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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整治腐败的关键

摘要:从改革创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教育与法制并重、完善监督机制四个方面论述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问题。

关键词:改革创新;民主政治建设;防治腐败;教育法制;监督

党的十七大提出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显然。反腐败的重心已经越来越转向预防和治本。从源头上根治腐败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

一、把“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作为防治腐败的基本理念

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腐败的滋生与蔓延是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状态紧密相连的。不同历史阶段腐败的表现与特征也有很大不同。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处于重要的转型期,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与时代发展相统一。同时,还要根据改革发展的趋势,对未来反腐倡廉的发展有一个科学的预见,并以此为依据大胆创新。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要体现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各个方面和整个过程。要坚持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构建工作:要在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上与时俱进,使其成为一个动态的开放的系统工程;要在完善反腐倡廉的具体措施上与时俱进,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使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项措施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要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上与时俱进,注意研究国外在反腐倡廉方面的有益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借鉴。

要坚持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一段时期以来,我国所以处于腐败的高发期,原因并不在于改革本身,而是改革的不到位。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改革措施之中。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是有效预防腐败的根本途径。近几年暴露出的腐败问题大多与人、权、钱的管理有关,因此要重点从这三个方面人手,深化体制、机制和制度改革,堵塞漏洞,铲除腐败滋蔓的土壤。一是要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全面贯彻中央有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加大对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力度,逐步完善干部人事工作民主、公开、竞争的程度。同时也要扩大任前的公示制度、公开选拔制度和竞争上岗制度的适用范围。二是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权力,完善监督机制。应该清理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审批项目,再造审批流程,尽早地用市场机制替代行政审批,如实行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建立健全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防止少数人说了算,增加决策的公正性,避免重大决策失误。三是要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强化资金监管。应该实行部门预算,将部门所有收支(包括预算外收入)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扩大“群众参与式预算”试点,将政府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公共项目建设资金,通过社会公众参与决策的过程,交给公众讨论,并由公众决定,使预算编制更加民主、透明。强化对专项资金监管的力度,形成专项资金配置权力的制衡机制。积极推进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取缔单位“小金库”。同时要规范政府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确需收缴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也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把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为防治腐败的根本方向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执政地位,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反腐败关键也在党内。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维护党员的主体地位,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不能不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所以,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党务信息发布、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使代表大会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权力机构和民主载体。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和监督制度,使广大党员平等地参与党内政治生活,使党内权力真正为广大党员所掌握。

三、把教育和法制作为防治腐败的主要途径

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反腐败一靠教育,二靠法制。两者有机结合是防治腐败的主要途径。腐败的产生无外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政府官员道德败坏,将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置于人民的利益之上;另一方面,国家的现行法律和制度无法真正约束腐败者的行为。因而教育和法制必然成为防治腐败的两大主要途径。

教育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这是世界各国反腐败的普遍经验。政府官员具有较高的道德观念和思想意识,才能廉洁自律。理论上讲,我们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先进分子所组成,整体而言,党的领导干部具有较高的思想素养,能够经受住拒腐防变的考验。然而,现实中,全球意识形态的激荡、市场经济转型期带来的一系列物质诱惑、传统封建思想的不良影响等等都必然对干部的思想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干部的思想观念必然处于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之中。教育显然是使干部思想良性发展的必要措施。
结合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当前,尤其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教育。第一,利益观教育。要通过教育使领导干部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和坚定的政治观念,在此基础上,牢固树立正确的利益观。使他们时刻牢记所担负的历史责任,凡事要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做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吃苦在前、享乐在后。第二,群众观教育。要通过教育使领导干部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使他们深刻理解领导就是服务,权力意味着责任,党必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才能夯实我们党执政的基础。党的领导干部,要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让群众在与我们的党员干部密切联系中得到实惠。第三,自律观教育。要注意培养和提高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使党的各级干部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住自己、管住家人、管住身边的工作人员,绝不能在名利、金钱和美色等诱惑面前跌落下去。

法制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保障,从根本上防治腐败还必须依靠法制。我们这里所说的法制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还包括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纪律。只有法制才能使国家公职人员的从政行为受到严密的和钢性的规范,从而使腐败受到全面的制约,使反腐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当前,在依靠法制防治腐败的过程中,应尤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严格规范立法和立制行为。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科学、合理、有效的立法行为和制度改革是其前提和基础。现实中必须特别注意的是,必须以宪法、党章为根本依据确定国家的各项法规和党内制度,而不得与之相违背。各项制度的出台也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政府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只与其内部规定相一致。而与更具根本性的法律要求相违背,就谈不上依法治国。反而会给反腐败设置体制性障碍。第二,严格执行法制和党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已经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党的纪律也不断完善。可以说,如果现实法纪得到严格的执行,将会有效克服腐败。之所以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执行得不好,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有些时候我们对干部的评价往往注重的是其所谓“政绩”,而忽视了其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的规范性,而后者对于从总体上提高行政绩效和有效防治腐败具有根本性。所以,必须通过监督体制的完善,通过依照执政规范性的干部工作导向,通过提高领导干部的法纪意识,使法制的尊严得到真正的维护。第三,要注意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多年来我们党在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党内监督十项规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等。但制度还存在着弹性较大的缺陷,致使实施过程中,在是非问题的判别上、在工作责任的落实上尚有游离左右的空间,从而给腐败留下了藏身之所。因此,必须在制度的实施细则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努力,以解决好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问题。

四、把完善监督机制作为防治腐败的关键环节

加强监督对于从根源上防治腐败至关重要。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应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构建监督结构体系。按照层次分明、责任清楚的要求,实现对权力运行过程的全方位监督制约。这将使不同监督主体从不同角度对监督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形成监督的合力。要把党政“一把手”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因为,“一把手”权力大,自由裁量权大,出了问题影响大、危害大、破坏力也大。从分析一些“一把手”高官腐败的原因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其监督的措施和手段软弱乏力。若改变其现状,须建立对“一把手”监督的制度和机制。应该做到:在“一把手”的选任上,凡是群众对其思想品德和廉洁自律认可度不高的坚决不能提拔;在对现职“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时,凡是群众对其抓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表率作用认可度不高的,要及时进行廉政谈话,提出明确要求,限期改进;对现职“一把手”信访件较多或较集中的,虽没有明显违纪线索,但确实不同程度存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问题的,要及时通过信访谈话等方式对其进行诫免谈话和警示教育。第二。改变监督方式。变事后、静态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和动态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目前。腐败现象之所以会出现屡禁不止、潜滋暗长的势头,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监督环节上的“失灵”,是需要注意研究的问题。要真正防止公共权力的失控和滥用,必须在坚持对党内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施以重拳打击的同时,注意发挥监督系统的“预警”作用、“监控”作用、“制衡”作用,在事前和事中两个环节上,对带有苗头性的问题,及时给予诫勉、函询和警告,对一些呈滋蔓之势的问题,要有效地遏制。第三,“置实”监督主体在政府过程和社会过程中的地位。对党内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监督“失灵”,并不完全是因为监督结构体系不完善和事前、事中监督薄弱或缺位所引起的。从一定意义上说,监督主体“虚位”,权利弱化和失衡,是更深层次上的原因。党章和宪法虽然都分别赋予了党内党外各监督主体以监督权,但只是限于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工作层面上,仍然缺少与党章和宪法相匹配的、操作性强的监督条例和法规。各监督主体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甚至往往受制于监督客体,其监督权缺乏内在的强度,职能作用的发挥也就可想而知。此外,监督权失衡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现在,最有权的监督是自上而下的监督,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自下而上的监督确实较为乏力。而监督最主要和最本质的就在于下级对上级,群众对权力主体的监督。因此,想要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职能作用,使其监督不流于形式,最应该做的就是要从扩大知情权、保护权和批评权等监督权人手,“置实”各监督主体的地位,增加其权力的强度,着力解决监督权失衡问题。第四,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体制机制改革,实行垂直领导,真正解决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进行有效监督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是专司党内监督的部门,从目前的体制看,尽管党内有关规定中有了一些改进措施,但在实际工作施工管理论文中纪委监督同级党委还是很难,因为纪委所处的地位决定着它说话的分量和力度。特别是派驻机构监督同级党委(党组)就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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