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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户籍差异与养老保险论文

一、户籍差异引起的问题与矛盾

(一)本地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因无法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产生不满。虽然农村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对他们而言,以缴费能力和享受养老待遇来看,很多人还是希望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一样享受较高的养老待遇,但目前因户籍障碍无法实现,引起此类人员不满。

(二)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同导致缴纳养老保险费终止时间不同而引发矛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在对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上,也是按照城镇户口50周岁,农村户口55周岁。到龄时无论其能否享受养老金,一律终止合同。这样就导致同一家企业,同样岗位从事同样工作的女职工在缴交养老保险费上的不同。一是达到50周岁的城镇女职工,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大多希望与农村女职工一样,由企业为其继续缴费。二是达到50周岁的农村女职工,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则希望与城镇女职工一样可以办理退休。因女职工退休年龄的不同,不仅影响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问题,还牵涉到工伤保险参保与停保,一些企业,特别是商贸服务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多次到社保经办机构反映其不合理性。

(三)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高龄职工无法申领老年生活保障金,损害了他们的权益。申报老年生活保障金时,有些70周岁以上的农村户籍高龄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档案材料。他们曾在国有企业、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机构精简等各种原因回乡。原以为闽人社文[2013]139号文件可解决他们老年生活保障问题,却因农村户籍身份而无法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初审上报。他们年轻时也与同单位的城镇职工一样做出了贡献,却在年老时无法享受同等待遇。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农村户籍职工只能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影响了其养老待遇。当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职工,如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陈国印张文利“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虽然衔接办法改变了以往一次性办理退保的做法,但并没有从根本上使农村职工享受到更好的待遇。1.两种制度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同,使得办理转移的农村职工养老待遇受损。农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从2006年开始,只是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农村职工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了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外,还有政府每年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以及可能获得的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等。2.农村户籍职工无法延续缴费,影响养老金待遇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村职工已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并缴费多年但不足十五年,想办理补缴不符合政策,想延长缴费满十五年后办退休,却又因户籍问题不能延续缴费,职工个人往往感觉很委屈又很无奈。目前对这类人员只能转入城乡养老保险衔接的办法,其实对职工养老金影响很大。

二、进一步完善与户籍改革相适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允许本地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据报道,辽宁省大连市于2013年实行户籍改革,取消农村户籍,统一为居民户口,原“农村户籍”人员也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四川省也对年满16周岁以上的灵活就业者,无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建议我省修订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允许本地农村户籍就业人员,可与本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一样,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意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统一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因户籍不同而区别对待。女职工退休年龄的不同,一方面影响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水平。另一方面,农村户籍的女职工,往往因家庭经济等因素,身体状况不如同龄城镇女职工;受教育程度方面,农村女职工也大多处于劣势。而城镇女职工50周岁退出劳动岗位,农村女职工55周岁退休,显失合理与公平。因此,在法定退休年龄尚未改变的情况下,建议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统一,即均按50周岁办理退休,不再区别其是城镇户籍抑或农村户籍。

(三)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高龄职工可按规定申领老年生活保障金。为妥善解决福建省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问题,建议对符合政策规定的70周岁以上高龄职工,不再区分户籍身份,使符合条件的农村户籍未参保高龄职工同样享受老年生活保障金,让此项民生工程惠及更多的高龄职工。

(四)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除转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包括统筹基金部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解决了长期以来参保人员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省转移接续的障碍,对广大劳动者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福音。同样,农村户籍务工人员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企业为农村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法定义务且是职工本人应获得的权益。农村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在企业参保时,未获得政府补贴及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因此,建议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不仅转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而且转移统筹基金12%部分,将统筹基金转移额也并入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此办法可弥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职工养老待遇损失,有助于改变因不公平的制度安排,而导致企业不愿为农村职工投保,农村职工也不愿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现象,调动企业和农村职工参保的积极性。

(五)建议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农村户籍人员,可自愿选择延续缴费或办理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从法条看,《社会保险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以超龄续缴的人员,并没有以“户籍”作为限定条件。因此,对农村户籍这类人员,可由其自愿选择,即允许其后延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退休,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也允许其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据悉,2013年12月,四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打破户籍限制,实施养老保险不受户籍限制这一新政。这是城乡二元结构长久持续情况下,对城乡一体架构的新探索新举措。建议福建省尽快修订完善同《社会保险法》相配套的养老保险政策,充分落实《社会保险法》赋予所有参保人员“延期缴费”的权益,以保障参保人在年老时能够更好地享受养老待遇。统筹城乡发展,让城乡居民自由迁徙,公平享受财政和社会福利待遇,这是现代国家与社会最基本的标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已提出改革方向“要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当前解决城乡二元化的社会保险问题还处在破题阶段,我们要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以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建立与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让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摆脱长期以来户籍的“桎梏”,真正享受技术经济期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带来的福祉。

作者:陈国印 张文利 单位:漳州市芗城区人社局、漳州市芗城区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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