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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至上的法权视角分析

内容摘要:法治至上,实为宪法至上。宪法至上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宪法至上和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至上。宪法的核心范畴是以权力和权利为构成要素的法权,对权力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对权利进行充分的保障是宪法内容的核心。权利和权力永远相伴相生。以法权视角研究宪法至上,是一个新的尝试。

关键词:宪法至上;法权权利;权力;规制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41-1233/D(2016)05-16-03

一、引言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为依法治国理念在中国的进一步普及,开启了一扇新的大门。在那个中国政府努力使民众奔向小康生活的时代,物质追求可能是更主要的,而现在,随着我国人均居民收入的增多,信息传播媒介的多样化,社会生活关系的复杂化,国家乃至整个社会对法的需求更加强烈,根本上折射出来民众对法的一种呼唤,这种需求不只是简单的满足所知所懂,更要有一种便利的方式接近法,为民所用。依法治国的理念,逐渐的深入人心,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共识:法治才是这个社会最需要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活动,我们所要建设的是一个法治国家,而不是人治国家。法治国家追求之关键,在于有法可依,试想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良法,法治也为空谈。在所有法律之中,宪法当居于最高的统摄地位,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母法。法治至上,实为宪法至上。法权,是一个被讨论很久的词,学界至今对其也没有确切的定义,历史上可溯及至清末的“法外治权”,再到后来对其的各种解读。当然这与现在普遍所认同的大众说法不甚相同,笔者认为,童之伟教授对法权的解读,体现了法权的深刻内涵,法权是权利与权力的统一体,共同与义务相对。我们所知,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规范,以权利和权力为架构,构建宪政秩序。从法权的视角,分析宪法至上的合理性,鲜有学者论述,笔者不揣浅陋,以宪法至上的法权视角探析为题,以期为法治国家建设,尽绵薄之力。

二、法权探析

(一)概念

法权,近似于广义上的社会权利。童之伟教授对法权所下定义,“法权是一个反映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的法学范畴,以社会的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本源,表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权力之和统一体。该法权非马列主义经典著作译本中曾经出现过的法权,而是指法定之权,是作者用来指反映在法律中的全部利益的法学范畴,是抽象思维的产物”。①有学者认为法权应是法律权利的简写,进而提出权利本位的法本位学说。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法治建设日益重视,法学界对理论法学的探讨发展很快,分别从义务、权利等角度论证了法的本位问题,目前学界以权利本位为通说。在权利和义务的框架内研究法的本位,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当然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不容抹杀的。权利本位,绝对的排除了义务本位和权力本位,是以民众的权利为出发点,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是第一性的,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这种权利本位的观念,对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为推动中国法治的建设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权利本位的理念在当代社会,有其需要改进的地方。一直以来,权利和权力两者被视为一种对立,似乎权力的扩张就会威胁到权利的存在,在传统的权利本位的观念中,权力被看作是权利最大的敌人。但是如果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角度出发,应当看到权利和权力本质上是属于同一范畴的,它们共同属于社会权利,代表利益,建立在物质基础之上。权利和权力都来源于人民,权利是民众的权利,权力是政府的权力。法权就是这样一种权利和权力的集合体,有其独特的利益属性,这种属性贯穿了法权的始终,是法权的实质,即法权的实质不可能是别的什么,只能是法定的利益,只有在法定的利益层面上,权利和权力能够直接还原为无差别的存在,从而获得同一性。②

(二)特征

那么法权有什么特征呢,根据童之伟教授以及其他各位学者的分析,在笔者看来,应该至少有以下几点:1.法权存在的基本前提是法律确认与赋予,法律性是法权的最基本属性。法律性是法权区别于其他权利典型的重要标志,无论是应然权利还是习惯权利,它们都是法外权利,是一种道德权利,都不具有权威性与强制性。③2.法权存在的现实基础是财产。财产,代表了法权来源,决定了法权即权利和权力的存在。从权利看,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各种权利无不是财产的转化形式或者是以这种财产的一定程度的积累为基础的。从权力看,有学者指出,“把所有物质力量集中到中心权威手中是国家的主要功能和关键特征”。3.法权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法权是社会经济过程,包括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的产物和表现。法权总与一定的利益相关,而这些利益是与经济活动无法分开的。4.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是法权发展演变的根本动力。物质资料的生产,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也从根本上决定了上层建筑发展过程,法权是反映法律利益的,利益又以物质为根基,权利和权力的发展,总是与一定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相适应。通过对法权简单的分析,可以看到,以权利和权力为内容的法权统一体,即法权中心主义,相比于之前所提的权利中心主义更具有合理性。首先,范围上更广,法权中心主义将权利和权力看作最重要的法现象,以权利和权力为核心来确定法学的对象和范围,既有利于实现对民众权利的全面保护,也有利于对政府权力进行的理性监督,整个社会形成一种权利和权力的平衡状态,共同与义务相对。其次,努力探求权利和权力两者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两者均是利益的表达,来源于物质生活,也可以把它们称之为是广义的社会权利,这样也能从本质上看到两者具有相通性。最后,以法权为中心的法学架构,应该是最全面的表达,利益和财产形成一个有效的统一体,共同决定权利和权力。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赋予了国民权利、授予了政府权力,规定了我国的各种基本制度。可以说,整部宪法在实质意义上讲,仍是以权利和权力为中心,通过权利和权力构建一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宪政体制。权力来源于权利,根本上来讲是源于广大人民的权利。由此,法权中心主义的宪法模式便呼之欲出,以法权即权利和权力的结合为本位,探究法权深刻的宪法内涵。

三、法权视角下的宪法至上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确立,更加突出了法治在新时期发展中的作用,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就要求法应该在一个国家树立至高无上的权威。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建设法治国家,就必然的要求宪法至上。那么,何谓宪法至上呢,有学者指出:宪法至上是指宪法作为一国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不得与其相抵触或超越其范围,一切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依照宪法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④通常,我们在两种含义上对宪法至上予以解读,一种是形式意义上的宪法至上,另一种是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至上。所谓形式上的宪法至上,即是宪法在形式上与其他法律的区别,也就是宪法的内容、地位、效力、修改程序等不同于普通法。在有宪法的国家,基本上都有规定宪法至上,就是这里所讲的形式上的宪法至上,不管某国宪法制定、实施状况如何,在形式上主权者们均会规定宪法至上,因为这样便使其政权有了合法性的外衣,即使有时候这种宪法至上只是形式上的。我国宪法第五条也规定了形式上的宪法之上。宪法的至上性,同样也表现在实质上的宪法至上,而这,正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那么什么是实质上的宪法之上呢,有学者指出:“指人民的法律意识中有宪法至上的观念,有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因此对制定宪法和实施宪法有强烈的愿望,人民的这种强烈的意识和愿望是宪法得到实施的有力的保障。”⑤如何把宪法形式上的至上性统一到实质上的至上性之中去,这是一个难题,也是落实宪法实施的关键。诚然,一国的宪法被制定出来,仅仅在表面上具有所谓的至上性,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被束之高阁,那么这部宪法就不是一部好的宪法。宪法只有在实践中被得到贯彻与实施,才是宪法真正的生命力之所在,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正是一个宪政国家所努力追求的。良好的宪法被实施,其便恰当的形成了一种良性法治之状态。如何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实施状态,使良好的宪政秩序得以产生,使法治至上有根本性的落脚点,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宪法的核心范畴是以权力和权利为构成要素的法权,对权力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对权利进行充分的保障是宪法内容的核心。

作者:李彦兵 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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