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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卫生管理经验

一、对中小企业指导监督和技术服务

日本现有450万家企业,其中95%以上为中小企业。因而在日本,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社团法人,都强调对企业指导服务的重要性。从中央部门的厚生劳动省,到最基层的区域性劳动基准监督署,都有一支人员精干、业务能力强、技术素质高的队伍。例如:横滨南劳动基准监督署设有2名厚生劳动技术官员,可独立审查涉及有机溶剂等职业危害的企业厂房设计书,并持续监督设计书执行情况。为解决众多中小微型企业自主开展劳动灾害时,活动能力不足的问题,并且为保证这些企业制定实施《安全卫生改善计划》,日本依据《劳动安全卫生法》建立了劳动安全顾问和劳动卫生顾问制度。安全卫生顾问是指《劳动安全卫生法》所规定的,具有高度知识和经验,通过厚生劳动大臣举办的相关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在指定注册机构注册,并独立经营的劳动安全卫生专家。劳动安全顾问分为机械、电气、化学、土木、建筑5类专业,劳动卫生顾问分为保健卫生、劳动卫生工程学2类专业。

二、企业主体责任明确

按照日本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必须选任综合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产业医生,必须设置由人数相等的劳资双方代表组成的卫生委员会(每月一次定期召开),实行劳动卫生“三管理”,即:作业环境管理、作业管理和健康管理,进行劳动卫生教育,实施风险评估,建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比如:普利司通横滨工厂依法成立了安全卫生委员会,负责所有安全卫生相关事务的管理;并将政府要求的劳动卫生“三管理”扩大到“五管理”,增加了劳动卫生教育、综合管理;制定了职业卫生医师巡查制度,巡查结果在召开安全卫生委员会议时进行报告。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实行企业自主性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制。所有企业都必须在遵守法令的基础上,主动制定和实施《安全卫生改善计划》,并按PDCA活动模式(计划、执行、检查、处理),自主实施“劳动卫生基本对策、职业病预防对策、确保健康对策和营造舒适职场对策”等劳动灾害防止活动。其中,基本对策包括:设置企业安全卫生委员会,选任综合安全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职业卫生医师,实施“三管理”,开展劳动卫生教育,建立风险评估与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等。没有条件或能力不足的中小微企业,必须委托安全卫生顾问为其进行业务指导。同时,企业必须按规定,主动向政府部门书面报告安全卫生管理状况,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日本的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就是通过上述4个方面的集合和互动,形成了“企业自主管理、政府行政监督、社团支持保障、顾问指导服务”的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基本格局。

三、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在安全卫生方面与我国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中小企业占到了企业总数的95%以上,企业数量多、监管难度大。这些相似之处,决定了日本安全卫生工作的很多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1.安全卫生公益社团法人和安全卫生顾问

目前我国安全卫生领域的社团组织和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制度,存在定位不明晰、责任不落实、运作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日本在法律法规的层面上,明晰了安全卫生团体和个人的性质、定位;界定了与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明确了应履行的职责与义务,规定了运作模式与服务标准,明确了监督方式和内容,设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借鉴日本的做法,我国应探索建立安全卫生公益性法人制度,加强职业安全卫生领域公益社团组织的立法工作,依法设立相关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建立全国性的职业安全卫生社团组织网络。同时,建立安全卫生社团和个人诚信体系,完善安全卫生服务机制和市场规则,整合服务资源,规范服务行为,净化服务过程,提高服务能力,形成服务合力,确保服务质量,努力形成安全卫生社团和个人“自主管理、自律行为、自担责任、自求发展”的运作机制,使其真正成为“政府信赖、企业依靠、社会认可”的安全卫生技术支持力量。

2.职业卫生医师制度

按照日本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设有职业卫生医师岗位,职业卫生医师至少每月一次对工作现场进行巡查,在每月召开的企业安全卫生委员会会议上通报巡查结果,对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的结果进行判定,并依据巡查结果和体检报告,对企业主提出相应整改建议。职业卫生医师需要由具有一定从业经验的有资质医生担任。我国可选择部分条件允许的企业,进行职业卫生医师制度的试点,通过试点判断是否能提高我国企业的职业卫生监护水平。

3.安全卫生“五管理”制度

安全卫生“五管理”制度包括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安全卫生教育和综合管理。该制度通过作业过程监控、作业环境测量、劳动者身心健康定期检查、教育培训和巡检等多个方面,保证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有序进行,也保证了企业主体责任得以认真落实。学习该制度,可以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认真落实职业卫生主体责任。

4.作业环境测定分类制度

日本于1975年制定了《作业环境测定法》,对作业环境测定的定义、需要测定的场所、测定种类和从业人员资格等进行了规定。日本的作业环境测定,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测定对象并非劳动者的暴露浓度,而是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的浓度;二是测定结果采用一、二、三类分类判定,用以判断该作业场所作业环境是否需要改善。这一测定方法操作较为容易,且作业环境是否需要改善,也较容易判断。借鉴这一制度,可以帮助我国更好地推进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

作者:王建冬 姜松 陈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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