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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知识产权制度研讨

一、“市场经济-知识产权”系统

市场经济是强调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经济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与计划经济相对应的一种经济模式。市场经济首先是一种产权经济。市场的目的在于交换,而交换的前提就需要明确产权,即需要明确交换对象的所有权人,而所有权则是产权的重要内涵之一。著名产权经济学家阿尔钦把产权看作是人们在资源稀缺条件下使用资源的权利或规则。他说,产权体系是“授予特定个人某种权威的方法,利用这种权威,可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方式”[10]。即,产权是个人对资产的利用选择。黄少安先生则明确指出:“所谓产权,简言之,就是对财产的权利,亦即对财产的广义的所有权———包括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它是人们(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其直观形式是人对物的关系,实质是产权主体之间的关系。”[11]市场经济必然走向知识经济。知识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一直存在,但是,知识要素在经济增长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进而形成知识经济模式则是近现代以来的事情,而这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成熟。市场经济强调资源的最优配置,即在各种交换中选择最具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这显然会造成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而以技术为核心的知识产品是市场主体最有力的竞争工具。所以,市场竞争必然会刺激知识生产的迅猛发展。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分工日益细化,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日益分离并逐渐形成脑力劳动者阶层,从而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同时,知识产品也成为市场交换客体的重要形态。市场经济还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要保持自由交换在一种稳定的、可预期的模式中进行就需要一定的法律规制。即依据市场经济内在规律建立健全经济法律法规体系,要求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以法律规范市场主体权利与义务;靠法律明确对知识资源、有形资源和自然资源产权的界定,确保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12]。可见,市场经济与知识产权制度存在天然的内在联系。一方面,市场经济是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催生了知识产权制度;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市场经济中知识产品交换秩序的维护和保障。但即便如此,二者是否具有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具有耦合性,还是需要作更深入的分析。

二、市场经济与知识产权耦合性的表现

(一)创新与激励的耦合

市场经济中,交换主体靠争取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差额获取利润,因而降低成本、革新技术、追求新工艺、提高劳动生产率是市场经济主体普遍追求的目标[13]。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一种竞争型经济,而创新则是市场主体提升其竞争力的最有效途径。创新的过程也是主体运用其创造性思维的过程,因此,智力成果是创新活动最直接的表现形式。最初,智力成果附着于有形产品上,主要以有形产品的附加价值形式体现出来。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科技水平的提高,智力成果逐渐取得了独立形态并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知识产品。与有体物相比,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可共享性、易复制性等特征,因而被视为一种“准公共产品”。既然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就存在被搭便车的可能性。事实上,知识产品的易复制性使其再生产的成本花费非常少,在网络环境下,复制知识产品的成本甚至可以是零。而知识产品的原创投入成本非常高,具有创新性的知识产品需要其创造人具有较深厚的专业知识积累,而这一般都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和时间成本。具有创新性的知识产品无疑具有很大的市场价值或潜在的市场价值,但由于其重制成本非常低,所以一旦被他人非法获得,会使权利人不仅无法享有应得的巨额利润,甚至连成本都收不回来,这势必会极大地打击市场主体的创新热情。所以,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市场主体创新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激励市场主体不断地进行创新。

(二)资源配置与利益平衡的耦合

由于人的智力活动本身很难共享,所以知识产品在本质上可被视为是个体脑力劳动的产物,但知识产品同时又具有很强的公共性而很难被界定为纯粹的私人产品。因为,任何知识产品的形成都离不开对他人知识成果的学习,即具有历史继承性,所以将某一知识产品视为某个人纯粹的私人产品而赋予其绝对的所有权,缺乏正当性基础。为了实现个体收益率和社会收益率之间的平衡,使知识产品的公共属性和私有属性能够同时得到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在制度上设计了一种独特的机制。其内容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律首先界定知识产品的私有权属性,在财产权归属意义上承认知识产品是一种个人财产;其次,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公开制度,要求知识产品拥有者必须公开其产品的信息内容和技术方案,将这种产品的私有性进行公共化,使社会和他人能够利用新的技术成果;第三,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期限、范围和使用等进行合理的限制,超出法定期限,该产品就进入公共领域,同时规定了在一定范围内的合理使用制度。

(三)知识流动与产权保护的耦合

在市场经济中,知识的价值不是体现在其静态价值而是体现在其流动过程中,即对知识产品的使用中,因而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知识经济不仅仅强调对知识所有人的保护,更强调建立一种促进知识使用与流通的机制。这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功能无疑是耦合的。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其保障功能可以使权利人乐于公开其知识成果而不担心被人模仿,另一方面,通过合理使用、有偿转让等制度规定,使得知识成果在一定范围内为更多的社会主体使用。这在客观上会增强知识交易双方的预期,从整体上降低了全社会知识交易的成本,进而促进知识产品在更广阔的范围中流动。

三、市场经济与知识产权制度“耦合性”的意义

揭示市场经济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耦合性”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不仅体现在对二者“耦合性”关系的具体描述上,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耦合性”关系的认识来探求如何实现二者功能互动中的良性发展。

(一)市场经济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

马克思说“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这是对法律运行规律极其深邃的洞见[15]。任何法律制度都不是凭空出现的,都要服务于一定的目的,或者说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正如波斯纳所言,“法律是功能性的”[16]。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是凭空出现的。有人类就会有知识产品,但为什么直到近三、四百年方始有知识产权制度?其中固然与很多因素有关,但市场经济的兴起无疑是重要的经济原因。但仅仅说明这点并无十分新意。本文想表达的是,知识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密切性不仅体现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兴起与市场经济的形成有关,而且体现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亦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息息相关。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鼓励创新,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倾向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将知识产品更多地视为一种个体智力产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利益观逐渐受到重视,于是强调公共利益就成为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一种新的趋向。市场经济对知识产权的基础性作用不仅体现在历史发展的纵向上,还体现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横向比较上。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更强调将知识产权视为个体私权并试图勾画出国际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呼吁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强调知识产权的历史性、地域性、民族性。所以,知识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的“耦合性”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二)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保障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创新经济,也必然是知识经济,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驾护航。如果再理解的深刻一些,这其中至少有两方面的含义值得重视:第一是,如果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重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没有建立起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制度,市场经济不会走得太远。因为没有对创新的保护,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就会失去其原动力,只能体现为一种低水平的相互模仿。所以要反对知识产权的虚无主义。二是知识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的耦合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必须与具体的市场经济水平相适应,即不能脱离开一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而孤立地谈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更不能忽视国情而简单地套用他国的或国际上所谓的通行标准。这样的结果就会使市场经济与知识产权间失去本来应该具有的耦合性,甚至完全脱节而成为相互制约的桎梏。中国是一个具有十分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也是一个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国所要建立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与以西方个人自由主义理论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模式在发展手段、发展目标等很多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别。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知识产权制度自然要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成熟为目标,既要坚持与时俱进,积极吸收国际上关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优秀经验,视觉艺术论文但也要立足现实,重视中国的具体国情,制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符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作者:郑敬蓉 单位:西安财经学院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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