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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的兴起与尊荣的重塑

一、卓越法律教育的思想基础

1.法学教育要上质量、出精品的追求“卓越”,就是超绝出众、非常优秀、高端的代名词。一般而言,“优秀者多,而卓越者少”,“好上加好是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在卓越这个层次就标志着法学教育质量评价标准的高标准与高要求。“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2]12-13卓越法律“人才”,要先成“人”,才可成“才”。所以,卓越首先意味着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强烈的社会人文关怀,意味着法律人的公平正义理念在人格和心性上的完满和丰盈;其次意味着具有精湛的法律技艺,能将法律知识娴熟地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3]。2.法学教育根本转型的改革路线图卓越法律教育并非凿空之论,它是针对法学教育伴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规模日益扩张、教学模式和方法比较传统、培养的人才知识结构相对单一等突出问题而提出的。2011年4月1日,教育部召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咨询会议、专家工作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这被认为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正式启动。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员会颁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工作措施、组织实施、政策保障做了系统部署。2012年11月23日,教育部办公厅联合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的通知,批准了北京大学等58所高校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中国政法大学等22所高校为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内蒙古大学等12所高校为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随后,上海、江西、河南等省份相继实施省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二、卓越法律教育的要义

目前卓越法律教育在国内高校的施行风生水起,但其核心要义在某些院校法律教育理念中仍处于云山雾罩之中。多数高校极力借“卓越”之名,大规模签约法律实务机构,但并未将卓越法律培养作为其努力方向,更多地是意欲借卓越之名炒作或争取更多的国家财政拨款。所以,我们必须在直面传统法学教育弊端的基础上,破解卓越法律教育理念困局,才能回归卓越法律教育要义。1.卓越法律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中国法学教育的航标明确指向职业教育。在我国,法律职业依然成为社会独立的职业阶层。在其直观形态上,这一领域的特殊性表现为严格的程序和独特的语词系统,要求从业者具有专门的知识、技能与素质,以此保证法律运作(法律实践)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这就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教育再生产着法律职业阶层[4]。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要以法律职业为导向,与职业需求相结合,培养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打造出具有精巧的法律技术和高度发达的职业伦理统一的“产品”。2.卓越法律教育最大特色在于“卓越”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卓越”,首先体现在总体目标上: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其次,体现在分类产出的“卓越法律教育产品”上: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要求法律基础扎实,具有较高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实务技能,能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涉外法律人才要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要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再次,体现在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上: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探索形成灵活多样、优势互补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最后,还体现在实践教学手段和“双师型”、“双语”师资建设等方面。3.卓越法律教育突出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如上所言,法律天生就具备一种实践品格。而我国传统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法律实践性和技术性的实践性课程未受应有的重视。实践能力的教学是高难度的,技术要求比较高。实践知识既不能教,也不能学,而只能传授和习得。它只存在于实践中,惟一获得它的方式就是给一个师傅当徒弟———不是因为师傅能教它(他不能),而是因为只有通过与一个不断实践它的人持续接触,才能习得它[5]。所以,只有在实践教学中充分地总结、提炼、升华实践经验,使之系统化、体系化,才能更好地指导以后的法律实践教学,从而达到培养出卓越法律人才的实效。4.卓越法律教育的突破口在高端法律人、基层紧缺法律人才的培养当前我国的法律人才存在着区域不均的问题,沿海地法律人才富足,而中西部基层法律人匮乏。另外还存在着结构性矛盾,高层次、高素质的卓越法律人才严重缺乏和适宜的基层社会、农村社区的纠纷解决需求所需的基层法律人才紧缺。诚如教育部高教司副司长刘贵芹在西北政法大学指导工作时谈到:“法学教育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严重不足。全国涉外专业律师才300来个,真正能用的只有20来个,所以国内涉及世贸争端的官司只能请国外的律师,面临很大的泄密风险。世贸组织中的我国雇员也少得可怜。国家解决一些国际争端问题也亟需高水平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6]鉴此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卓越法律教育选择了“发力高端法律,稳定中端,扩大基层”的发展策略。

三、对法律职业尊荣的刻下影响

1.现行法学教育格局面临着重新布局的情势法学专业毕业生不再是“皇帝女儿不愁嫁”,必须面临着激烈的竞争才可以获得职位。且高考报考法学的男女比例失衡明显,女性比例偏高。以厦门大学法学院为例,本科生中,2/3的学生是女生,研究生中女学生高达3/4,到了博士阶段,男生更是少见。如此失衡的男女比例表明我们法学教育现在的学生结构是有问题的[7]。卓越法律教育的兴起将重新布局中国的法学教育,高质量的法学教育必将让法学学科重新找回应有的尊严,进而重新让高素质的学子青睐有加、踊跃报考。整个中国的法学教育将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结构:(1)塔尖由少数法学院组成,以涉外法律人才、复合性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定位于“高品位、高端化、高文化”,具备与世界法学同等对话的能力,为中国法学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中国荣耀”奠定基础;(2)塔身以“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兼具少量涉外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着力于中国中高端法律服务市场布局;(3)塔基则是面向基层的法律应用型人才为培养中心,由庞大的地方高校法学院系组成,在提高地方法律服务市场的广度、深度方面多做文章。在卓越法学教育的实践过程中,无论是绝大多数处于亟需国家资源支持但却处于“卓越计划”边缘地位的地方高校,还是抢得先机获得“卓越计划”资源支持的首批卓越基地高校,都必须认真研究法学教育改革和高素质人才培养方案。2.现行的法律服务标准和法律消费者的期待都高于过往法律是一门精深的学问。如果没有对法律职业知识的精深了解,“不经过专门的学习和研究,一个人的法律知识大抵高不过‘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之类的水准”[8]。特定的职业群体靠特定的知识形塑其位于现代分工社会的地位。法律是一个由特定概念体系、研究方法、思维方式汇集成的相对独立的知识系统。正是这种专门的知识体系、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普遍的社会正义感,使得法律共同体成为一个自治的共同体,一个分享共同的知识、信念和意义的想象共同体[9]。如果没有对法律职业知识的精深了解,就不可能达到法律共同体的最底层法律工匠的水准。然而,“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10]。所以卓越法律教育致力培养的卓越法律人,也必然不只是简单的只懂法律皮毛的法律人,而是具有高超法律职业素养的法律人。这就无疑间提升了法律职业群体的法律素养。3.卓越法律教育以职业教育作为基本定位,有利于建立受人尊重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卓越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勾连,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律人智识和技能为基本宗旨,这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完善提供智力支持。耶鲁法学院的培养理念中认为法学教育,既要培养学生除法学外多元学科的学术洞察力,还需要考虑通过职业训练来解决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权力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具体问题。而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没有形成相互尊重法律职业共同体培养体系,最终结果是接受了相同的法学教育,却无法塑造出一个相互尊重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之间的割裂和隔阂反倒不断加剧。

四、卓越法律教育实施中法律职业尊荣的重塑路径

1.法学教育要争气整个中国法学教育绝对不能回避对“卓越”这两个字的追求,且只有在日趋激烈的就业市场筛选下,其卓越性才能逐渐呈现。各法学院校,如果不积极主动调整法学教育方法,那么一定会被淘汰出局。卓越法律教育的兴起,是审时度势的国家级教育战略规划,法学教育既要符合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卓越性的高标准要求,又要体现出错位竞争、特色发展的需要,进而深层次提升法学教育的品质,带动法学教育质量的全面提升。2.职业共同体内葆有应有的信任和尊重对法学教育的批评更多地是来自法律人批评。很多批评是中肯的、深刻的,但是过于吹毛求疵和全盘否定传统法学教育的贡献也是不对的。“卓越计划”对我国过去高等法学教育作出正面恰当的评价: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中国法治三老之一李步云先生更是发出了理性的声音维护了法学群体的尊荣:“我以为法律本科生并不多,主要是用人机制的问题。基层亟需法学专业人才,中小企业也需要法律人才,社会服务也需要,但是这些地区行业工作要么较为辛苦,要么风险较大,所以毕业生去的少,这都是需要改进的地方。何况现在司法系统总的来说受过专业训练的人才还是太少了。而且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际司法也有距离。”[11]可以说,法学既是治国理政之学,又是经营生活之学,上到治国理政的职位,下到妇姑勃溪的调解,都需要法律人的介入,所以法律人才培养过剩似乎属于表面的结构现象。因此,法学学者负有责任扭转日渐衰微法学学科的社会印象,公正客观地重塑社会公众对法学学科的信心。3.争取重构“小法学”格局法学学科就业本身是两极分化很严重的,好则可以进入公检法等治国理政职位,差则沦为业务员等非法律职位,这也是由法律职位本身就是精英倾向明显的缘故。而传统的大法学格局中,大法学就是指包括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等5个学科类。有些学科就业形势极差,就业面极窄。例如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包括一些名牌大学的此专业招研究生一般也很难招满,对于就业,本科毕业生几乎什么都可以干。政治学、社会学的整体就业也同样惨不忍睹,社会所需职位甚小,每个大学的政治学、社会学专业一般都在其学校就业中排名倒数。就业蓝皮书提供的2009届至2012届主要专业门类本科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来看,法学专业分别为82.3%、86.7%、86.8%、87.2%,连续4年垫底;2012年本科就业中被红牌警告的10个专业里就包括法学专业(红牌专业是指失业量较大,就业率较低,月收入较低且就业满意度较低的专业,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出现这种问题在于,首先法学专业存在的“隐性失业”问题,就是法学专业学生如果没通过司法考试,一般会在毕业后一段时间内不就业而是专心准备司法考试,以进入法律职业群体。再则,大法学框架内其他一些就业状况恶劣的专业连累了法学专业,让不明真相的人误以为法学连年红牌警告,法学专业就业差得不得了。因此,一个“小法学”的格局的出现恰恰可以凸显法学学科的精英化属性,重新赢回那些属于法学专业本身的尊荣。4.限定司法考试的报名门槛把高等法学教育作为司法考试的前置程序,这并非基于法律职业圈子的“排外情节”,而是基于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现有矛盾和域外司法考试经验的适恰考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自2002年实施以来,司法考试已经成为法律职业准入机制,成为沟通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养成的桥梁。司法考试制度也成为非法学专业人士改变命运的敲门砖,其“唯一标准答案”的重记忆、轻理解的考核方式,让记忆力强的无法律基础的非法学专业人士也能过关。而吊诡的是,有学者以武汉市司法局的司考数据(2005—2011)研究发现不太符合逻辑和情理的结果:法学专业考生的通过率在7年中有4年低于非法学专业考生[12]55。这是对中国法学教育的一次无声的侮辱,似乎接受正规的法学院教育并非完全必要,这就大大消减了法学教育的价值和意义。在域外经验上,司法考试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地区),都将司法考试报名资格与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勾连。例如美国律师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具有相应的受认可的法学院教育经历和满足或即将获得相应获得J.D.或LL.B.学位;德国报名参加司法考试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或至少4个学期在德国大学学习法律,获得大学法学专业单科(民法、刑法、公法三门必修课)结业证书;而日本、英国、韩国、我国台湾地区都几乎如此,都强调要通过转化课程或预备考试来确保考生已经具备了相当的法律基础[12]65-66。所以我国司法考试门槛应统一设定为只有正规法学院校毕业且具有基本法学学位的人才可获得资格。将司法考试报考资格限定在主体资格以接受法学教育为前提,是法律职业专业化和特殊性的需求,也是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合理接榫衔接的需求,更是“高品质、同质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需求和法律职业尊荣重塑的关键处。

五、结语

法学界的卓越法律教育愿景仍待时间考验,但法学教育重新整合已是大趋势。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未来从事法学教育的院校,无论面向高端、中端,还是基层培养,同样面临着整合,最后会出现分化。一部分法学院校成为世界级院校,还有一部分院校可能退出法学教育舞台。卓越法律教育的这种“法律人你必须卓越”的倒逼体制,不仅会造就拥有扎实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卓越法律职业品质的法律人,进而会为法律职业赢回所应尊宠的崇高职业声望,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法律需求,成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力量。(本文来自于《煤炭高等教育》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杨学科 周桂英 单位:湘南学院 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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