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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理念价值分析

循环经济的理念蕴含循环经济的出现与发展是人们为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难所做出的积极的战略选择,它是在充分掌握和认识生态规律及经济规律的基础上,通过对发展内涵的优化和改造来有效解决经济与环境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对循环经济的选择实际上体现了人们在环境问题解决方面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生态文明的最重要的途径。循环经济的前景是通过制度创新建立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国内的学者从不同方面定义了循环经济,主要是利用环境资源的循环机制,控制废弃物的产生,阐述循环经济本质,依据资源——生产消费——再生资源的物质代谢循环模式而建立的一种既具有自身内部的物质循环反馈机制,是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循环经济价值理念的多维分析

(一)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机制相结合

经济学中的外部性是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于环境资源具有公共品属性,在环境资源循环利用的问题上表现为资源的生态属性具有极强的外部性,这样容易使企业和个人产生“搭便车”的消费心理和行为选择,外部不经济性对资源循环利用有影响,当一个环境生产者采取的行动使他人付出了代价,且没有给他人补偿,便产生了外部不经济性。循环经济立法的提出可以通过制度化的发展抑制负外部性对循环经济制定主体和相对方的影响。为矫正这种外部性,政府的介入和干预应采用多种方式,发挥其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比如建立环境资源产权交易制度,各种积极的财政措施,以及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在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做到社会环境利益的最大化。当然政府管制也存在失灵问题,因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形成了资源的危机和重点资源区域的经济危机。循环经济正走向建立政策机制的推动阶段,而经济政策是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这种经济政策正是基于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机制的结合,是当代循环经济立法在发展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一种新的趋势和特点。

(二)交易成本是循环经济需求的内在动因

环境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商品,环境产品的交易过程中,各种风险发生的机率不确定,买卖双方通常会存在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市场的先占者拥有较多的有利信息,并形成少数交易而获益。这种交易会伴随着监督成本、议价成本的提升,使交易成本增加。在循环经济的实践过程中,各方主体无法通过私人谈判达成共识,以确定合理有效的资源分配和权责分担,这就涉及一个问题,成本如何分担以及收益如何分配才符合公平与效率的要求。依据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私人谈判将实现资源最优的配置,无论产权在法律上的安排是怎样的情况;当交易成本足够地高,从而阻止谈判进行时,资源的有效使用取决于产权是如何分配的。从循环经济的主体——企业的生产活动造成大量污染和资源破坏,而社会需要花费巨额资金来修复环境。企业把本来应该由自己承担的污染治理成本转化为社会的负担。企业生产者不可能轻易与其他主体妥协,放弃既得利益而主动分摊实行循环经济的成本。对于公众消费者而言,群体分散,信息有限,要凝聚起来和企业生产者达成循环经济责任分摊的交易,其成本将远远超过收益。最后政府及非政府组织,亦或是有自身独特利益的组织,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被某个利益集团所俘虏,在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政策时带有一定的倾向性,以分享剩余利润。

(三)循环经济是环境效率理念的具体化

资源循环开发利用的活动要在生态价值内有限度地进行才可实现环境保护和维持人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环境行政部门,需要有效率地设置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以实现环境管理职权,调整权力关系实现效率价值。公众提高参与循环经济的意识和参与能力,这些都是环境效率提高的表现。

(四)循环经济体现环境资源的公平正义理念

循环经济制度的建立正是环境公平理念的具体化,包括环境机会公平和环境结果公平两层含义,只有保持公平才能维护和保证不同的利益主体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和自身利益,失去了公平,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在保证最低限度的公平和效率的前提下,使用不同方法使资源的循环利用以更低的成本取得更有效的成果,以达到效率价值与环境正义价值的统一。

(五)循环经济为绿色GDP新框架提供了现实依据

绿色GDP衡量的是扣除自然资产损失后新创造的真实国民财富的总量核算指标,即扣除由于环境污染、自然资源退化、教育低下、人口数量失控、管理不善等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成本。循环经济是绿色GDP新框架的现实基础,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重视环境资源的稀缺性、经济增长方式的可持续性、传统发展模式的局限性、生态环境保护的急迫性,这决定了发展循环经济要用绿色GDP来核算经济损失成本,它强调对环境的投资不能在短期内衡量其盈亏,应该以长远的眼光来衡量。

循环经济立法供给的价值分析

循环经济立法供给必须要搭建一个合理的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骨架,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制度的保障,需要法律的规制。正如道格拉斯•诺思所言:制度为人们提供了相互影响的框架,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因此循环经济立法供给的价值实现,是一个从理念层面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再到实践中去的法律运行过程。循环经济立法供给的经济学价值体现如下:

(一)循环经济立法供给与需求的一致性

科学技术本身不能全部解决它所带来的所有问题时,循环经济需求方希望以法律的形式来消除经济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者弥补由此给别人造成的损失以及科学技术的缺陷,此时对循环经济立法的需求就成为环境立法改革的重心。有对循环经济法的需求,就必须有循环经济法的供给,如果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就会出现法律制度供需的不平衡,导致社会的混乱。目前循环经济立法供给与需求存在不一致性,立法供给小于立法需求,从环境法领域看,表现为循环经济法律在质量、数量、体系化方面都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现行的循环经济立法中存在部分立法空白、配套法规制定不及时、法律制度缺乏完备性、有些循环经济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可操作性不强,配套法规制定不及时,难以保证实施,如对于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所以要使循环经济的原则变成经济生活中遵循的基本原则,还需要制订更加详尽的法规、规范、标准等。因此有必要使循环经济法律供给适应需求,使循环经济法律的净收益最大,达到“帕累托最优”,不需要进一步的制度变迁,不存在进一步提高法律效率“帕累托改进”的可能性。在制定循环经济法时最大限度的将外部性内在化,尽可能的使循环经济立法向市场机制让位,实现市场机制对其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

(二)循环经济的立法供给强调环境资源的社会经济权利

在“个人权利本位”思想的支配下,人们极力地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却忽视了现代工业文明所带来的环境极度恶化,生态系统濒临崩溃等负面影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以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是产生环境问题的直接原因。只有打破这一权利体系,建立新的权利才能衡平由于环境问题所产生的巨大利益冲突。因此在循环经济立法中要关注和规范的是社会经济利益,反映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

(三)循环经济立法供给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单纯追求经济的增长,忽视环境资源的循环利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与地球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就不能顺利进行。循环经济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遵循生态学规律,合理利用环境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资源——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在此基础上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循环经济立法供给实现了环境资源利益分配的公平价值

循环经济立法既要关注当代人之间环境资源利益分配的代内公平,又强调当代人与子孙后代之间环境资源利益分配的代际公平,要求通过法律制度的创新与规范,保障代与代之间在环境资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形成人类共同体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共享和分享。因此循环经济立法在制度层面上,以“人与自然同存的整体利益”为中心作为价值观念。从利益分配公平价值的规范内容来说,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含规制、引导经济行为和环境行为的规范,它的主要目的是增进人类活动中的经济效率和生态效率。同时追求的是把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和谐三者统一起来,要求从三维分裂的发展走向三维统一的发展。

(五)循环经济立法供给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

循环经济立法供给的模式、内容、原则,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来实施,体现生态效率最大化、环境资源的配置最优化、物质资源减量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经济发展方向,并且在此基础上逐步制定绿色消费的经济法律政策,以节俭消费为中心,倡导绿色消费和非物质性的消费方式。加强对重点行业的资源消耗控制和对产品的包装材料进行控制,建立高利用、低损耗、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利用的废物供求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作者:张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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