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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合同目的初探

《合同法》并未对合同目的一词做出明确的解释,但如今诸多条款都出现了这一词汇,合同法中诸如合同履行、解释、解除制度等的具体制度都与“合同目的”相关。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目的的合法与否;合同最终是否能够得以贯彻落实取决于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此外,对于合同中重大误解、根本违约等的判定都要求要通过对合同目的这一理论的解释来实现。对于合同目的的探讨如同“立法旨趣之探求,是阐释法律疑义之钥匙”,也是非常关键的。訛譹因此对“合同目的”一词的法律内涵及其特性做出正确的解释,能够在理论层面为上面所论述的合同制度的适用提供有价值的引导。

一、合同目的的界定

(一)合同目的与经济利益

着眼于不同角度对合同目的所做出的解释会存在一定的差异。部分专家提出“合同是当事人根据此来达到彼此利益变动的一种协议,合同目的即为利益的变动,因此合同活动目的在于利益的变动”。譺訛还有一些专家则提出“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合同,且落实合同相关条约从而获得一些特定结果的心理状态即为合同目的”。訛譻一些专家着眼于经济学这一层面对合同目的一词进行了解释,提出“当事人借助合同来达到其期望的经济目的即为合同目的。是当事人借助合同的签订来获得其所期望的效果,也就是其所希望获得的经济利益”。訛譼之所以会将合同目的解释成某种经济利益有着复杂的历史渊源。关于“合同目的”一词的解释,《合同法》在立法之初就经过了一番讨论与推敲,讨论的焦点在于使用“合同目的”一词更妥当还是“经济利益”一词更妥当。此后的三年时间,法工委针对此反复修改了多次,最终才明确采纳“合同目的”这一解释。由此可知,“合同目的”“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两个词汇的含义有着较高的相似性,因此导致上述争议。最后明确“合同目的”一词意味着经济利益并非合同目的的唯一含义,如果只是将合同目的视为某种经济利益,并不合理。合同目的不能够将特殊状态中的一些非经济利益排除在外,它并非仅仅属于某种经济利益。例如,无偿赠与合同中,无偿赠与人赠与财物的行为并未获得经济利益。《合同法》第2条明确指出,“此法提及的‘合同’一词是指那些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由人及另外一些组织间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设立、变更及终止而约定的协议。”所以,关于合同目的,笔者认为是合同当事人借助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来获得其所期望的物品、达到其所需状态,一般而言,大部分人都可以明晰“合同目的”这一词汇的内涵,但在真正实践的过程中,合同目的界定并非易事,合同目的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的目的,还是指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各自所持的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者说是当事人合意以后的目的还是合意以前目的?要准确理解合同目的的含义,就要把握好合同目的与合同动机、合同目的与合同内容之间的区别。

(二)合同目的与合同动机

与刑法学中有关“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之间区别的论述相类比,当事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从而获得某些特定结果的心理态度即为合同目的,而合同动机是当事人签订合同、到合同目的的内部推动力。譽訛合同目的最重要的特点是具有合意性,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谈判等措施达到的一致。而合同动机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所各自持有的目的,不具有合意性,合同动机对相对方没有任何约束人,所以无法将其视为判定合同目的的唯一根据。譾訛但是两者间是存在内在联系的,在特定条件下前者可以由后者转化而成。“只是在一般状况下不能将合同动机等同于合同目的,仍有一些情况是可以例外的。例如当事人将订立合同的动机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将此视作合同条件及成交前提;此外,尽管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并未明确告知,且合同并未把合同签订动机以条款的形式确定下来,假若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表明此合同成立的前提是此动机,那么此时合同动机与合同目的是一致的。”訛譿进一步说,前者的内在基础是后者,前者还是后者的具体外化。抽象性是合同动机的显著特性,由此也导致实践过程对于合同动机的认定难度非常大,但是对合同目的的把握却相对容易很多。一般意义上,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着自己的合同目的、合同动机的,由于合同目的、合同动机在法律上并非同一个概念,因此仅仅在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且两者达成共识情况下,合同动机才具有转化成合同目的的资质,基于此,合同目的的法律评价价值才能得以实现。《合同法》第52条明确指出“,通过合法手段将其非法目的掩盖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用的。”那么该如何解释此处的“目的”一词?是该理解为前文所说的合同目的还是合同动机?假若理解为后者,如果当事人一方为获得赌博的资本向他人借款,但是对方却对此毫不知情,抑或是当事人一方购买刀具作为不法用途,但此时出卖人不知情,这些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笔者倾向于认为上述行为属于合同动机违法,但上述合同有效,《合同法》第52条的合法形式指合同形式合法,只是合同的内容及所要直接达成的状态不合法,比如为了伤害他人购买刀具,其签订买卖合同的直接状态是拥有刀具的所有权,这是合同目的,而合同动机则是伤害他人,其后续用刀伤害人的行为并非买卖行为所造成的状态;而在以合法的买卖形式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中,此处买卖的目的应认定为合同目的而非合同动机,因为此时当事人买卖行为造成了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状态。因此往往动机不应该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不能够因为合同动机违背相关法律而将合同的法律效力全面否决。原因在于合同动机只是当事人主观上的意识,往往不能够对此进行评价,法律无法对人的思想进行惩罚。訛讀“动机仅仅是一个心理历程,结果会因此产生效果意识,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所以并非意思表示的组成要素。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般不会受到动机错误的影响,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明晰合同动机,此时就会对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较大的影响。”訛讁合同目的则具有特定的法律功效,是受到法律的严格调整的,假若当事人所签订合同条约中明确阐述了违法动机,抑或双方都将其视作合同内容之一、相对人对动机违法这一事实是有认知的,在这些情况下,合同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三)合同目的与合同内容

合同目的会细化成合同内容,合同内容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一些详细的民事权利义务。合同目的与合同内容具有关联性,合同内容就是合同目的的载体,存在于合同内容之中的期待利益被称之为合同目的。“合同目的,首先是典型交易目的,分为抽象视角审视的与具象视角审视的两种。此处所谓抽象的视角,阐述的是下面将会论述的思考、处理方式:关注的重点是类别、数量,并未将合同标的物、对劳务或服务质量的明确要求考虑在内,有些时候数量也会被忽略不计。这里所论述的具象视角,即合同标的对于类别、质量、数量等方面提出的要求,例如当事人之间或者法律对于标的花色、质量、大小、数量等的约定或规定。着眼于具象角度对合同目的进行审视,即合同目的的寻觅、明确等都需要着眼于上述要素。”輮訛輥合同目的与合同内容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也就是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目的都在于履行合同达到当事人的利益目标。合同内容明确了详细的合同的权力及义务,具体涵盖了约定、法定两种义务,而合同目的则是以间接性、补充性的方式来明确合同的权力、义务。《合同法》第60条对法定义务一词进行了界定,即“当事人要根据合同所规定的落实其应承担的义务。当事人还应该贯彻落实‘诚实信用’这一准则,着眼于合同性质、合同目的、合同交易习惯去落实合同所规定的诸如协助、通知等的义务。”往往通过约定义务来体现合同目的。着眼于司法这一角度,合同条款即为合同的内容。但要意识到,合同目的并非合同内容的简单加和,部分合同义务即使违反了也不会阻碍合同目的的落实。

二、合同目的理论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运用

(一)合同目的理论在合同履行制度中的应用

在对比分析了合同目的即合同内同之后可以发现,合同目的可以对合同附随义务进行明确,尽管有时并不明确合同的具体条款,合同目的还能够对合同内容做补充。事实上,合同当事人尽管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都希望能够将与合同相关的全部事项一一明确,但有些事项往往在当时不能考虑到位,且合同条款篇幅存在限制,当事人往往无法将全部可能的情况考虑在内。假若考虑欠妥当,就会漏失一些具体条款,也就是并未明确合同约定,这个情况下,合同目的就能够对合同漏洞进行补充完善。《合同法》第62条第一项明确指出,“对于一些并未明确质量要求的要根据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实施;国家、行业没有相关标准的,则根据一般的标准或与合同目的相契合的特定标准来实施”,第62条第五项则明确:“对于一些并未明确合同履行方式的,选择对合同目的地实现有益的履行方式”。当然,对于合同具体条款的完善,合同目的所发挥的作用不仅仅如此,合同当事人还能够通过条款的方式在合同之中明确表示“并未明确合同具体条款约定的,其要根据合同目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力义务来明确。”合同是否能够得到顺利履行与合同目的是否得以实现密切相关,要根据常识或者对合同标的物的典型要求来判断何种方法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有利。

(二)合同目的理论在合同解释制度中的应用

合同目的能够对合同的具体条款做进一步的解释。当事人双方为了达到各自的缔约目的而选择了订立合同这一方法,因此合同的灵魂在于目的因素,合同条款内容的明确需要目的因素提供引导。司法实践活动中,假若根据另外一些解释方法,解释主体无法得到其想要的结果,最终往往会选择合同目的解释这一手法,此外假若需要对另外一些解释方法所获结果的正确性进行检验,可根据合同目的来实施。如果合同内容出现纰漏、合同约定内容前后不一致或者并未明确约定内容,合同漏洞可通过合同目的解释这一方法进行填补。《合同法》第125条明确表明:“对于合同条款内容,假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要以合同相关条款、目的、所用词语、诚信准则、交易习惯等为依据,对条款的含义进行明确。对于使用了超过两种文字订立的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其效力相等的,推定各文本中所用词语的含义是一致的。对各文本所用词语并不相同的,要按照合同目的对其进行解释。”因此在合同解释中,合同目的的地位得以明确。

(三)合同目的理论在合同解除制度中的应用

合同目的能够对合同解释权是否成立进行明确。我国率先提出用“合同目的”作为合同解除衡量标准的是梁彗星、王家福两位学者。輱訛輥一般而言,下列两种情况下会由于无法践行合同目的而造成合同解除,分别为:一方面,是由于一些不可抵抗的因素而造成的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明确指出,“由于一些不可抵抗的因素而造成合同目的无法践行的,合同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力”,由此将是否能够践行合同目的作为其中一种决定性要素。当然,出现一些不可抵抗的因素并不意味着一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假若履行合同时出现了一些不可抵抗因素,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由于根本违约而造成的合同解除。“违约非常重要,导致受害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交易活动无法顺利开展,或者是因为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违约行为造成另外一方当事人无法实现其定约目的,这就是根本违约”。輥輲訛根本违约、合同目的两者间的联系非常紧密,《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明确指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为推迟债务的履行时间或者是因为实施了另外一些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由此将根本违约及一般违约行为的界限进行了明确,也就是假若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意味着产生了根本违约行为。由此可知,根本违约行为是否构成取决于合同目的的实现与否。此外,合同目的还关系到部分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66条明确指出,“出卖人标的物的交付采取分批交付这一方式的,假若其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是交付与相关约定严重不符,而造成这一批次的标的物的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此批标的物合同约定。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是交付与相关约定严重不符,导致未来其他各批标的物交付无法使合同目的得以践行,买受人有权解除此批及未来其他各批标的物的合同约定。”综合上面的论述能够得知,在法律上合同目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从下面几个方面看出:第一,合同效力受到合同目的合法性较大的影响;第二,在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相关条款的过程中或者是法官在对合同纠纷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如果此时并未明确合同的履行方式,可按照合同目的对合同履行方式进行明确;第三,假若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内容理解存在着争议,可根据目的解释这一方法、原则对合同加以解释;第四,由于一些无法抵抗的因素或者一些其它的违约行为而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合同当事人可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这一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第五,对合同目的的精确把握往往能够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提供支持,确保市场经济能够保持良好的秩序。合同目的的本质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精神、合同基本原理等体现的淋漓尽致,在合同中处于总纲地位,且直接决定着合同的运行。

作者:孙文凯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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