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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保险构建的探究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1理论可行性

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之一是保险的“大数理论”,即损失共担理论,具体说是让所有参保的大众为个别人的损失埋单。保险是现代风险社会的一种分散风险的最好办法,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有了保险,整个社会才会更加和谐,人们的生活才会更加有保障。保险把所有参保的人作为一个风险共同体,这个共同体远比一个单个的个人更有抗风险的能力。环境责任保险就是根据这个理论来的,把所有参保的企业作为风险共同体,当环境事故发生时,用所有人的保费来为个别企业造成的损失埋单,以此来让企业活下来,发展下去,保证了整个经济的平稳运行。同时,这也符合“污染者承担原则”的精神。环境责任保险的参保主体是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环境污染本来就是积累性的污染,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一家企业单独的排污行为造成的,是多家企业常年的污染行为积累而成的,只不过在环境事故爆发时有一家或者几家企业是主要责任人,要负责任而已,所以拿污染企业的保费去赔付个别企业造成的污染损失是合情合理的。

2实践可行性

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还是新兴的产物,其今后对于企业、个人、政府、保险公司都是硬性的需求,发展前景很好,况且我国的法律在海商和油污污染等方面已经有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和实践,我国也在部分城市,如大连进行了试点,虽有局限性,但总是一种很好的尝试,积累了较多实践经验。该种保险在欧美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法国、英国已经是一种较为成熟的险种,在预防和赔付环境事故造成的损失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法律和相关制度也比较完善,可以给我国提供很多有益的借鉴。所以,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有很好的生存土壤和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的特点和趋势

欧美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他们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和成熟的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和相关配套制度,整合他们发展的经验和模式制度构建,可以发现其环境责任保险具有以下主要特点和趋势:

1更倾向于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有很大的优势,有利于责任保险的发展,降低保费,扩大保险基金,虽然很多国家是强制和自愿模式相结合,但是强制保险的范围扩大是一种趋势,如美国就是强制保险模式。

2承保范围包括突发性和渐进性的环境事故两大类

最开始保险公司是不承保渐进性的环境事故的,因为它欠缺保险中基本的保险标的可保性的特点,但是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渐进性的环境事故虽然是一种必然发生的事故,但是究竟何时发生,发生的后果是什么样的都是不可预测的,也是不确定的,这是符合可保性的特点的,所以当今的承保范围是包括这种环境事故的。

3保险机构体现一种联合承保或者政府干预的特点

由于环境风险是属于巨灾风险,往往一家保险公司是不能承担如此之大的风险的,这时候保险公司的联合承保或者政府的直接干预成立政府主导的保险公司就是势在必行,如美国就是政府主导的保险公司承保。

4承保的损失包括第三人损失和环境治理费用

两大项这两大项也是环境损失中最重要的项目,也是传统保险赔偿中不具有的,可以说是环境责任保险的特点和必要承保损失。

5承保有限额,体现保险公司和污染企业的公平性

由于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非常巨大,保险公司若全部承保,必然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和巨大压力,这也不利于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更助长了污染者的不法行为。承保限额的规定,很好地平衡两者利益,对污染企业产生更大的保护环境的动力和压力。

三、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一些思考

1细化我国的环境侵权和环境赔偿法律制度,强化执法力度

我国的企业之所以对于污染环境和环境事故有种不屑的感觉,症结就在于我国的赔偿制度和惩罚制度不健全,如现在我国的民法和环境法中的相关法律,仅仅规定破坏环境需要承担责任,主要是民事和行政责任,而民事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和治理污染费用,但都是很原则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且对于跨区域的赔偿,只能协商而没有诉讼程序,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那些污染企业往往有恃无恐,根本没有积极性去投保,而政府这个老好人常常去替污染企业善后,赔偿受害人和治理环境,更增加了污染企业的嚣张气焰。事实证明,若不能用法律对污染企业形成高压态势,逼着他们从经济成本去分析投保的优势,污染企业是没有动力投保责任险的,所以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是根本。

2政府给予保险公司和污染投保企业以政策和财政支持

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还很不成熟,企业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都不高,政府需要利用自己强大的资金优势和信用保证给予保险公司政策支持,如减免税费给予信用保证和参保补贴等,刺激市场的发育。

3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赔偿基金相互配合

以保险为主,基金为辅保险有赔偿限额,所以只有保险还不能实现充分赔偿的目的,政府建立的环境赔偿基金可以在保险赔偿严重不足、受害者得不到基本的赔偿或者治理环境所需要的费用非常巨大、保险公司不能全部承担时予以资助,这样基金就可以弥补保险的不足,更好地保障受害者的利益和环境的生态恢复功能。

四、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1强制责任险和商业三者险相结合

强制责任险的投保人应该是所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或者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且可能会发生环境事故的所有企业。投保人不能仅限于高污染企业,因为其他非高污染企业也会造成环境污染,让所有污染企业参保,可以极大地拓展保险基金,壮大环境责任保险市场,这对于保险公司经营能力的锻炼、数据的收集和保费的降低都是有很大好处的。对于商业三者险,就是企业自愿了,因为强制险有赔偿限额,可能这个赔偿根本不够企业支付赔偿,为了进一步减少损失,企业可以视情况选择商业三者险。我认为,可以借鉴交通事故中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模式,在环境责任商业三者险中,应实行责任限额和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则,即商业三者险要赔付的金额是应该赔付的总金额减去强制险已经赔付的金额,然后所得的数额再乘以投保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就是最后赔付的金额,但是这个金额不能超过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其实这个也很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国环境侵权中,侵权人要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如果分不清或者不可分,那就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平分责任份额。我国环境责任商业三者险也应该贯彻这个理念。不过,强制险除了有责任限额之外,是不区分投保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的。

2政府牵头成立保险公司或者政府给予商业

保险公司政策和资金支持,实行保险公司联合承保我国的环境责任险还很不成熟,巨大的风险让很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然而政府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公信力往往是保险公司所不能比拟的。在现阶段,由政府牵头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环境责任保险是稳妥的,也可以给予承保的保险公司政策和资金的支持,成立联合承保,让他们放心大胆地去开发产品去承保,相信这个市场会慢慢建立起来,等到市场成熟时,政府可以退出去而成为一个单纯的引导者和监管者。

3建立专业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构,建立专门的赔偿损失鉴定机构

环境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很大的风险,风险评估和监测对于保险公司保费的确定和风险的可控至关重要,我认为这个机构应该是民间第三方机构,是独立运行和受到良好资质审核的机构。另外,为了在发生环境事故后能迅速审定损失数额,解决纠纷,必须建立专门的损失鉴定机构,类似于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机构和责任事故鉴定机构,这个机构应该由政府的环保部门来牵头成立,因为环保部门拥有专业的人才和巨大的数据库,加上它的权威性,相信作出的损失鉴定是比较客观和令人信服的。

4实行个别化和差额保费

保险公司应该根据每个污染企业不同的防止污染事故发生能力和事故发生概率的不同来收取保费,这样既有利于公司扩大业务,也更加刺激企业为了降低保费而努力改进设备减少污染,加强内部防止污染事故风险管理,这样对于企业和保险公司都是很有利的,也是公平的。

5针对突发性和积累性污染事故承保

这是世界其他国家通行的做法,我国也应该借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环境责任保险的作用。

6赔偿范围

包括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和治理环境的费用以及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损失而付出的必要费用,当然也包括环境侵权诉讼带来的必要的费用。

7赔付程序应该简洁有效,增加第三人申请赔付程序

一个简洁的赔付程序是正义的要求,更是环境事故发生后最迫切的要求,它应该是这样的一种程序: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迅速委托独立的损失鉴定机构确定损失出具损失报告,保险公司根据损失报告和合同约定迅速理赔。如果投保人不积极申请理赔,那么受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申请保险公司去理赔。

8确定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针对污染企业的故意行为是不负责赔偿的,当然在现实生活中要想区分污染企业的故意行为是很难的,因为企业经常超标排放污染物,这个企业是明知的,难道说这个造成的积累性事故,保险公司就以故意为由不赔偿了吗,显然这是不合理的。所以针对故意要作专门说明,我认为这里的故意应该是企业明知自己的排放污染物等行为会很容易或者很快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事故还去排放,通常情况下是在短时间内排放大量含有剧毒物质的污染物,短时间内造成了污染事故,这样的情况下才能视为故意。当然,对于企业的故意,保险公司应该负举证责任,这样有利于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够理赔,符合环境责任保险的初衷。除此之外,保险公司针对污染事故发生期间的停工损失和污染企业在发生污染事故时本可以减少损失而不减少的损失也是不赔的。

9索赔时效

环境责任保险不同于传统保险,鉴于它针对渐进性污染承保,对于索赔时效,当然不能仅仅限制在保险期间内,这样的话针对这类污染的承保就失去了意义。同时为了平衡保险公司和企业的利益,应该规定失效的“日落条款”,如规定在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30年内投保人可以针对投保的渐进性保险的险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也有其迫切性,我们应该适当借鉴国外成熟的保险模式和制度,加快这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建设,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会出现环境责任保险方面的统一立法,为我国环境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李刚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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