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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独立性研讨

一、经济法的内涵与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属于法的范畴,同社会其他的法律部门一样,都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需要指出的是,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发生在本国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而非国际经济关系,因此属国内法体系的范畴。

一般来讲,经济的调整对象主要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差异性和关联性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差异性

1、经济法和民法本位实质不同。经济法是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调整公共权益与私人经济利益的法律,它的超出了以往公、私法区分的界限。其实质是以社会为本位,从大局出发,保证整个社会经济利益平衡,进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良性发展。而民法则不同,它调节的主要范围是民事纠纷,是从公民的个人利益出发,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其实质是面向广大公民的私法,维护民事主体的权益的。

2、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处理经济事物和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其调整的主体是国家,调整的内容是国家经济事物管理与协调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民法的调整对象却是在进行经济互动中各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主体存在于广泛的民间社会经济运行中。

3、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方式和手段的不同。民法是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为本位思想的私法,其调整方式通常是由当事人按照自身的意志和需要设定权利和义务,而权力机构对此并不予过多干预。经济法采取一系列的综合调整经济的手段,通过宏观调控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使经济法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进而保障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联性

1、经济法和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具有互补性。首先是由于经济法和民法都处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之中,而这其中的部分经济关系通常在不同的主体关系中、不同的层面上会出现及其复杂的局面,因此,必须有不同的法律对其进行调整,进而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上共同去保障社会关系的健康发展;其次是因为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仅仅依靠一个单个的法律部门是难以生效的。因此,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性,决定了二者的并存必须要有互补的方式。

2、经济法和民法在作用和方法上的互补性。民法是以平等人格作为基础建立的公平法则,使经济个体能够完全的的享有意志自由,而它自己将尽可能保障行为主体权益,同时,集合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来实现社会经济的理想状态。经济法则是依靠的国家宏观的调节手段,以国家的名义,管理和调节对象的权益,它注重的是整个社会主体的大体公平,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以实现社会的整体权利,保证社会的整体利益。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性和关联性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性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此外,虽然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在调整某一范围的经济关系,但二者的调整范围不完全相同。行政法主要从微观角度,调整个别、具体的微观经济关系。而经济法则是从宏观角度出发,调整社会的整体经济关系。

相比较而言,后者更注重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立足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从税收关系、金融关系、计划关系、财政关系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的前瞻性的调整。所以,二者在调整经济关系上,广度和深度都有所不同。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方法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经济法的调整方式更加普遍,经济法通常以国家计划作为指导,其调整方式主要包括经济杠杆、利率、税收等内容,通过上述手段间接影响经济法主体,从表面上看不具备很强的强制性,并允许实施经济制裁和自主经营。而行政法恰恰相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行政隶属性,调整方式是直接的,调整方式包括行政措施、直接管理和行政制裁,通过发布行政命令、批复、决定和决议等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3、行政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准则和价值基本取向不同。经济法以实现国家在某时期的经济建设任务、并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为主要目标,保障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宏观管严,微观搞活。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兼顾各相关主体的经济利益,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另一方面,行政法主要运用行政手段是管理各项行政事务,以行政关系的贯彻命令与服从为主要准则。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和行政法的价值指向。不管是经济法或是行政法,在核心价值观念上均体现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并非为某一特定的法律设定权利,并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2、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互作用。经济法是行政法得以实施的必要保障,行政法的施政标准中的依据除了行政法以外,大部分是参考经济法,经济法中相关内容的规定是行政机关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有必须依据的。同时,行政法为经济法自由秩序价值实现提高有力保障。经济法的使用范畴主要属于行政权实施的过程。脱离了行政权,固有的经济秩序将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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