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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思想道德教育排解农村纠纷

一、我国农民思想现状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入,人们的经济纠纷、矛盾冲突进一步增多,对用传统思想道德教育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显得力不从心,需要加强法律手段的调整力度。然而农村人们的脑海里普遍存在着朴素的礼教思想,行为是“礼治”多于“法治”。他们虽然接受过普法教育,但由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受各方面的影响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据调查,现在农村的实际在住人口其实远小于农村的户籍统计人口。因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人进城务工人口逐年增加。农村在住人口减少,并且多为老弱病残者,青壮年在家很少。进城务工人员或者留守农村务农人员,因身体健康程度、文化水平、个人能力以及发展机遇等情况,会产生一定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合理、合法、及时的解决。

二、我国农村的法律普及和应用状况

1.涉农法律规范少

从我国法律分布情况可以看出,大多数法律表现为城市立法,涉农法律数量和质量均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仅有的有关农业的法律,也仅涉及农业生产大方面,没有具体法律规范可执行,导致法律远离农民。有调查资料表明:“在农村有80%多的人能较为准确的说出3到6个法律名称,其中学历较高的和村干部了解的法律知识普遍要高于一般农民。但大部分农民,甚至部分基层干部对法律意识不强。10%的人不能回答,其原因是可能仅止于知道有法律这个东西,但具体是什么,有什么法却说不上来。同时了解稍多一些的也就仅是婚姻法、合同法、计划生育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的一点点,像民法、继承法、诉讼法(民事、刑事、行政)等这些重要法律或重要地方法规了解不足”。他们以为只要自己没有杀人放火就不会触犯法律,而不懂得法律不仅调整刑事犯罪关系,也涵盖自身的生活、生产、政治等各方面。深究对法律认识不足的原因:一是宣传力度不够,二是这些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有些法的内容不相适应,给农民造成一种“法”大而空的感觉,认为它们与自己无关,三是农村长期自然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调整当地村民社会关系的准则(习惯)在一定程度更能解决农村问题,从而让农民认为法可有可无,甚至让农民对法有排斥心理,不愿意认可法律的调整。

2.对法律信任度不够

经分析调查资料发现:在农村,有20%的人认为法律不可信,72%的人表示比较信任法律,另有少部分人很信任法律。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大多数农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选举流于形式、拉票贿选,无视宪法赋予的参政、议政权利和职责。对村务管理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无集体和大局观念。甚至还有纵容村务管理上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独断专行及以权谋私,拉帮结伙、贿赂干部,官官相护、权钱交易及权色交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法律不如文件等行为或现象发生。分析原因,一部分人认为权大于法。他们觉得政府和法院是一家的,对法院能否秉公执法存在怀疑,并不信任法律。从数据上来看,尽管大多数人是信任法律的,但是在与人发生法律纠纷时,寻求法律帮助的人却并不多,他们要么找人用武力解决(也就是以牙还牙),要么忍气吞声。更有偏僻的农村还存在用村规、家规解决问题。由此不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了权力对权利的侵犯,破坏法律规范、滋生腐败。

3.寻求法律解决纠纷的意识不强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人采用“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私了”是指不经正当程序或官方途径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民间和解行为。在正统的官方词汇中,与“私了”一词相当的概念当是“民间调解”。“民间调解”是国家法所赋予民间社会的一种私权自治,而“私了”一词所隐含的前置逻辑则是对现行国家法律的规避甚至逃避。农民如何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如何看待打官司在解决纠纷方式中的地位,这是衡量农民法律意识水平的一个较为具体和直观的指标。当问及“假如你与他人发生纠纷,你会采取下列那种方式解决”时,有30%的人选择“私了”,有60%的人选择“找村委会或乡镇干部”,仅有10%的人选择“打官司”。这个结果对了解农村现状的人来说,并不奇怪。事实上农民不选择“打官司”在农村大部分地区都存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在偏远山区,农民之所以大多不选择“打官司”来解决纠纷,确有许多困难。目前农村的司法、执法机构管辖范围较广。例如:处在基层的人民法庭通常要管辖上万乃至数万人口,而同时这些机构工作人员的数量相对较少,素质也不怎么高,工作效率低下。这些都是我国基层司法现状所不可回避的问题。农民觉得打官司成本高。首先,从时间上看,由于打官司有严格的司法程序,办案有最低期限规定,这些自然要耗费较大的时间成本,而作为一名贫困地区的普通农民,他们没有,也不愿花这么多时间和精力在这个上面;其次,从金钱上看,这是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限制,打一场官司所花费的费用是惊人的,诉讼成本太高已是当前中国基层司法现状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样以来,即使农民想寻求法律救济,也会被高昂的诉讼费用吓倒。当前农村中流传的“赢了官司输了钱”,能更准确反映农民的这种心态。而寻求干部解决纠纷之所以成为农民的首选,一方面在于干部生活在本乡本土容易寻找,而且,从传统到现实的行政权威,形成了农民的权威依赖心理,使干部成为农民的依托,也易为农民所信任;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的“高处不胜寒”,客观上促使农民寻求一种更为简便易行、方便有效的途径来解决纠纷,而找干部解决无疑是最符合要求的。长此以往,也就形成了中国农民解决纠纷的一种习惯。私了方便省时的特性显而易见,故为农民所看重。当然,私了方式的高选择率同时也表明“和为贵”“无讼少讼”等传统观念对农民选择解纷方式的影响。

三、运用法律和思想道德教育等手段排解农村纠纷

1.法律手段的运用

第一,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农村法律体系。根据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状况,让农业生产、生活法制化,就必须建设更多关于农业和农村方面的法律规范,特别是涉及农业产业发展、农村社会稳定、征地和被征地、土地承包和流转、合伙经营、村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医疗和养老、农村建房、基层干部选举、计划生育、婚姻家庭、村民自治和农民工权益等有关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要有具体实施细则。只有让老百姓觉得他们的生产生活是在看得见摸得着的保障措施下进行,他们就会安心搞建设、谋发展,并会觉得自己在法律上有主人翁地位,从而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并主动捍卫法律实施、打击违法犯罪。第二,送“法”下乡,法律援助,让农民更多的了解法律。一是利用农村党员和村民小组长轮训,组织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到农村进行法律讲座、法律咨询等形式开展“送法上门”活动。二是开展律师结对活动。在行政辖区内实行每个律师至少针对一个行政村,由律师事务所与行政村签订服务协议,实行针对服务。三是选派法律院校法律专业师生到农村进行法律援助、现场教学和定向实习等,开设“普法大讲堂”,结合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授课,以提升农民法律素质。第三,从乡镇村干部抓起,进一步加强普法力度,提高基层干部法律素质。只有基层干部法律素质提高了,依赖乡镇干部解决纠纷就减少了。一是建立法律培训,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县区负责对农村法制教育骨干培训,乡镇负责对村两委干部及中小学法制副校长进行法制培训,市级以上“民主法治村”全部聘请法律顾问。二是抓好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乡镇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和法制宣传讲师团。落实村级兼职法制宣传干部和法制宣传员,配备农村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给农村建立一支责任到人,任务明确,素质较高的法制宣传队伍。三是抓好阵地建设,加大村民法制学校、法制宣传栏、法律图书角等农村传统普法阵地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农村传统普法阵地的主渠道作用。注重下沉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职能,依托乡镇司法所建立村级法律服务工作室,依托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村级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同时,还借助有线电视转播插播,公共汽车车载音、视频,手机或座机来电、等候音乐、乡村广播和横幅等户外户内载体,播放法制宣传内容,延伸拓展普法工作触角,营造农村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第四,简化法律诉讼程序,建立巡回法庭、派出法庭。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敢于打官司、愿意打官司,彻底消除“告状难”现象,并切实保障农民“告状”前有信心,“告状”后有效果。加强对农民的司法保护,依法切实维护农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一要合理设置基层司法机构,降低农民诉讼成本;二要建立高素质农村司法和执法队伍,保证其独立、公正,依法行使职权。三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的违法犯罪活动;四要落实村委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建立健全村组干部监督机制,推动村务财务公开;五要落实群众信访工作,积极、主动排查、调解、处理农村矛盾纠纷,控制事态发展;六要强化执法监督,完备执法监督机制,严肃纠正和查处执法不严、执法违法行为,定期对执法司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

2.思想道德手段的运用

第一,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在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希望工程”等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中,始终贯穿思想道德教育内容,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在道德实践活动中受到很好的道德教育,逐步地在全农村形成讲道德、实践道德的好风气。第二,探索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结合机制。把思想教育导向性体现在法律法规和制度中以及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中,把基本道德要求贯穿于乡规民约和人们日常行为规范中,使自律与他律、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有机结合。第三,探索道德教育与道德监督相结合机制。农村基层行政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有效的道德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奖惩机制,把思想道德监督纳入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思想道德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在道德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使广大基层党员干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侵蚀,永葆共产党人本色。

3.法律与思想道德相结合

第一,结合法律调整,辅以思想道德教育,建设和谐、健康、法治的新农村。在广大农村,按现有新农村建设形势,农民应该存在依法自治需要。但同时以我国农村历史沿革及其特殊性,我国新农村建设及其行为调整还需要在一定时期或长期过程中辅以“德治”。从法律制度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也从思想文化上营造谅解宽容的和谐意识,以和气、和睦及和谐的精神支撑,为法治和谐农村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坚实社会基础,形成社会进步的凝聚力。第二,没有对道德理念的追求,法律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德治”较“法治”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同时法治运行需要道德支撑,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法治的推行需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没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有了好的法律也不易执行,再严密的法律也有空子可钻。因为正如前面所述,法律规范制定虽有一定的预见性,但为了维持其稳定性,法本身有一个缺陷就是在一定时期会滞后于现实中所发生的新情况。第三,法治是对人民最起码的要求,德治则是高层次的要求。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法治的完善离不开道德制约。法律在实践中是动态的开放的体系,需要面对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延续、提升和发展。道德的自觉约束与法律的强制约束是相互制约的,也是相互转化的,某些道德规范需要适时提升为法律规范,在法律未涉及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可能束手无策,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人们可以依据道德来评判、谴责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道德不仅可以弥补法律条文的某些空隙或薄弱环节,而且可以深入人的灵魂。以德治国并非代替以法治国,而是要真正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实行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因此,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我们应该把“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

四、结语

在我国新农村建设发展进程中,我们要秉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有效运用“法治”与“德治”行为规范科学地处理农村矛盾纠纷,主要以“法治”手段为保障,让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在不知不觉中渗透农民生活,从思想和根本上加强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作者:阳家东 单位:四川省南充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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