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12年实力经营,12年信誉保证!论文发表行业第一!就在400期刊网!

全国免费客服电话:
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经济论文 > 行业经济 >

中国林产品国际贸易论文

近年来,中国林产品贸易迅速发展,贸易额不断攀升,在世界林产品贸易中的地位更加重要。然而,欧美等国家相继出现了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措施和壁垒,加剧了林产品国际贸易争端,严重影响到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有学者针对中国林产品出口所遭遇的贸易壁垒问题进行了研究,在理论上分析了贸易壁垒影响林产品贸易的作用机理,从政府、协会与企业3个层面提出了应对贸易壁垒的战略措施;针对性地研究了某一类型贸易壁垒对林产品出口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同时,总结了特定地域林产品出口的贸易壁垒类型。但从总体上分析中国林产品国际贸易壁垒形式及借鉴的研究未见报道。基于中国林产品出口过程中所遭遇到的大量贸易争端案例,本文全面归纳了遭遇贸易壁垒的主要类型及纠纷案件,系统总结了贸易壁垒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探讨性地提出了应对林产品出口壁垒的主要启示及措施,有利于及时了解国际贸易壁垒走向,积极应对贸易纠纷,维护中国林业对外贸易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遭遇壁垒的主要类型及案件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组织(WTO)的大力推动下,关税高峰、关税升级和关税配额等传统关税壁垒在林产品贸易中的作用不断减弱。欧美发达国家多采用非关税措施来约束林产品进口,总体上可划分为知识产权、救济措施、技术手段和绿色贸易等4种类型。基金项目

(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壁垒是指一国实施或支持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义的,针对含有知识产权商品的进口限制措施,或者是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滥用法律垄断权,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其他措施。WTO规则没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壁垒的相关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仅专注于知识产权保护,且对所有国家实施统一标准,这在实践中导致一些WTO成员,特别是发达国家利用协定中的模糊性条款强化本国知识产权而形成壁垒。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目前常见的主要有:在相关法律支持下跨国公司滥用技术优势形成的包括知识产权圈地、专利休眠及技术贸易内部化。其中,知识产权圈地是指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战略指导下,不断在国际范围内申请专利、抢注商标,将高新技术领域的一个个新技术圈进自己的堡垒;专利休眠是指跨国公司大量申请专利而不将其用于授权许可;技术贸易内部化是指跨国公司为保持其在高技术领域的优势,将知识产权或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贸易限定在公司内部,仅在母子公司之间开展]。地板锁扣“337”案是近年来中国林产品出口遭受的影响最大的一起知识产权壁垒案件。2005年7月1日,总部位于欧洲的Unilin国际集团公司下属两家企业UnilinBeheer、UnilinFlooring和爱尔兰工业公司FlooringIndustries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诉,以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337条规定为由,对包括18家中国企业在内的3O家木地板生产和销售企业,要求ITC立即发起针对相关专利的337立案调查_l9]。2008年7月,ITC作出终裁,认定上述企业侵犯了3家公司的地板锁扣专利,并签发普遍排除令,美国海关将根据该令要求限制相关产品进口

(二)救济措施贸易

救济措施是指当进口对一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时,政府所采取的减轻和消除该类负面影响的措施,并得到了WTO的许可与规范,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尽管初衷是保护国内产业免受进口商品冲击,但其滥用已成为目前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是中国林产品出口所遭遇到的主要贸易壁垒。其中,反倾销最常见,201l一20l2年,中国林产品出口遭遇的反倾销案件达16起,其中13起由美国引发。近年来,中国林产品出口遭遇的反补贴一般与反倾销捆绑在一起,构成了多起“双反”案,美对华复合木地板“双反”案就是其中影响较大的一起。2010年11月10日,美国商务部(DOC)发布公告,应美国硬木平价联盟等行业协会及企业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木地板进行“双反”调查,涉及98个海关编码商品,涉案中国企业100多家、金额达1.197亿美元l】。。”]。同年l2月3日,ITC发布公告认为,涉案产品的倾销与补贴行为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1。2011年3月22日和5月20日DOC分别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木地板作出了反补贴和反倾销初裁,同年10月12日作出终裁。在反倾销终裁中,仅浙江裕华公司被认定不构成倾销,浙江良友、山林集团及74家单独税率申请企业获得较低反倾销税率,分别为3.98、2.63和3.31,但中国普遍反倾销税率高达58.849/6;在反补贴终裁中,浙江良友、嘉兴辉煌与浙江裕华公司3家企业获得微量反补贴税率,分别为0.33、0.339/6和0.47,上海伟佳与伟刚木业获得中国普遍反补贴税率1.5,另有124家企业获得的惩罚性补贴税率达26.73l13]。

(三)技术手段

技术手段壁垒是一国出于人类健康、环境保护、劳工安全、产品质量、防止欺诈和使用安全等考虑,通过标准和制度等措施对进入本国市场的产品所设置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按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分为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和技术法规¨1,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合法性、内容上的复杂性、手段上的隐蔽性与使用上的灵活性等特点。中国林产品出口所遭遇的技术手段壁垒可分为有害物质含量标准、安全性能和防火性能要求、强制性认证制度等3类。2008年1月24日,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与圣诞树零售店联合宣布对中国产积木实施自愿性召回,因为这些玩具表面的涂料中铅含量超标,违反了联邦含铅涂料标准_1引。同年8月14日,美国总统签署实施《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要求自2009年8月14日起,市场上的木制品产品表面油漆或表面涂层中的总铅量由目前的600mg/kg降低为90mg/(0.0099/6)。为了保障林产品使用安全,欧美发达国家对进口林产品制定了严格的安全及防火性能标准。例如,美国联邦标准Titlel6CFR、和联邦法规CFR46PARTS116分别规定了双层床的安全标准与软体家具的防火性能]。20O8年9月22日,中国产木制益智玩具由于木制滑杆易脱落,若掉落的木块被儿童误食,有致其窒息的危险,从而被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与LTD日用品有限公司联合要求实施自愿性召回。在所有强制性认证中,CE(ConformiteEurop—eenne)认证最著名。CE是一种低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企业产品达到欧洲标准要求的自我申明及企业具备欧洲标准检验自己产品能力的体现。欧盟建筑用人造板产品准则89/106/EEC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对建筑用人造板实现CE认证制度,要求凡是欧盟以外国家向欧盟成员国销售建筑用人造板产品,必须依据EN13986标准,获得CE认证。

(四)绿色贸易

绿色贸易壁垒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国际上尚无权威定义。参考目前常见解释,笔者认为,绿色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以保护人类健康、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为由,通过颁布各种环境保护法规(或条例)和政策,实施严格产品包装要求,建立烦琐的检验、检疫、认证和审批制度,征收环境关税,响应消费者负责任购买偏爱等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与技术手段一样,也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合法性、保护方式的隐蔽性以及做法上的歧视性等特点j,表现为国际公约、区域进程、集团行动、国家法规、采购政策、行业联盟、绿色关税、市场准入、环境标志、绿色包装、绿色消费和卫生检疫制度等形式。目前,中国林产品出口所遭遇的绿色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环境标志和绿色消费两种形式。其中,环境标志是一种贴在产品或外包装上的标识,由第三方政府部门或代理机构根据规定向有关厂商颁发的证明其产品符合环境标准的代号。除表明产品质量达到标准外,环境标志的核心在于证明产品在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理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动植物健康没有损害或者损害很小。目前,以欧洲为主的4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建立并推行环境标志制度,如德国的“蓝色天使制度”与北欧4国的“白天鹅制度”,这些制度在依据标准及评价方法上已趋于一致,并相互承认,促进了内部相关贸易,但却限制了外部产品的进入。对于林产品,绿色消费主要是指购买经过合法性认定或森林认证的产品,通过终端消费者的负责任行为,借助营销链间接规范生产者行为,限制不符合要求产品的贸易,以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和实现森林永续利用。例如,《雷斯法修正案》严格禁止非法来源木材及制品进入美国市场,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林产品购买行为,进而推动和支持绿色贸易与生态保护。

二、壁垒的现状特点与发展趋势

通过中国林产品出口所遭遇壁垒的主要类型及相关案件分析,总结4类壁垒的现状特点与发展趋势。

1.知识产权意识提高

壁垒影晌减弱知识产权壁垒需要相关法律和专利规定的保证,这为合理规避此类壁垒提供了可能。随着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各行业主动采取多种有效行动和措施避免其影响。地板锁扣“337”案终裁败诉的圣象、菲林格尔和升达3家企业,曾利用德国一项40年前失效的地板锁扣技术(FERBRAK),聘请美国地板专家和两家芝加哥公司,据此原理绕道设计出的新产品,试图绕过起诉方的专利限制,并一度被初裁法官认定为不构成侵权_”。近年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政府机构的宣传引导和有关产品出口所遭遇知识产权案的警示提醒下,中国林业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知识产权壁垒不再是制约中国林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地板锁扣“337”案后,中国林产品出口再也没出现一起由知识产权壁垒诱发的重大贸易争端。

2.“双反”措施迅速成为壁垒重要形式

目前,中国林产品出口结构不合理.一方面,出口市场集中度偏高,主要集中在美国、日本、韩国、英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和环境敏感地区;另一方面,出口产品以木家具、木制品和人造板等几种产品为主。这种外贸模式容易导致大批量单一产品涌人某一特定国家并对当地市场造成冲击,进而损害当地同类产品生产商的利益。为了保护国内企业,进口国必然会不断对中国林产品出口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同时,欧美发达国家并不认同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在反倾销裁定中的替代国选择上采取不公平做法,人为捏造倾销事实。这些情况叠加起来,使得反倾销、反补贴迅速成为中国林产品出口遭遇壁垒的重要形式。据初步统计,2007--2012年,中国林产品出口遭受的50起贸易争端重要案件中,反倾销案36起、“双反”案7起,其中美国对中国林产品出口发起的贸易救济案最多,反倾销案10起、“双反”案6起u。

3.技术手段

贸易保护作用愈加明显技术手段壁垒虽只针对技术而言,表面上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但发达国家在制定相关技术标准时,采用高于发展中国家甚至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技术方法,使得发展中国家和世界大多数国家无力满足其市场准入的有关技术要求,从而导致发达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越高,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越大,对发展中国家林产品出口的限制作用越强。因此,发达国家有动机也有能力通过不断修订和更新技术标准或要求来限制其他国家出口林产品的准入,不断提高和强化技术手段在贸易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例如,美国《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降低了木制品表面油漆或表面涂层中的总铅量要求;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2006年条例对人造板、家具加工过程中使用的胶黏剂、油漆等化工产品作了技术规定;13本农林标准(JAS)要求所有生产商、加工商和经销商都必须按照日本农林水产省制定的质量标识标准来标注产品标签。


4.绿色贸易壁垒

成为贸易争端主要诱因绿色贸易壁垒特别是森林认证与木材合法性认定已成为各国林产品出口的主要约束因素。中国林产品主要出口国相继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法规,要求对进口木材及制品进行严格的来源合法性认定,完全禁止非法来源木材及制品贸易,如美国《雷斯法修订案》、欧盟《木材法案》和澳大利亚《木材非法采伐禁令》等。这些法规尽管有利于森林保护,但实际操作复杂且执行成本高昂,从而限制了林产品出口贸易。森林认证则通过市场机制和终端消费者的负责任购买行为来形成一道隐性壁垒,阻止不符合可持续经营要求的林产品进入消费环节,从而间接阻碍林产品国际贸易。随着人类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林产品绿色贸易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必将成为影响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进程和诱发国际贸易争端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应对壁垒出口的关键启示

针对中国林产品出口所遭遇的各种类型壁垒现状特点与发展趋势,可以归纳如下几点应对各类出口壁垒的关键启示及重要举措。

1.随时跟踪主要贸易伙伴

国救济措施动态在WTO框架下,贸易救济措施有着法定的受理过程,从发起到正式实施需要经过多次调查与取证,这为应诉方争取应对争端机会提供了切入点。如要充分利用好这些机会和切人点,必须随时跟踪主要贸易伙伴国的贸易救济措施动态,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驻外机构及时获取进口国有关救济措施的政策变动信息,适时研究和提出应对之策;透彻了解进口国救济措施受理程序及变化,时刻关注起诉方和潜在起诉方的动态,为涉案企业准备针对性强的有力证据与材料;紧紧跟踪进口国救济措施受理部门的工作进程,配合调查步骤,提前完成取证任务,为应诉方的快速应对提供智力支撑和科学依据。

2.持续关注技术手段

国际进展及潜在威胁技术手段壁垒隐蔽性强、不易监督、难以预测,尽管目前还不是中国林产品贸易争端的主要诱因,但其潜在威胁巨大,同时技术手段的贸易保护作用还会随进口国技术标准的提高不断强化;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林业企业的技术水平同发达国家同行业技术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距离,欧美发达国家有能力通过制定更高的技术标准和更严的技术法规来限制中国林产品出口。因此.必须随时关注技术手段壁垒的新形式,了解主要林产品进口国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修订与更新情况,熟悉国际上有关贸易技术问题的公约,为中国林业企业有针对性地达标提供科技支撑。

3.重点研究绿色壁垒变化形式与应对策略

近年来,在关注人类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幌子下,欧美发达国家相继制定与公布了众多环境公约,出台和实施了各种针对进口产品的绿色法规或制度,为发展中国家林产品出口构筑了一道坚固的贸易壁垒。绿色壁垒形式多样,比如木材合法性认定与森林认证,出现时间不长,包括具体实施过程在内的很多方面很不完善,但其作用和影响日益显现。绿色壁垒形式不断变化和翻新,长期影响有待观察,具体应对策略有待深入探讨,这些重点领域,值得高度重视和持续研究。

4.迅速建立林产品出口贸易预警信息平台

在应对各种形式的出口贸易壁垒时,第一手信息的及时掌握有助于相关企业提前调整营销策略,随时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建议中国迅速建立林产品出口贸易预警信息平台,通过一切手段随时收集、整理、分析、传递和提供贸易法规、政策、标准、技术与方法等信息,提醒国内出口企业警惕主要伙伴国一些贸易政策或法规的潜在威胁;全面分析主要进口国贸易救济等壁垒措施实施的可能性,引导企业优化产品出口流向;贸易争端一旦发生,及时通告相关利益方,共同推动纠纷或案件的有利解决。

作者:田康 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


    更多行业经济论文详细信息: 中国林产品国际贸易论文
    http://www.400qikan.com/mflunwen/jjlw/xyjj/131092.html

    相关专题:微博谣言 现代城市轨道交通


    上一篇:土地整理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与对策
    下一篇:低碳经济与循环经济探析

    认准400期刊网 可信 保障 安全 快速 客户见证 退款保证


    品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