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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我国原有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创建于上世纪50年代新中国建立初期,经过60多年的发展变革,逐步建立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四种参保制度分别是:

1.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规定企业按其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础养老金,个人按其缴费工资的8%缴纳养老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1.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该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城镇居民可自选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多缴多得。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超过15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农村居民可自选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多缴多得。有条件的村集体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补助标准。地方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建立个人账户,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超过15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沿袭《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号文件,按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工作年限、档案工资等标准计算,由财政(单位)全额负担养老金,个人不用缴费,其养老金水平,远远高于同级别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2008年中央曾对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试点改革,尝试建立类似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其养老保险向社会统筹方向发展,但因各种原因未获推广。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存在着“双轨制”,广大的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要负担一部分自己的养老金,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却全由财政统包。“双轨制”的存在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公正,阻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增加了政府财政负担。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因此,我们有需要改革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统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2本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点

按《决定》和《办法》的规定,本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要点有:(1)建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其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3)建立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单位缴费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也随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随同转移。(4)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5)明确了政府监管机构。决定明确了由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

3.1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制化

我国自1993年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开始探索与实践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经2006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到2014年止,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所有的法律依据都是散见于一些在不同时期发布的单行条例、法规、办法和通知中,过于笼统和原则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和《办法》的施行,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范围、内容、筹资机制、保障水平、管理机构等问题,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力补充,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法制化、系统化、规范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规范的法律法规指导下合理有序地进行,做到有法可施,有据可依。

3.2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市场分配机制缺陷而造成的社会分配不公,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社会保障则是政府进行公共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能缓解初次分配不公,保证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够脱离我国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而孤立存在和运行,应将其纳入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使其进一步社会化,与现行的社会保障水平协调一致,缩小、弥合不同行业和社会阶层的差距。这次改革,通过建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轨,改变过去完全由国家(单位)财政统包的状况,让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彰显社会公平和政府责任,缓和了社会矛盾。

3.3减轻国家负担,缓解财政压力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原来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由政府进行财政预算,给予财政支持,“生老病死”基本上由国家包下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及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这种全而完备的保障,与其他社会成员的保障程度和方式相比,不仅有失公平,政府财政负担势必越来越重以致不堪重负。新规定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承担一部分养老保险,明确了他们的主体责任意识,能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缓解政府财政压力,降低政府运行成本。

3.4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促进人才流动

我国先后颁布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都制定了较为完备公务员录用和退出制度,但在现实社会中却面临着“易进难出,难进更难出”等问题。一方面,每年都有大批优秀人才希望通过“公考”进入公务员队伍,中小企业难以招到优秀人才,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正常退休外很少主动退出原单位走向社会的,导致了机关事业单位经常出现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于2001年颁发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与企业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中规定: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这只是对公务员进入企业才有的特殊照顾,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时,由于没有上述的照顾,个人账户存额比同等条件的企业职工少,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相应要少很多。而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较高,养老金替代率接近90%(社保养老金替代率仅为40%左右,大多数企业职工又很难享受到企业年金待遇),个人又不用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因此,对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并轨,降低二者退休待遇差别,由“国家保障”转为“社会保障”,明确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后社保金接续问题的处理办法,减少机关事业单位退出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为政府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创造条件,实现人才合理流动,营造出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3.5减轻改革阻力,确保退休待遇

2008年中央颁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8〕10号),在部分省市试点改革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意图建立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类似的统筹社保机制,但因改革后这类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大幅减低而遭到极大阻力,甚至出现大批人员提前退休的现象,所以并未推广。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直接承担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直接面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必须通过引进高素质优秀人才以保证整体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因此,建立弹性的、有差别的职业年金制度,由工作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交纳职业年金,并相应适度的提高个人基本工资,保证相对较优的退休金水平,有利于吸引、培养和储备高素质的人才,以防养老保险并轨后由于退休金下降引起的人才流失,又能妥善处理改革前后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差别,减轻改革阻力,降低政府财政压力,体现社会保障的差别性和效率性。

3.6规范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

我国原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管理制度比较混乱,退休人员分散由原单位设立机构、配置人员实施专门管理,造成政出多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缺乏规范性,关系复杂。民政、卫生、人事、组织等部门的管理权限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相关的社会保障工作,在具体业务上又相互交叉,标准不一、互相攀比、推诿扯皮,增加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这次改革,明确规定由人社和财政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统一进行管理和监督,这有利于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管理的专业化,确保基金能够得到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有利于社会监督,防止基金被违法挪用和挤占;有利于减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探索基金保值增值的可行办法和有效措施,保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我公开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和配套措施,这次改革虽然仍有不足,但其总体上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我们相信,随着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增强以及改革经验的积累,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将会越来越完善,广大人民群众必将会获得更加完备的社会保障。

作者:袁可天 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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