应是法律人力资源最为充沛的地方,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引入也壮大了法律援助的队伍,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却呈现出教师无暇也无心顾及、学生热情有余而能力不足以及热情难以持续的尴尬。这种局面固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经费匮乏引起的,但从更深层次来说,也反映出高校考评机制的不合理。首先,从高校对教师的考评标准来看,目前,各高校无论是在薪酬发放还是在职称晋升上,甚至于各种评优评奖,考核指标无非是教学时数和科研成果两个方面,尤其以科研成果为重,并日益呈现出重科研而轻教学的势头。在诊所模式下,法律援助虽然也被视为实践教学的一种,但这种教学相较于其他日常教学工作,又显出劳心耗神、投入多而收益小的特点。另外,高校教师习惯于平静而独立的教学科研工作,很难接受将自己陷于各种诉讼并与形形色色的当事人相纠结的生活。因此,对绝大部分教师来说,宁愿承担更多的日常教学工作也不愿投身于这种高尚但繁杂劳心的工作中来。其次,从学生层面来讲,高校对于学生的学习考核,在实践性学习方面主要体现为对实习和毕业论文的要求,学生是否在法律诊所或法律援助机构学习或服务不是任何一所院校对学生完成学业的必然要求。学生在大一、大二时,因知识积累不足,无法承担起法律援助任务,而到了大三、大四又投身于各种就业考试,即使到法律援助机构服务,也是短暂的。虽然近些年国家加大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力度,倡导法学教育的应用性、实践性,但只要高校对教师和学生的考核指标不变,实践性教学也只能是一个口号,不会有太大的改变。因此,高校法律援助工作若要走出人员缺乏的困境,除了在经费上予以保证以提高援助人员的积极性外,重点还应放在各种考评机制的改革上。在教师考核层面,对教师尤其对承担“民法”“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实体法课程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课程的教师,应确定其指导学生从事法律实践的量化标准,从制度上对教师提出明确的实践性教学要求;其次,对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在职称晋升及各种评优评奖时,也应将指导学生的个数和提供法律援助的效果作为重要的参照因素;最后,应将教师指导学生和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按一定比例折合为课时数,从经济上对教师的实践性教学活动进行鼓励。在学生考核层面,学校也应进行适度的改革。当然,在学生层面,在指导教师数量与学生数量严重不匹配以及现有的援助任务还不足以进行全民援助的情况下,将学生是否提供过法律援助服务以及服务期限的长短作为学生能否完成学业的硬性要求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在无法强制要求学生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的情况下,为了吸引更多的学生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高校可以建立一种和学生的就业相关的激励机制,比如将学生进行法律援助服务的成绩与升学考评、就业推荐、毕业评价等相结合,把实施援助的形式和种类、接受援助的人数、志愿者参加集体活动的次数、服务质量等纳入以上事关学生未来的考评体系,这样就可以很好地激励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因为在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经历和成绩可以增加他们参与未来竞争的筹码[5]。如此种种,改革教学考评机制既稳定并壮大了法律援助队伍,也为更多学生提供了实践平台,专业指导教师积极参与下的法律援助效果自然也可以得到保障。

三、积极宣传,拓展案源

虽然很多高校的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着经费缺乏、人员不足的困难,但相当一部分高校的法律援助机构却出现了专业人员充裕而无案可办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成为了一个形式意义上的值班室。另外,有些找上门来的案件也是陈年积案,在此情况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又充当了信访机构的角色。这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实践性教学功能的实现显然是非常不利的。因此,高校应当积极拓展案源,为实践性教学提供合适的素材。

1.与司法实务部门和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在案源上加强协作

从司法实务部门寻找案源是最佳途径,因为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从受理到结案,程序完整,且以实务部门为主导,一般无需援助人员艰难推进。这类案件最适合实践教学对案件素材的要求。但进入司法程序的援助案件往往也是刚入行律师争抢的目标。因此,高校应当与当地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获取充足的教学案源素材。

2.做好法律宣传工作,与周边社区建立稳定的联系

法律援助的范围不仅限于代写法律文书、进行法律咨询以及对案件的代理,也包括义务的法律宣传。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应定期到周边社区开展法律宣传,开办法律讲座,实现与居民在法律上的对话与沟通,由此被附近居民了解、接纳和认可,在服务社会的同时,拓展新的案源。

四、结语

高校的法律援助工作任重而道远。2011年教育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已经为我国的法学教育指明了方向,作为高校法律人,尤其是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设计者,应该转变思路,充分认识到高校法律援助工作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意义,重视并规范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真正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成服务社会、培养专门性法律人才的重要基地,实现其公益功能与教学功能的完美结合。

作者:叶竹梅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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