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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思考

1、实践中行政层面配合具有局限性。

目前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规定还不明确,缺乏有效的制约。由于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和监督制约,除了构成贪污贿赂、渎职类犯罪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以外,行政机关移交刑事案件都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虽然很多部门法都作出了诸如“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但却无具体的操作细则,更无相应的罚则配套。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沟通渠道不畅。在现行条块分割的行政执法体制下,各行政执法部门通常是各司其职,缺少相互沟通的渠道,而一个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往往涉及多个执法部门。在实践案件中,部分执法人员对相关罪名和犯罪构成要件掌握不够,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把握不准,通常以理解和掌握的政策和法律结案,使得某些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未受到刑事追究。此外,法律对证据形式、证明方法有特殊要求,对证据材料的调查、收集、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同时,由于时间等原因,证据有灭失或以后难以提取的可能,固定和保全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行政执法人员办理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调取证据不够充分、不完整,或者程序不合法,就会使有些刑事案件降格处理,从而放纵了犯罪。如多数行政执法机关侧重采用调查(询问)笔录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对账册、发票、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收集不够全面;缺乏应有的证据链条,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定罪。

2、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措施建议

2.1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个机关的衔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首先应当审查移送的具体条件,即案件达到一个什么标准就必须移送以及向谁移送的问题,根据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决定,并对移送的期限、不依法移送和不依法接受移送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其次,关于对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依法进行监督,及时跟踪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对立案后久侦不决的案件加强督促,并派员参加公安机关疑难案件的讨论。对行政执法机关立案监仔的建议进行审查与调查,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对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拘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或者有贪污受贿、渎职行为的依法开展调查。2.2完善立法,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司法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的法定化。《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制度,但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具体问题仍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移送的随意性比较大。为了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顺畅,应该将移送程序法定化。关于移送的具体步骤,如何移送、移送的期限、受移送的机关等都应当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严格界定行政执法机关拒不移送刑事案件和不依法接受案件移送的机关的法律责任,建立完备的案件移送制度,规范移送行为。明确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获取证据材料的刑事诉讼法律地位。在法治华章》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江楠 单位: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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