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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物流服务集成供应链研究

0引言

随着产品市场化、全球化的发展,企业利润不再仅仅由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决定,物流服务在整个价值链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电子产品尤为典型。电子产品的附加值高、时效性强、更新换代快、产品种类多等特点对其物流配送系统的快速响应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1]。因此,电子产品制造企业常常将物流业务分包给专业的物流服务集成商,由集成商组织运输、配送、库存等功能型物流企业,进而形成专门的电子产品物流服务供应链。物流服务集成商是电子产品物流服务供应链的核心,不但是业务的组织者,也是收益分配的组织者[2]。在业务组织过程中,物流服务集成商与功能型物流企业之间是平等关系,业务的完成需要双方的密切合作,然而在分配收益时,物流服务集成商对功能型物流企业又采取了“非合作”的策略。由于集成商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这种“非合作”策略容易导致利益分配不均,进而影响功能型物流企业的积极性,出现物流服务水平低、交易成本以及道德风险高等现象。因此,针对电子产品物流服务集成商在“非合作”策略下引发的利益分配不均问题,建立一种合作利益分配机制尤为重要。国内外学者对物流服务供应链利益协调机制已有研究,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利益分配问题方向,如Frank[3]建立了关于物流服务供应链的服务定价模型,验证分析得出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能有效促进参与各方的合作积极性。Zhou[4]等通过博弈模型给出一个价格数量策略,解决随机需求下单一制造商和零售商的物流服务供应链协调问题。Arcelus.F.J[5]在需求不确定条件下,通过建立制造商与物流服务商之间的博弈模型,提出制造商为物流服务商分担风险的回归政策。AlfredssonM[6]指出建立收益合同模型可以促进物流服务供应链各方合作积极性,但未能在集成商与分包商之间建立一个收益分配合同模型。国内部分学者对此也进行了一定研究,孟丽君等[7]研究了物流服务集成商占主导地位条件下,关于功能型物流企业的供应链契约选择问题。陈志松[8]建立了物流服务供应链的批发价契约以及收益共享契约,并得出了最优状态下的物流服务订购量及质量成本投入量。刘伟华等[9]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建立了一个物流服务集成商和多个功能型物流企业之间的优化模型,最终得出物流服务集成商提供给功能型物流企业的最优分配系数与固定支付。何美玲等[10]通过委托代理理论研究了需求不确定条件下,物流服务集成商与功能性物流企业之间的能力协调和收益共享契约问题。桂云苗等[11]提出通过建立竞争联盟的协调方法以解决集成商与功能性物流企业之间的协调问题。田宇[12]等为促进物流服务供应链各方积极参与合作,构建了二阶段以及三阶段的物流服务供应链收益分享合同模型。李剑锋等[13]研究了需求不确定条件下,基于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二级物流服务供应链的定价及效率问题。崔爱平[14]等通过建立期权契约协调机制来解决集成商与分包商的订购与投资决策问题,从而实现双方分配利润最大化。现有文献分析表明,在物流服务供应链主体利益分配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较多成果,但上述研究过于强调物流服务集成商在物流服务供应链中的核心地位,大多采用了Stackelberg主从博弈去描述二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实质上,集成商与功能型物流企业在业务执行中是平等合作关系,二者在分配利益时也应该是一种合作互利关系。基于此,本文从物流服务集成商与功能型物流企业在业务上的合作关系出发,结合电子产品物流服务的时效性特征,构建电子产品物流服务集成供应链合作利益分配机制,促进两者之间的业务合作,进而提高整个物流服务供应链的运行效率。

1问题描述与假设

电子产品物流服务供应链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物流服务集成商和功能型物流企业两方之间,双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15]。集成商将业务分包给功能型物流企业时,两者之间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委托方为电子产品物流服务集成商,代理商为功能型物流企业[16]。集成商不仅负责电子产品物流服务供应链的组织协调,还要为保证服务质量而参与物流服务的具体运作,功能型物流企业主要为集成商提供配送、运输、仓储等专业性物流服务,服务质量由双方合作程度决定。在业务上,物流服务集成商需要功能型物流企业与其合作,提供高效的物流服务质量,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各司其职,地位平等,两者所提供的物流服务对电子产品物流服务供应链的整体运营起到功能互补作用,然而在利益分配时,物流服务集成商占主导地位,不仅要确定支付给功能型物流企业的固定费用,还要根据双方的合作程度决定利益分配比率。这种业务上的合作,利益分配时的“非合作”策略影响了物流服务产出效率。

2模型建立

依据以上假设,整个电子产品物流服务外包共分为三个阶段,首先集成商制定服务外包合同,之后物流服务集成商和功能型物流企业各自选择最优的物流服务质量,服务价值实现后,集成商按合同规定向功能型物流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根据博弈论逆向解法,假定支付函数W()已经给定,由双方的物流服务质量进行决策。

3模型求解与分析

在最优情况下,物流服务集成商无需对功能型物流企业支付更多费用,此时,集成商支付给功能型物流企业的固定费用为:此可知得如下结论1。结论1最优分配系数*与物流服务集成商投入的物流服务质量产出弹性系数a呈负相关,与功能型物流企业投入的物流服务质量产出弹性系数b呈正相关,与集成商和功能型物流企业所投入的服务水平12e,e、变动成本系数,、物流服务质量产出系数k无关。结论1说明物流服务集成商在确定电子产品物流服务外包合同利益分配系数时,只需要考虑双方投入的物流服务质量产出弹性系数,无需考虑双方投入的质量水平以及成本系数。

4算例

为验证结论1,假设双方所投入的物流服务质量水平的产出系数k4,功能型物流企业的保留效用2u,物流服务集成商以及功能型物流企业的成本系数分别为3,3,双方投入的物流服务质量弹性系数a,b为变化值,其变化范围为(0,1),求*,利用maple13绘制出集成商和功能型物流企业投入的物流服务质量弹性系数与分配系数的三维关系图,如图2。由图2可看出,当a在(0,1)范围内递增时,*逐渐递减,说明集成商所投入的物流服务质量弹性系数与分配系数呈负相关。当b在(0,1)范围内递增时,逐渐递增,说明功能型物流企业所投入的物流服务质量弹性系数b与分配系数呈正相关。所得验证结果与结论1相同。为进一步验证结论2,假设双方所投入的物流服务质量的产出系数k=4,功能型物流企业的保留效用,双方投入的物流服务质量弹性系数a0.6,b0.6,双方的成本系数,为变化值,计算不同成本系数下集成商和功能型物流企业所投入的物流服务质量,并绘制成本系数与物流服务质量之间的三维关系图,如图3、图4所示。成本系数大于0,因此对,在1到3之间取值,由图3、图4可知,当集成商的成本系数α递增时,双方所投入的物流服务水平*2*1e,e递减;当功能型物流企业的成本系数β递增时,双方所投入的物流服务水平递减。因此,集成商与功能型物流企业所投入的最优物流服务水平与成本系数呈负相关。为进一步验证双方投入的物流服务质量与产出系数的关系,假设功能型物流企业的保留效用2u,双方投入的物流服务质量弹性系数a0.6,b0.6,成本系数分别为3,3,将产出系数k作为变化值,对在1到10之间取值,计算不同产出系数下双方所需投入的物流服务质量,并绘制产出系数与双方投入的物流服务质量关系图,如图5所示。

5结束语

本文以电子产品物流服务集成商与功能型物流企业在物流业务上的合作关系为视角,针对集成物流服务供应链收益分配时非合作策略引发的物流服务水平低、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建立了集成商与功能型物流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模型,并对两者间的合同参数进行选择分析与优化。结论表明,物流服务集成商在设定最优分配系数时,只需考虑双方投入的物流服务质量产出弹性系数,最优分配系数与集成商投入的物流服务质量产出弹性系数呈负相关,与功能型物流企业投入的物流服务质量产出弹性系数呈正相关;集成商与功能型物流企业所提供的最优物流服务质量与产出系数呈正相关,与双方的成本系数呈负相关;最优固定支付与产出系数呈负相关,与双方的成本系数呈正相关。这不仅有利于实现双方在业务上的密切合作,同时也为电子产品物流服务外包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随着电子产物流服务范围的扩大,物流服务集成商和功能型物流企业数量逐渐增多,后续研究可进一步考虑多个物流服务集成商与多个功能型物流企业之间的利益协调。

作者:代应 史韵 宋寒 单位:重庆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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