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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的合同公证探究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公证的审查要点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公证属合同公证,在办证中审查的重点是:

(一)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注意核对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符合发包条件。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真实性。

为了保证所证明的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做好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真实性,主要通过调查看合同签订中是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合同条款群众是否清楚,是否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如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实践证明,只有深入调查,掌握真实情况,才能准确地确定合同是否具有真实性。

(三)审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

农村土地资源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离不开集体经济这个前提,农民在承包后,农村土地资源的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承包方所取得的只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经营权、管理权,因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规定。既要有利于承包者的生产经营和积极性的提高,又要有利于集体组织宏观控制和计划指导的落实。同时对转包盈利的行为应予以制止。

(四)审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完备。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决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承包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2,承包项目名称、数量、质量;3,承包期限、承包方式;4,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内容;5,承包费;6,承包方对土地和其他资源、资产的保护措施;7,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五)审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其他必要的要件;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承包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签字盖章后,即为合同成立。只有认真审查承包合同,完善合同,其合同才有履行的基础。

二、公证介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重要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过公证主要起把关作用。通过公证审查,以认定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在履行中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这样客观上就发挥了公证机构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实践证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公证后,有下列作用:

(一)增强了合同的严肃性,促使合同当事人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认真履行合同。因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经公证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都得到了明确,增加了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信心和决心。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否真实合法,这就可以杜绝越权办事,防止虚假合同的产生。

(三)审查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有些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是否办理等,这就有效地杜绝了无效合同的产生。

(四)通过审查了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可以了解到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群众的意愿,是否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避免以欺诈、胁迫、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签订合同的事情发生。

(五)通过一定的办证程序依法出证,即预防了纠纷,减少了诉讼,又促进了农村社会治安的稳定。如果公证后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引起诉讼,因为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合同的条款已经没有遗漏,审判机关亦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使纠纷得到及时而正确的解决。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能得到完善的修改,合理的补充,从而避免无效合同及合同纠纷的产生,提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率,推动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易国华 单位: 固始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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