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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申报制个人所得税论文

一、分类征收不符合新型税收征管模式改革的要求

新型税收征管模式的核心是强化税源监控,实施风险管理。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实行的是源泉扣缴和自主申报两种征税方式相结合,主要采用源泉扣缴,这种方式对于工资薪金项目来说,是一种较好的征税方式,对防止税源的流失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随之国民收入来源多样化,其他收入在收入比重中日益增加,需要自主申报的纳税项目越来越多。个人所得税只对规范的显性的正常收入征税并发挥一定的收入调节功能。但是,对隐形或非规范性收入的调节功能缺乏力度,因为隐性收入无法在银行存款中体现,比如,现在一些明星帮某些公司代言时,公司只会支付一部分薪金作为明星的正常收入,另一部分就通过红包或者礼物的形式变相作为工资薪金支付给明星,这一部分收入就无法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这样的话,税务部门无法掌握真实的居民收入,而且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不强,所以税务部门无法做到对纳税的有效监管,对税源的有效控制。

二、建立家庭申报制个人所得税的可行性

1.家庭申报制的必要性

第一,家庭申报制的实施有利于维护传统的家庭观念。我国是家庭观念很重的国家,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是几千年来的传统,个人收入最终还是会回到家庭收入的问题,若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可以尽量避免横向失衡的问题。第二,家庭申报制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保障。根据《2012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报告》,2012年老年人口基本信息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1883亿,老年抚养比为11.9%,较上年末上升0.3个百分点。由此看来,我国已经逐步进入老龄化阶段,国家需要投入大量的财政资金赡养老人,但是,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需要将财政资金更多地投入到公共产品和公共设施方面,因此,如果采用家庭申报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总体收入和负担情况,量能纳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的纳税压力,这样,一个家庭的子女就能更好的担负起赡养老人的重任,国家也能适当减轻这方面的压力。第三,以起征点为基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过时。现行个税的起征点的实施,确实对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起征点所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我国的税法制度只有商品税和所得税,如果起征点一直往上调,那么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就会降低,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建设时期,用于社会各方面的建设资金只能增多不能减少,那么税收收入的增加就只能靠增加商品税来实现,由于商品税的特性,增加商品税有可能又会造成低收入者或者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由此看来,如果只针对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可能会事与愿违。

2.家庭申报制的可行性

第一,家庭收入的不断增长为家庭申报制奠定了经济基础。目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包括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经营所得费所得等11项,现行税基对于我国当今的收入来源来说是不够广泛的,以家庭为单位征税的课税制度,税基广泛,家庭的一切收入均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制度发挥其调节收入的作用。第二,电子计算机的高速发展为家庭申报制提供了技术保障。近几年,由于电子计算机在税收领域的发展和我国对税收征管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风险管理、信息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对税源监控和掌握纳税人信息相当对于过去都有很大的提升。这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朝着家庭申报制改革创造了条件和技术保障。第三、国外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家庭申报制的实施提供了理论基础。纵观个人所得税税制为综合课税制的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发展都是由由分类课税制历经改革转变成为综合课税制的,拓宽税基,简化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等。我们有借鉴的对象,实行起来有一定的理论基础。

三、建立家庭申报制个人所得税的思路

1.规范纳税申报制度

规范纳税申报制度:一是建立以家庭为申报单位的申报制。以家庭在某一段时间内取得的总收入,扣除全部家庭成员的免征额或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式。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单位兼顾“个人”与“家庭”,且以“家庭”为主要申报方式,根据不同家庭状态征税,较好地解决了同等税收群体不同税收负担问题。二是进一步完善自行申报制度。为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对未实行源泉扣缴或没有足额源泉扣缴的税款,应建立纳税者“自核、自填、自缴”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并与年度综合申报相结合在一起,确保所缴纳税款的及时性与准确性。三是要制定科学便捷的申报程序、规定统一的纳税表格与多渠道的申报方式、选取合理且集中的申报场所、健全高效的申报服务体系,使纳税者消除疑虑,主动、顺畅地完成纳税申报。

2.完善信息监控机制

一是建立纳税人涉税信息数据库,包括纳税人的总体收入状况,婚姻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等信息全国联网。二是建立税务网络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工商、房管、证券、海关、公安等网络的对接,这将有利于解决个人收入来源不透明的问题。三是建立纳税人税号制度,可以以纳税人的身份证号为所有公民创立一个个人税号,并与纳税人的所有银行账号联网。四是不定期的查实纳税人工资薪金之外的其他收入,防止纳税人逃税,避税。

3.合理设计免征额

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综合情况细化免征额的具体项目。从国际上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一般分为两类:一是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生计费,二是为了取得收入所支付的费用。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可以先根据各项应税项目进行相应的分类扣除,然后在根据纳税人的具体家庭情况进行生计费的扣除,主要通过考虑赡养人口数量、年龄和健康状况等因素加以确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实行物价指数调整,使其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4.科学确定税负水平

科学确定税负水平:一是对现行的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进行适当调整,简化累进税率级次,对个人经常性收入、主要收入如工资薪金等应纳税所得,设计统一的按年征收的超额累进税率表。二是要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应纳税额,如未婚的和已婚的所承担的应纳税额应当不同,有孩子和没有孩子的情况也应不同,需要赡养老人和无需赡养老人的情况也不同,等等。三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多的扣除项目。

5.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纳税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涉及到很多方面。一旦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会增强,这对我国实行家庭申报制是很好的前提。纳税服务需要在各部门间进行协调和沟通,促进征税工作的顺利开展,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在优化税前服务方面,要建造一支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税务干部队伍,树立全员的服务理念;要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增加服务人员配备,通过各种方式加大税收宣传,使纳税人在办税前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征纳程序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这样不仅能保护纳税人权利,还能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实行家庭申报制,掌握纳税人信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因此在优化办税过程服务上,要提供科技化服务,通过计算机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资料的收集存储检索等工作,构建公共信息网络系统,实现法规公告、纳税咨询、发票查询、受理投诉举报、行政许可审批、意见征询等诸多涉税事宜的网络式和开放式服务,大力推行电脑定税、上门申报、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

四、结语

总之,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循序渐进,不宜操之过急。可考虑采用试点的方案,由“夫妻联合申报”等较为单一的申报方式,逐渐过渡到分类齐全的“家庭申报”。通过试点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进而逐步向全国推广。

作者:赵晟 单位:甘肃省白银市工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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