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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制度方案设计

一、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需求分析

通常有风险才会有保险的需求,失业保险制度就是应对失业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对于有劳动能力又有劳动意愿的失地农民来说,失去土地等同于失去工作。由于自身科技文化水平较低、非农就业能力不足以及就业形势较为严峻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失地农民难以在短时间内顺利找到合适的工作,造成大多数失地农民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本文从失业保险参保意愿、失地农民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能力以及就业状况等方面对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需求进行实证分析。(一)调查样本描述本文使用的研究数据来自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课题组于2012年3月在武汉市城郊取得的调研数据。本课题组随机抽取了武汉市失地农民集中安置社区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200份,回收有效问卷997份。被调查的997户农户总人口数为4138人,其中男性人数为2188人,女性人数为1950人,男女比率为112:100,男性人数略高于女性人数。被调查失地农民样本中,0~20岁的人占13.46%;20~40岁和40~60岁所占的比例基本相当,分别为34.46%和32.79%;60岁以上老年人所占比例为16.63%。根据60岁以上人口所占比例大于10%的标准判断,被调查失地农民群体人口老龄化较为明显。失地农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其中小学以下水平占36.89%,初中文化水平占37.64%,高中、中专、职高共占19.17%,大专及本科以上文化水平只占6.3%。失地农民总体健康状况较好,其中健康状况较好和一般所占比例分别为77.36%和13.46%,患有慢性病或者残疾所占比例分别为7.64%和1.04%。(二)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意愿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意愿直接反映出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需求。武汉市的调查结果表明绝大部分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失地农民愿意参加失业保险制度,以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具体来看:66%的失地农民表示愿意参加失业保险;34%的失地农民表示不愿意参加。总体而言,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较高。(三)失地农民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能力分析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前,能够从土地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一旦失去土地,如何化解生存风险成为其面临的首要问题。失地农民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反映出失地农民自我保障能力和家庭保障能力大小。从失地前后家庭收支状况来看,失地前家庭总收入占总支出的比值为56.26%,失地后该值为65.87%,这与武汉市被调查失地农民普遍反映的失地后家庭生活开支增加,家庭经济压力大等问题相一致。从失地前后家庭收入来源方式变化看,武汉市失地农民家庭,失地前的家庭收入来源主要来自务农和打零工,其中95.96%家庭有务农收入,51.06%的家庭有打临工方面的收入。失地后,基本上没有了务农收入来源,以打临工和领取社会保障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家庭所占比例明显增加,分别为75.83%和40.95%,此外固定工资、个体经营等收入来源比例也略有上升,但是固定工资收入来源所占比例仍然较低。收入来源方式与就业状况紧密相关,失地前农村劳动力以务农为主,而失地之后劳动力未能实现由农业向第二、三产业的稳定转移,打临工所占比例进一步提高(见表1)。(四)失地农民再就业状况有效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能够保障劳动力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且具有促进失业者实现再就业的功能。农民失去土地之后,能否顺利实现就业方式的转变直接关系到其今后的生活。如表2所示,失地之前,70.4%的农民以务农为主,其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务农。然而失地之后,失地农民不再拥有土地,同时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不高,缺乏非农就业技能,失地农民就业困难。68.90%失地农民的工作类型转变为临时工。这种临时性的工作往往具有流动性强和可替代性强的特征,失地农民面临着极大的失业风险。失地农民就业率低且缺乏稳定性,客观上需要失业保险制度提供的基本保障。

二、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意愿影响因素

以上分析表明,农民失地之后自我保障能力和家庭保障能力都较弱,同时失地之后的再就业状况较差,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积极性较高,但是同时34%的失地农民表示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本部分借鉴现有的关于城镇职工、农民工和大学生失业保险参保影响因素的研究,从失地农民个体特征、失地现象认知、失地后生活状况以及社会保障制度评价等方面,通过构建二元Logistic模型对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意愿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一)变量定义及赋值失地农民是否愿意参加失业保险为二元分类变量,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赋值为0,愿意参加失业保险赋值为1。失地农民个体特征包括年龄、性别、受教育年限以及健康状况四个方面。年龄取其实际值,平均年龄为54.84岁。男性赋值为1,女性赋值为0,男性占45%。受教育年限取其实际值,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94年。失地农民身体健康状况为二元分类变量,好为1,不好为0,其中85%的失地农民表示失地后身体状况较好。在失地现象认知方面,首先对失地农民是否越来越多进行判断,选择“否”的赋值为0,选择“是”的赋值为1,其中89%的失地农民认为失去土地的农民会越来越多。其次对失地农民和城镇失业职工的身份进行判断,认为二者情况不同的赋值为0,认为二者相同的赋值为1,其中54%的失地农民认为失地农民和失业职工的身份相同。失地农民生活满意度和社会保障政策满意度为分类虚拟变量,分为较高、一般和较低三个组(见表3)。(二)结果分析由于因变量为二元分类变量,本文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失地农民城市融入的影响因素。二元Logistic模型为:logit(p)=ln[p1-p]其中,p表示失地农民认为自己失地之后仍然是农民的概率,1-p表示失地农民认为自己不再是农民的概率。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年龄、性别、受教育年限、失地现象认知对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积极性有显著影响,而失地后生活状况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满意度则影响不显著。在失地农民个体特征因素中,失地农民年龄增长1岁,其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概率降低4%。这表明年龄越大的失地农民,其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积极性越低。男性的参保积极性高于女性7.2%。受教育年限每增长1年,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概率提高1.8%,这表明受教育水平越高的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积极性越高。健康状况则对失业保险制度参保积极性没有显著影响。在对失地现象认知方面,认为失地农民会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积极性比不认为失地农民会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概率高34.3%,而认为失地农民和城镇失业职工处境相同的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概率比认为二者处境不同的失地农民高9.7%。城镇化不断发展带来失地农民数量的增加,使得失地农民对失地的普遍性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从而更加倾向于通过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方式保障失地失业时的基本生活。

三、失地农民失业保险方案设计

失业保险是应对失业风险而建立起来的制度。武汉市的实证分析表明失地农民具有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积极性,而年龄、性别、受教育年限以及对失地现象的认知是影响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因素。在建立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时,提高失地农民的受教育水平以及失地农民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认知,有助于提高其参保积极性。此外,在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发展背景下,将失地农民纳入现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框架,同时结合失地农民特点,提供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方案,是发展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具体来看,覆盖对象、资金来源、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待遇领取期限及水平、管理机构及统筹层次是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方案中的重要方面。(一)覆盖对象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为处于劳动年龄段的群体。在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设计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不满60周岁的失地农民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此将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失地农民纳入失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对于处于劳动年龄段,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但是未能顺利实现再就业的失地农民,发放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保障其失地又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二)资金来源从土地补偿款或者政府土地财政收入中为失地农民补缴社会保障费是各地建立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的典型做法。目前武汉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从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为了不降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水平,可以考虑通过从土地财政收入中统一安排失地农民失业保险费用。(三)缴费标准以及缴费年限在缴费基数上,目前可以以失地农民所在地区农民平均月收入或者城镇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照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将失地农民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定为2%,个人不缴纳,直接从土地财政收入中拨付专款用于缴纳失业保险费。对于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则综合考虑土地财政收入资金以及失业保险给付水平等进行综合确定。而且对于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失地农民,进一步细分出不同的年龄段,实行差别化的补缴月数。比如,对于处于“4050”以上的失地农民,由于其再就业难度较大,可以适当提高为该群体补缴的失业保险费标准以及补缴月数,进而延长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四)待遇领取期限及水平部分地区如成都市统一了失地农民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水平,发放最低工资70%的失业保险金,能够较好地保障失地而且暂未就业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但是由于其补缴的失业保险费的月数仅为24个月,因此失地农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较短,最长为6个月。对于武汉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可以根据现行的城镇失业保险缴费期限和待遇领取期限的规定,适当提高补缴失业保险费的月数。(五)管理机构及统筹层次。在失地农民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方面,统一由城镇失业保险管理机构运行管理,这样有助于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在统筹层次上,由于目前城镇失业保险仍然停留在市县级统筹,因此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短期内还难以提高到省级统筹。实行与城镇失业保险基本类似的制度,同时由统一的机构进行管理,便于今后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同时为今后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等准备条件。

作者:殷俊 陈天红 单位:武汉大学 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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