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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共有产权制度实施了30多年,至今仍是政府帮助关键工作者以及其他收入较低的工作者实现住房自有的重要制度安排。研究英国共有产权住房发展状况、运作模式、实施效果,对我国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英国共有产权住房制度 
  (一)发展历程 
  1.共有产权住房有共有产权(shared ownership)和共享权益(shared equity)两种形式 
  英国的共有产权住房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共有产权(shared ownership,以下简称SO),一种是共享权益(shared equity,以下简称SE)。这两种模式是低成本自有住房(Low-cost home ownership)的主要形式,均属于中间住房(Intermediate tenures)。 
  2. 1980年代以来,多项低成本自有住房计划涵盖了共有产权住房 
  上世纪以来,英国住房自有率快速提升,逐步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住房形式。随着住房价格的不断上升,人们拥有资产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为了满足无力在市场上购买住房,但又不符合社会租赁住房的“夹心层”的住房自有愿望,政府采取了新的低成本住房自有政策。共有产权和共享权益住房是两个重要类型(见表1)。 
  共有产权住房(SO)开始于1980年代,共有权益住房(SE)开始于1990年代。此后,多项低成本自有住房计划均涵盖了这两种形式(见图1)。 
  (二)发展规模 
  1.1990年代以来,共有产权住房得到较快发展,但占住房总存量的比例仍不足1% 
  自90年代开始,包含共有产权住房和共享权益住房的低成本自有住房新增供应逐步增加。但在住房总存量中,共有产权住房仍不足1%。主要有两个因素助推了共有产权住房数量的增加。 
  2.购房者条件的放宽助推了共有产权住房规模的扩大 
  低成本住房计划最初一直是面向公务员、教师、警察、护士、公交司机等中低收入的关键工作者(Key workers)。但后来,供应对象扩大为家庭年总收入6万英镑及以下的首次购房家庭,这是一个非常宽松的条件。如表3所示,6万英镑超过了年平均家庭收入约4万英镑的水平,基于相当于较高收入家庭收入水平。 
  3.将提供可支付住房作为住宅项目规划批准的前置条件助推了共有产权规模扩大 
  共有产权住房的增加和英国规划政策有很大关系。1990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第106章节(S106)以及相配套的《规划通告》、《规划政策指引》中规定,如果住房开发项目超过一定规模(这个规模是25户或者1公倾,在伦敦内城则是15户或0.5公顷),开发商要提供一定比例的可支付住房。尤其是在房价高、住房供需矛盾大的地方,这个要求更强烈。如果开发商不这样做,项目很难通过地方政府批准。配建可支付住房成为住房项目规划得到批准的重点前置条件(Material considerations)。由于共有产权住房的购买者收入要比社会住房住户高,为了使项目更好销售,开发商更愿意配建共有产权住房。在英格兰,S106条款下的共有产权住房(SO)占可支付住房比例由2001/02年的13%,提高到2007/2008年的38%。 
  (三)两种模式的运作机制比较 
  1.运作机制不同,本质相同 
  共有产权住房(SO)是购房者先购买房屋价值的部分份额,一般在25%-75%之间,购买部分购房者可以应用传统抵押贷款。剩下的部分由住房协会购买,购房者需要给住房协会支付租金,租金水平是比市场租金低的优惠租金。也就是说,对于购房者没有购买的部分,是享受了政府的租金补贴的。随着购房人支付能力的提高,购房人可以逐步购买剩余份额,直至获得全部产权。所购住房可以是住房协会开发、建设、持有的住房,也可以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住房。 
  共享权益住房(SE)是购房者应用自有资金和传统抵押贷款购买一部分产权,一般在20%-50%之间,剩下的部分通过权益贷款购买。购房者直接取得了房屋全部产权。权益贷款可以是住房协会、政府、开发商或者私人金融机构提供,也可以是几方联合提供。权益贷款部分有的收利息,有的不收利息,有的利息随时间增加而增长。一般在出售房屋时,要归还权益贷款本金并支付房屋增值收益。购房者一般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住房。 
  两种共有产权模式运行机制不同,但本质是相同的,都体现为“共享资产增值收益,共担资产缩水损失”。不同的是,分享权益的依据一种是共有产权契约,一种是权益贷款合同契约。 
  2. SE比SO的灵活度大 
  由于SE的购买者直接取得了全产权,然后通过权益贷款合同分享资产增值收益。因而,相比SO,SE抵押、出售等方面的限制更少,处理起来法律关系更加明晰。此外,权益贷款的提供者不仅仅限于政府、住房协会,还可以是市场主体。SE灵活运用了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了市场的作用。 
  3. SO基本采取了封闭运行模式 
  SO的购房者取得完全产权后,如果要出售住房,住房协会有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完全产权时,如果要转让,也只能在住房协会指定的有资格的购房人中间转让。因此,SO基本采取了封闭运行的模式。同时,SO通常是土地批租物业(Leasehold property),也就是说,达到一定年限,房屋所占土地所有权仍归住房协会所有。这种模式保证了保障房源的不流失。 
  (四)两种模式的购房者特征比较 
  选择SO和SE同时应用,并且制度设计变动不大的时期(2000.4-2005.3)进行比较。图3是这段时间两种住房的发展规模。 
  1. SO的购买者年青人多、单身多,SE的购买者年龄稍大,结婚成家的多,SE购买者收入略高于SO 
  SO的购买者年龄在30岁以下的占46%,SE为35%,30-49岁之间的SO为47%,SE为60%,对比而言,SO的购买者年青人多。从家庭类型看,SO单身购买者显著较高,占40%,SE购买者家庭型居多。从购买者收入来看,大多集中在15000-45000英镑之间,SE的购买者收入略高于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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