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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法律援助方式

一、法律援助机构与检察机关的合作与探索

第一,值班律师需要驻所检察官协助以充分实现其职能。在法律援助律师试点工作中,驻所检察官的职能逐步得到加强,带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首先,驻所检察官可以比较方便见到被羁押人,而值班律师在这方面限制较多。通过与驻所检察官合作,值班律师可以开展更多样的咨询工作,例如让更多被羁押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并且借助检察官发放和回收咨询资料,进行书面法律咨询。此外,对于被羁押人向值班律师提出一些申诉内容,值班律师可以转发给驻所检察官,推动检察机关查明情况,纠正错误,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第二,值班律师可以协助检察机关完成刑事诉讼中的相关职能。《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6条指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2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没有告知,或者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申诉或者控告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在这一过程中,值班律师可以作为中立一方,帮助被羁押人及其家属处理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互动关系。由值班律师协助处理相关申诉工作,不仅可以缓解驻所检察官的工作压力,也可以提升值班律师的影响力。在试点中,将值班律师办公室设立在驻所检察官办公室旁边,不只是形式上的规整好看,还意味着法律援助机构与检察机关强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未来合作。因此,我们在通过政法部门协调的过程中,确定值班律师的工作模式时,也将值班律师与驻所检察官以及检察院沟通、协调的机制以明文规定下来。

二、刑事法律援助面临的挑战与发展机遇

为了进一步拓展值班律师在看守所开展工作的平台,在今后与检察机关开展合作的过程中,应该突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注检察院方面有关完善羁押场所监督职能的试点工作,例如关于羁押期限的“一证通”制度等,从中找出值班律师参与其中的契合点,扩大值班律师参与看守所管理和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范围。二是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渠道,收集关于刑事法律援助需求方面的数据,比如被羁押人提出申诉的数量、内容,以及获得辩护的比率等。以这些实证数据为基础,司法行政机构可以更好地设计相关的法律援助工作方案,以及争取更多来自政府、社会的资源支持。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全国法院一审生效刑事判决每年判处的罪犯,其中农民、农民工、无业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所占比例为87%,这些人大部分经济困难,但实际能够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还不到一半。还有实证研究表明,被判处轻缓刑的农民工曾经被大量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除此以外,监禁刑罚适用率为79.13%,农民工非监禁刑罚适用率低于全国整体水平。究其原因,可以发现当前刑事法律援助的一大挑战在于,被羁押人及其家属很少知道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其次,就算他们想申请,在羁押期间,依据目前的看守所管理规范和机构设置,也几乎不可能将这一诉求传递到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近年来,司法部正力图在全国各地推行“看守所值班律师”试点方案,以解决这个问题。中央和地方政府支持的法律援助经费在飞速增长,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应该争取将这些增长的资源分配给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这其中的挑战在于,为刑事案件中的农民工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有些“费力不讨好”的事情:一方面,办案补贴有限,而办案成本较高,有限的人力多做刑事法律援助,就意味着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少去更多,会减少总体的案件数量。另一方面,基层老百姓乃至政府官员认为刑事法律援助是“给坏人打官司”的看法,削减了对这一领域的投入。因此,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还需要争取地方政府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的投入,通过深入的法制宣传来改变落后的刑事司法观念,才能够契合法治发展趋势,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和司法部《规定》的要求,推动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看守所值班律师制度作为刑事法律援助领域的重大突破,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效果,尚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公安、检察机关如何落实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告知和通知义务?如何安排值班律师与被羁押人的会见?值班律师办公室如何收集数据和反馈,评估被羁押人对这项工作的需求,以及值班律师制度的实际效果等?需要在试点的过程中,在多方的尝试中,集思广益,总结最佳做法。一是注重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共同探索看守所值班律师等试点方案,合作推进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积极落实《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所提出的要求。二是通过探索出一套可负担、可持续的看守所值班律师工作模式,争取地方政府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和经费支持。三是争取更多相关方的参与,包括与当地法学院校、社会团体合作,组织小型的工作坊、培训班,共同开展被羁押人需求评估,借鉴国内其他试点地方的经验,设计因地制宜的值班流程,为值班律师提供持续的能力建设和指导,以及通过地方人大、政协提出对试点方案的建议和倡导等。把看守所值班律师制度作为刑事法律援助领域的重大突破,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效果。

作者:孔焰 丁鹏 单位:湖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处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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