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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探索

与国际上先进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模式相比较,我国的建筑安全监管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当前,我国建筑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还停留在传统的突击性安全检查上,严重缺乏对工程施工的日常监督,相关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建筑业普遍存在着通过处罚来进行管理的现象,安全监管的手段与方式都不能够与日益增大的建筑规模相适应,深入的建筑安全监管工作难以开展。

1.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内部管理体系

工程建设项目是一个系统,系统内部错综复杂,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与作用对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有着直接影响。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参与主体较多,项目内部的进度计划、成本控制、资源分配、技术支持等各方面的管理结果都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所以,要想保证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内部管理效果,就必须要从项目内部各要素出发,建立健全项目内部的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进而保证工程现场的安全施工[1]。同时,相关工作人员还需要从安全生产与规程,以及安全生产技术等方面建立其良好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状态。建立并完善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内部管理体系,不仅可以有效处理工程项目内部各组织与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明确各参与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而且通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能够促进整个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2.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1)企业自身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各参与主体中,建设业主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建设方是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必须要高度明确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提高自身的内部监管意识。首先,建设方选择的施工企业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并且实力雄厚,要选择管理水平较高的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与管理;其次,建设方要按照合同条款按时将相关费用支付给施工单位;与此同时,建设方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有监督责任与义务;此外,施工单位要配备高水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实际到岗,购买的劳动工具与设备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施工要求。工程项目的建设方要监督施工方建立起领导带班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保证体系,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而提高企业的自主生产能力,建立并逐步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与此同时,施工单位要做好企业内部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将安全宣传落实到位,为施工人员上工伤保险等,不断加强施工环境的改善,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监督体系的科学性与有效性[2]。(2)企业外部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施工企业不仅要建立起自身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而且要加强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充分发挥企业外部的监督作用。要想保证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确保其安全生产,就必须要加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监督工作。首先,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委托授权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并将了解到的真实施工情况反馈给建设单位;其次,建设单位要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严格监督与管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商等,以确保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第三,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要按照图纸要求严格监督施工情况,保证施工单位按照图纸施工,同时也可以根据现场的施工情况对施工图纸做相应的变更;第三,勘察单位要将勘察结果提供给设计单位,以供图纸设计之用,施工单位则要将施工中出现的地质情况反馈到勘察单位,勘察单位与设计企业要对材料与设备的供应商进行全面监管,进而保证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状态;各单位通过合作,不仅能够保证施工各环节的安全进行,而且能够加强彼此之间的相互监督,从而建立起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3.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协调体系

如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管理体系下,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各参与主体中,起到关键作用的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两个单位为了谋取各自的最大利益,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诸多矛盾。就施工单位而言,施工企业的最终追求目标是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就建设单位而言,建设单位的最终追求目标是用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最优的质量,完成建筑实体各功能的充分发挥。建筑工程施工参与各方往往会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管理,导致不安全的生产行为出现,影响到工程整体质量[3]。因此,建筑工程各参与方利益关系的协调工作单独依靠建筑企业之间的项目监督是很难完成的。为了有效避免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事故,确保工程安全施工,以及建筑业的长远发展,政府需要参与到工程建设中,建立起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的四方协调体系,尽力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以建筑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方与建设方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在建设方与施工方建立起自我安全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加入政府建设的安全行政部门与行业组织,形成了新的四方协调体系,不仅确保了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利益,而且提高了建筑项目的整体质量。

4.中介机构与保险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1)中介机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当前,我国建筑领域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即安全培训机构、研究机构、评价机构、咨询机构,以及生产监督鉴定机构。建筑领域中介机构提供的各项服务为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企业监督管理、以及安全生产决策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但是,中介机构除了能够提供各种服务之外,还能够起到良好的沟通作用,其能够针对不同的建设主体采取不同的沟通方法,进而保证行政部门、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之间更加顺畅的沟通与联系[4]。与此同时,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能也在不断加强。随着我国建筑领域中介机构的不断发展,其监督管理的职能也逐渐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尤其是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行为、纠纷调解行为,以及市场规范行为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建筑市场不断扩大,政府干涉的方法很难将工程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中介机构要逐渐承担起部分监管职能。(2)保险机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近年来,施工企业为建筑施工人员购买职业伤害保险的行为已经非常普遍,尤其是一些国家已经作为国家法律制度来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来说,通过落实保险制度,不仅能够将风险有效转移,确保施工人员在遭遇安全事故之后能够得到补偿,而且逐渐发展成为了一种预防安全事故的经济手段。同时,在建筑施工企业中落实保险制度,还促进了第三方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约束体系的建立。保险机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制约作用的发挥,促进了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从自身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5]。对于保险机构而言,保险机构为了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对工程建设活动安全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比行政部门的工作更加有效。保险公司对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与管理,通常与自身的经济效益结合在一起,它的监督从本质上讲是对自身经济利益的监督。政府部门的监督是将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与行政权力结合在一起,它的监督从本质上讲是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经济利益激发的安全管理行为通常比政府的行政管理更加有效,更具可行性。

5.总结

综上所述,建筑领域多元化投资主体与建设主体的出现,促进了建筑业朝着新的发展趋势迈进。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发生了转变,行业组织的安全监管行为逐渐深入,各工程建设参与方,以及中介机构与保险机构安全监管形势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改革,进一步完善了建筑工程中各方主体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作者:张顺瑜 单位:杭州市余杭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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