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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论不同的理论和方法释解

免于限制的自由是两种契约理论共同的出发点与归宿

无论洛克之后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家的观点存在多少分歧,秉持自由主义观点是他们的共性。笔者认为,在不侵犯他人自由前提下的免于限制的自由是洛克以后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家家的出发点和归宿。在这一点上,洛克、诺奇克和卢梭、罗尔斯是相同的。洛克和诺奇克秉持这一观点似乎没有太大争议,如洛克曾说“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独立的,如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而罗尔斯在正义第一原则中也声明了这一点,但是对于卢梭则争议比较大,不少学者认为卢梭是“积极自由”理念的开创者。比如唐士其先生在其《西方政治思想史》一书中写道:“但与此同时,卢梭式的自由观念即积极自由的理念却也始终没有完全退居后台。”笔者对此表示怀疑。首先,卢梭在其作品中多次提到他对自由的看法。在《山中来信》第八封信中他写道:“‘自由’二字的意思不是一个人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可以不做别人强要他做的事;‘自由’还意味着不强要别人的意志服从我们的意志。”在《社会契约论》第四卷第八章的注释中他也写道:“达让松侯爵说:‘在共和国里,每个人只要行事不损害他人,就是完全自由的。’谁也不能比这句话表达得更确切了。”这两处对自由的定义都明确表达了消极自由或者说免于限制的自由的理念。在《社会契约论》论述社会契约之前,卢梭集中批驳了几种将人置于他人控制之下的情况合法化的学说,这些都捍卫了免于限制的自由的正当性。而卢梭并没有正面论述和积极自由相似的主张。其次,虽然卢梭提到了国家实现道德自由和公民宗教,而这些理念貌似与积极自由有关联。笔者认为,卢梭眼中人之所以道德败坏,是和人身依附现象有直接关系。《论人类不平等的起因与基础》一书就描述了随着人身依附的产生,人的种种罪恶和邪念也随之产生。他在《爱弥儿》中曾写道:“人的隶属则非常紊乱,因此罪恶丛生。正是由于这种隶属,才使主人和奴隶都互相败坏了。”因此,当卢梭的理想国家建立之后,能够保障每个公民免除人身依附,因人身依附而产生的不道德现象会逐渐消除。这是一个自然的过程,而不是积极自由理念贯彻的结果。至于卢梭学说中的公民宗教,这并不是一种排他性的、强制安排公民精神世界的宗教,而是着眼于公民对社会契约和法律的尊重与服膺。卢梭的公民宗教不但不强制安排公民的精神世界,反而容许宗教信仰自由,除非宗教教义对国家反动。公民宗教的条款也很简单,这些在《社会契约论》第四卷第八章都解释得清楚明了。再次,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分,来源自伯林的《论两种自由概念》。伯林把不受外来干涉、也不干涉别人的自由称之为“消极自由”,而积极自由强调障碍不但来自外部力量,也来自内心环境。积极自由主张战胜自我以获得自主,因此积极自由理念有极权主义倾向,但笔者认为不能把“强迫别人自由”和积极自由两者划等号。即使贯彻消极自由理念,也会出现对人的强制:当一个人侵犯他人时,就可以对他进行强制。消极自由的实现,有赖于对每一个人权利的尊重。对侵犯他人权利的人,“强迫他自由”的话是合理的。如果不需要强制的话,保护不受限制的自由的国家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有的学者认为在卢梭的学说中人民投票形成公意的过程中存在着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压迫,就认为卢梭的学说是一种积极自由学说。上述理由可证明这样的论证逻辑是不充分的。如果要从这个方面证明卢梭的学说属于积极自由理念,还必须考察由公意形成的法律是否具有积极自由性质。而笔者将在下一部分论证:卢梭学说中的公意依然是消极自由的体现。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卢梭并不是在主张类似于“积极自由”的观念这一点上和其他社会契约论思想家有分歧。相反,卢梭想解决的问题仍然属于免于他人限制的自由,也就是消极自由的范畴。因此,自洛克之后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家都以免于限制的自由为自己学说的出发点和归宿。

诺奇克的不同于理性建构的方法

如何从自然状态演进到国家?在这一点上社会契约论的作家们也分化出两种思路:一种思路是针对自然状态的不便之处,提出按照作家自己的理论方式建立国家;另外一种思路是进行思想实验,即自然状态中的人民自己会采取什么方法弥补自然状态的缺陷去建立国家,并力图证明这个过程没有侵犯人的自由。笔者认为卢梭和罗尔斯的理论属于前者,诺奇克的理论属于后者,而最早的洛克则杂糅了两种方法。两种思路分化的实质原因笔者认为是两种自然状态的假设不同。洛克的契约论学说在社会契约建立之前并没有按照自然状态中人民自我演进的方式建立国家,而是给出了自己的理性建构模式。洛克认为,只要自然状态中的人民将处罚和强行正义的权利交出让渡给国家进行合理运营(法治),就可以保障人的自由,而其他权利不容国家插手。实际上这种学说充满矛盾。譬如生命权不属于转让的权利,但是当一个罪犯严重威胁到他人时,国家也不能杀死他吗?这种处死的行为是否越过了国家的行事范围?这种学说的问题在于权利虽然可能是合理的,但是权利的运用方式却可能不合理。正如诺奇克举的一个例子:一个人拥有对一把刀的财产权,却没有用这把刀杀人的权利。所以生命权固然是一个人的根本权利,但生命权不能用于威胁别人的生命。因此每种权利都有一种行使界限,界限的标准是不侵犯他人自由,但是洛克却把制约自由的因素简单地划分为几种权利,这是不恰当的。但是当人民把处罚和强行正义的权利转让给国家之后这些权利如何运用的问题,除了贯彻法治原则与行政权、立法权分立原则以外,洛克选择了交给人民自己决定国家发展方向。如何运用暴力机器维护人民自由,洛克没能给出更多规范性理论。洛克选择民主理论,他自己说是理性与自然的结果,是社会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的必需。但实际上是无奈的选择。因为首先免于限制的自由是洛克的出发点和归宿,所以建立国家的人民不能将自己献于一名君主。而其理论也没有对立法的注意事项做出阐释,所以洛克不得不将法律的合法性归结于大多数人的理性。而立法的民主程序为什么是合理的,洛克只能笼统地归结为人民福利和大多数人具有理性。但是显然民主立法有可能违背洛克理论的初衷:大多数人可以为自己的利益利用立法压榨少数派,而且很可能采取功利主义的观念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就是所谓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民主立法缺少制约可能使立法的范畴超出洛克设想的国家行为范围。(如果其他机关对立法机关进行限制又会引来个人或集团干政之嫌)在立法的问题上,洛克采取了由人民自己决定立法命运的办法,但这种途径可能背离洛克的出发点。诺奇克为了补救这一点放弃了一种中断性的契约理论而采取了“看不见的手”的解释。“看不见的手”的方法来自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斯密认为每个人自发、自利的行为最终会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诺奇克也力图论证: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为克服自然状态中的不便而自发的行为不但克服了自然状态中的不足,维护了自由,而且这个过程没有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他通过一种思想实验,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会首先建立保护性社团,而后专业性保护机构开始出售保护性服务,并通过竞争击败其他类似机构,成为一片地域内具有支配性的保护性社团,而这个社团会通过合法的步骤垄断惩罚和索赔的权力,成为“超低限度的国家”,最后给予“独立者”的损失以补偿,最终成为“最低限度的国家”。诺奇克力图证明,这个过程是从自然状态出发自发而达到的结果,自然状态中的人有能力自己克服对自由的侵害现象。而诺奇克花的最大力气就是证明这个过程本身也没有对人权利的侵害。诺奇克这种方法论实际上是对建构理性的一种否定,洛克的契约论多少含有建构理性的成分和思想家对社会理想蓝图的构建,而洛克的建构并不成功,前后自我矛盾。诺奇克则直接诉诸人自发的行动,认为免于限制的自由完全可以靠人类自发的行动得到完善维护。他不信任思想家对政治制度的建构能够做到保障自由。但是笔者认为,诺奇克的这种“看不见的手”的论证方法,是建立在他对自然状态和财产权的假定之上的,即财产权不存在历史的不正义,而当代的不正义能得到即时纠正的前提基础之上。当一个人的财产权混杂着正义与不正义的情况之下,人类自发的活动能否解决诺奇克提出的财产权的“矫正原则”,诺奇克没能给出答案。他认为矫正原则过于复杂,而实际上这样的论证也是十分困难的。其次,政治范畴与亚当•斯密研究的经济范畴存在着不同的特点:政治行为存在着暴力的垄断、公民与政府力量的不对称;而经济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不存在力量的悬殊对比。诺奇克力图说明自发演进形成的国家会完善地保护自由而且形成过程不侵犯个人权利,但他忽略了演进过程中获得暴力的国家滥用权力的极大可能。因此诺奇克设想的这条国家的诞生之路很可能只是他的一厢情愿,这种自发的过程忽略了权力滥用的可能性评估。

卢梭和罗尔斯的建构方法

卢梭和罗尔斯采取了按照建构理性,即按照自己的理论方法,试图找到维护每个人免于限制的自由的方法。笔者认为卢梭和罗尔斯的基本思路是相似的,罗尔斯是对卢梭理论的高度抽象化与总结。要说明这个问题,必须对卢梭学说中的“公意”进行明晰的分析,公意是卢梭政治学说的核心概念,而这个概念引起了很大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公意存在于人民主权之中,因此,公意导致了多数对少数的压迫。卢梭的公意学说是否存在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对公意的目的和运作方式进行全面分析。前文曾说明,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出发点是使社会中每个公民不受人身依附之苦,即保障社会每个人的自由。在《政治经济学》中他表示明确反对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去牺牲小部分人利益的功利主义学说。而他找到的解决办法是法治,他在《爱弥儿》中写道:“如果说有什么办法可以医治社会中的这个弊病(指的是人身依附)的话,那就是要用法律来代替人……如果国家的法律也像自然规律那样不稍变易,不为任何人的力量所左右,则人的隶属又可以变成物的隶属,我们在国家中就可以把所有的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的好处统一起来。”可见法律是卢梭学说中实现自由的基础,而如何制定保障自由的善法,卢梭认为符合公意的法律才是善法。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给出自己的解释,由于建立国家时权利转让毫无保留,所以公民在公意产生过程中就不会做出损害他人的决定。而之所以要求制定公意的是全体人民,卢梭的解释是人在投票时把“每个人”理解为“他自己”:“这就证明权利平等和它们所产生的正义观念是由于每个人的偏私所产生的,因而也是由于人的天性所产生的”。把这些思路抽象化之后,我们可以这样总结卢梭的公意条件:1、制定公意的人投票动机是自利的;2、要采取机制防止投票动机中含有对他人的侵害,从而能引导每个人投票同时为所有人考虑的结果,可采取每个人权利全部转让的方法。卢梭显然深信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公意就能够起到保护自由的作用。将卢梭的公意理论和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相比较,我们会发现两种理论的出发点和途径十分相似。罗尔斯正义论中处于无知之幕下的人在选择原则时,假定每个人都尽可能推进自己的利益,罗尔斯之所以假定人不知道自己会是什么样的角色,是为了保证参加者做出的选择不被他们的特殊利益和好处歪曲。无知之幕和公意的共同目的都是旨在使制定规则的每一个人虽为自己考虑,却能达到为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考虑的结果。罗尔斯自己也承认他的学说和卢梭的前后继承性,他在《政治哲学史讲义》中指出,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在这两个方面都更为紧密地遵循卢梭的思想”。相比较而言,罗尔斯的理论相较更加抽象化、更加具有逻辑上的严密性。罗尔斯详细地开具无知之幕的条件:人不存在嫉妒、人具有社会的一般知识、人不能够讨价还价等等。他还详细得论证了无知之幕下的人会在制定社会规章时自然地选择其正义两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卢梭没有考虑得这么详细,他认为转让了人所有的权利,就可以保障人在考虑问题时不会损害他人,这样的假定过于简单;另外由于公民可能不了解社会知识,卢梭不得不请出一位智慧的立法者,而且投票结果也未必全票通过,由此才产生了“强迫人自由”这一争议结论。虽然有这些区别,公意和无知之幕在设计目的上都一样,就是在制定社会规则时追求这样一种效果:每个人出发点是自私自利的,结果却能达到为每个人考虑。因此,我们不能以简单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压迫”来批评卢梭的观点,卢梭虽然对民主思想影响至深,但他的学说却和现代民主制有深刻不同。现代民主制中只能保证公民的利益得到反映,却没法保障每个人在投票时能考虑他人的利益,更遑论每个公民投票前转让自己的所有权利了。卢梭的民主不是公民的个人利益的收集、筛选机制,每个人的自利动机是被引导到公共利益的一个步骤;卢梭的民主运用对象是一种客观、普遍的意志,而不像现代民主运用得这么广泛;卢梭的民主条件也非常多。他否定国家暴力机器应由多数人掌握:“多数人通知而少数人被统治,这是违反自然秩序的”。因此现代国家的民主制和卢梭公意理论中的民主形态,处理的是不同范畴的事情。卢梭的民主即使能算民主,也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卢梭的公意是为了制订社会的基本框架,是有类于国家宪法的规定。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认为公意“想填补自然法留下的空白”,认为卢梭“试图把大写的人置入一种联合了全人类的共同自我之中,以便从中发现先验的存在”。这句话不但可作对卢梭学说,也可作对罗尔斯学说的确评。如上文所述,卢梭和罗尔斯的建构理性的共同点是在制定社会规则时追求一种效果,即每个人出发点是自私自利的,结果却能达到为每个人考虑。而罗尔斯在《正义论》里已经充分证明这种规则能充分保障每个人的人身自由(不是指经济自由,即罗尔斯的自由原则),这是这两位思想家理论的成功之处。但是这种规则对物权即财产权的处理却饱受争议。罗尔斯论证的差别原则认为令最少受惠者受益最多的不平等是正义的;卢梭虽然没有那么抽象化地总结这一问题,但也认为一个国家不能容忍赤贫和极富的现象。之所以在这种规则下,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会得到不同的处理,是因为财产权的部分得失不像人身的损伤那样对人至关重要,因此不知道自己处境和地位的人会选择对财产权比较平等的分配,而不会选择对人身的丝毫伤害(如诺奇克举的强制器官移植的例子)。诺奇克强烈批评罗尔斯的靶子就在于此,如果财产的取得、转让都是符合正义的,即它们的进行过程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那么这种支付转移机制就是一种对自由的侵害,罗尔斯只关注财产如何分配,而且忽略了财产的获取正义。这些批判理由是有道理的。但是卢梭显然在这一点上有更深的考虑。如前文所述,卢梭的自然状态相较洛克、诺奇克的自然状态更现实,他考虑到每个人的财产权不但当代获取可能存在不正义,而且历史获取的不正义也会貌似合法地继承。卢梭在《论不平等》中阐释的是财产权从产生的第一天起就存在着不正义的情况,这些不正义都被继承到当代,以致于国家建立前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多出自己需要的财产权都可能存在非法成分。在这种情况下,卢梭似乎倾向于把所有的社会财富当作所有国家成员的共同福利,而不是每个人的排他性权利。因此,卢梭认为,在成员对社会贡献有大有小的情况下,社会贡献较大的人与社会贡献较小的人可以存在一定的不平等;在其他情况下财富应该是比较平等的分配:这样的分配方式是最促进社会福利的方式,也是公意选择的方式。而这样做的前提是社会财富来源的合法性不明,而这些社会财富被认为应该为人类所服务。这种思想的基础在于卢梭的自然状态。卢梭和诺奇克、洛克自然状态的不同导致了他们在财产权处理问题的根本不同,而非出于某种社会主义的理论考虑,他们的思想仍然是从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出发的。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终于可以发现:卢梭和洛克、诺奇克出现分歧的根源在他们的自然状态关于财产权的假设不同。相比较而言,卢梭的假设更为合理。虽然卢梭思想有一定合理之处,但是仍然比较粗糙。自然状态中人的财产正义情况非常复杂,一件财产的获取或转让中正义的成分有多大,而非正义的成分有多大(譬如一位企业家的第一桶金来源不义,但后来凭借卓越的管理才能获得巨额财富,这些财富该如何对待),这些因素和比例肯定是社会重新分配中要考虑的因素,而卢梭和罗尔斯对此处理比较简单。正如诺奇克所说的,“矫正原则”非常复杂。尽管诺奇克也认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和卢梭的财产平等思想相近)可以在矫正原则中发挥作用,但这种作用应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仍然值得讨论。

结语

笔者以为,规范意义上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被总结为一种目的在于论证国家合法性的学说,它的方法是假设人类社会没有了国家机器,会表现出什么不足,再论证如何建立一个既能弥补这些不足,又不会对人有所侵犯的国家,通过这种理想国家来讨论国家的合法性。从洛克以来,不同的社会契约论学说都有两个共同点:1、都以追求不受人身依附、免于限制的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2、都认为自然状态的不便之处在于人的欲望膨胀和对自己的偏袒会侵犯他人的自由。通过上文分析比较我们可以发现,除去思想家考虑不全面的因素(如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自然状态中关于财产权的假设是两种契约论分歧的根源。洛克和诺奇克在自然状态中增加了一个假设:每个人的财产获取无论从历史看还是从当代看都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即符合正义。因此洛克和诺奇克都忽略了所谓矫正原则的运用。在这个假设基础上和对洛克不成熟的理论进行修正之后,诺奇克认为通过每个人自发的行为建立的国家就是合法国家。这一种社会契约论的缺点在于由于增加了财产权来源正义的假设,使得它增加了无关变量。尽管诺奇克论证得十分细致,由于逻辑前提有问题,仍然难以论证现代国家的合法性,更不论这种看不见的手的解释能否行得通了。卢梭的自然状态没有对社会财产权正义情况的虚构,他承认由于历史原因,社会中每个人财产权混杂着正义与不正义的因素。因此他把社会全部财产当作社会全体的共同福利。在这个基础上,卢梭采取了一种建构理性的模式建立国家:承认一些规则的至上性,这些规则应由全体人民制订,并且面向全体人民,但制定社会规则时追求一种效果,即每个人出发点是自私自利的,却能同时达到为每个人考虑的结果。这种方法他称之为公意。罗尔斯将卢梭的这一理论严谨化、抽象化。这种设计的制度的效果是既保护了每个人的免于限制的自由,又矫正了财产权的不义状况。但是这种理论对财产权的讨论过于简单、粗糙。不过相较于第一种契约有价值的的经济期刊论学说,卢梭的契约论由于理论前提更为现实,因此对现代国家合法性的参考意义更大。

作者:谢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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