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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哲学思考论文

一、刑事和解的公正价值

女性关怀理论是一种博爱的道德伦理观念,对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抱着关爱、同情的态度,从具体情境考虑如何去做,以得到正义与关怀的平衡。这种正义是一种实质的公平正义,是考虑了个体差异与具体关系的公正。在传统诉讼活动下,加害人接受刑法的惩罚,被害人心理上得到一丝慰籍,社会秩序得到暂时缓解。但是就长远看来,这种刑罚作用下,被害人、加害人并未从根本上消除芥蒂,而且,倘若加害人报复心理严重,刑罚改造不明显,刑满释放后很可能会对被害人进行二次伤害,破坏社会秩序。而刑事和解追求的是全面的平衡正义,以实际推论方法判断每一个细节对当事人的影响,倾向于从具体情节出发,综合考量处理方案。对被害人而言,和解制度可以消除个人心理阴影、得到物质补偿,在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尽力使损失恢复到被害前;对加害人而言,和解制度是一个弥补过错,改过自新的起点,是争取法律从宽处理的机会;对司法机关来说,和解制度是公平与效率兼得的机制,是刑法宽宥性在诉讼程序上的体现,司法机关得以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各方利益兼得。

二、刑事和解的“第三类法律价值”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除具有以上两个法律的基本价值外,还表现出其独特的“第三类法律价值”,即关爱、教育和社会和谐为内容的法律价值观念。这种法律价值促使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的同时,寻求一种方式减少双方的敌对和仇视心理,实现司法的和谐和冲突的化解。陈瑞华老师将我国的刑事和解程序界定为“私力合作模式”,认为加害人、被害人坐下来进行交流和谈判的方式体现了一种“家庭模式”,在法律母亲的保护下,双方积极恢复被损害社会关系,消除心理仇恨,减少诉讼结束后继续报复的可能性。纵观我国法律,经历了从严打犯罪到保障人权的演变过程。建国以后,虽然不比封建制时期动用酷刑以求社会安定有序,更不需要僵硬适用大清刑律以示法律的威严,但是,中国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并不容易涤除。自1979年通过了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刑事诉讼法典以后,我国刑事诉讼经历了两次修改,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对犯罪的惩罚理念的演变。1979年刑诉法的主导思想是“打击犯罪”,突出国家追诉权和刑罚权的威慑力。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被告人权益保护问题的重要性,“无罪推定”和“证据规则”被广泛认可,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将其核心价值改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但是,在这种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下,被害人、被告人永远是局外人,公诉方为推翻被告人的无罪辩护,极力搜集证据并以冷言相讥的方式打击被告人的嚣张气势,似乎整个庭审变成了国家与被告人的抗争。但是,从司法实践看来,大部分的被告人在庭审中做认罪态度,对那种轻微犯罪、法律规定的主要侵害个人法益以及过失犯罪案件,被告人承认罪行的情况下对抗制的模式显得过于激进,关怀、教育的“家庭模式”则被推上了舞台。被告承认犯罪行为并主动交代犯罪过程,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被害人在获得加害人的赔礼道歉和赔偿后,愿意达成和解,是一种宽容、释放善意的表示,减少了双方的仇视心理和报复想法,这不正是符合我们现在和谐司法的价值导向吗。这种第三了法律价值观念,用国家在刑罚权方面的让步换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关系的缓解,引导被告人感恩他人、感恩社会,同时给被害人恢复物质、精神损害提供了良好的渠道,符合后现代主义利益兼得的理念,是女性关怀气质的最好体现。

三、总结

透过这一价值观念,我们看到了法律母性的光辉,呈现出刑法的宽容性。这种强调关宽、宽容和理解的法律价值观念,将女性气质融入到制度的构建中,提出了刑事和解这一程序,使被害人、加害人在更轻松、更有效的方式下行使诉权,通过沟通与倾诉机制缓解内心创伤,通过获得经济赔偿恢复身体健康,通过对话和理解得到精神慰藉,赋予刑事和解制度正当性基础。

作者:慕楠 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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