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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分析

摘要: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作为承接农业投资的重要载体之一,对于推动我国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建设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以贵州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为背景,在总结贵州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所取得的成绩及发展特点的基础上,探讨分析了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贵州省;农业现代化建设;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现阶段,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逐步增强,传统分散式农业发展模式已严重限制了我国农业发展的总体水平。如何利用现代化经营模式推动农业发展,是当前我国农业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最主要问题之一。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作为承接农业投资的重要载体之一,能够直接推动农业的全面进步,进而健全我国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1]。

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我国农业发展的作用

(一)有利于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

就目前我国农业发展状况而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一家一户生产方式,由于其资源集中度低、投资力度小,因此无法适应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同时也带了资源配置不合理、经济效益低下、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因此,在不变更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类型的经济合作组织形式实现土地的有序流转,一方面可以将农村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高效的资源配置,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另一方面可以增强总体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整体经济效益。同时,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还可以实现农业产业链的有效整合,实现农产品经济中各个环节,例如种植、加工、销售、售后服务等一条龙业务,进而降低了农业产业链总体成本。

(二)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实践证明,增加对农业生产当中科学技术方面的投入可以有效的提高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和产品附加值、开拓新的市场[2]。在当前的农产品市场竞争格局当中,同一类型的农产品竞争力的高低与其所包含的科技含量呈正相关。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并非所有的农业生产者都可以很轻松地使用先进的技术来进行生产,新技术能否顺利实施以及实施效果如何要受到技术使用方人员素质和硬件设备的影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因其具有规模化经营的能力,一方面可以对工作人员进行高效的集中培训,使其具备熟练运用技术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大对基础硬件设备的投资而使得技术运用有可以施用的载体。因此,农业科技成果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给予其转化和应用的平台。目前,贵州省已有16家专业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省内的农业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建立了稳固合作关系,多项农业科技成果得以成功转化应用[3]。

(三)有利于农民的直接增收

当前在广大农村,主要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仍然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分散式经营模式。在此种模式下,个体小规模经营的农户缺乏对农产品市场信息进行及时把握和决策的能力,很容易出现“丰产而不丰收”的局面。同时,因个体农户无法直面消费市场,其所生产的农产品很大一部分利润被经营农产品销售的大型贸易公司所赚取,从而在市场分配格局中明显处于劣势。相比之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具有明显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优势。一方面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能够将个体小规模经营的农户有效地聚集在一起形成合力,从而提高整体抵御市场波动风险的能力[4]。另一方面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优购有效延伸农产品整体产业链,做到产供销一体化,从而破除市场分配格局中的渠道壁垒,真正获取较高份额的利润,达到使参与的农户直接增收的目的。

二、贵州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所取得的成绩及发展特点

近年来,贵州省转变农业发展思路,把加大农户的专业化组织力度、多途径建设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突破口,并通过出台支持服务“三农”发展与改革的文件及配套政策措施来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构筑政策氛围。目前,贵州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底,贵州省共登记注册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5134个,会员人数达541326个,带动农户2120076户,覆盖全省农村总户数的9%。目前,贵州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结合其所在地区的发展目标,在建设的过程中也行形成了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组织主体多元化

由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各自经济组织发起方式有很大不同,以发起主体为依据,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农业经营大户为主体,这也是现阶段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主要经营主体,发起人一般在早年从事农业生产的过程中积累了原始资本和经营经验,依靠个人的威信和能力吸引本村的农户参与或者与其进行合作。二是以农产品生产企业为主体,通过与当地的农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从而获得更加优质和稳固的农产品原材料供货渠道或基础性生产基地。三是以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为主体,主要由分布于农村的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进行牵头,通过宣传、培训农民来使其获得现代化农业生产的新理念或新技术水平,或者直接同农民进行生产合作,同农民构成经济利益共同体。

(二)组织模式多样化

由于各个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所经营的内容和方向多种多样,因此其组织模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特色,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农业专业协会,此种模式主要是针对特定的农业产业或者农产品开展原材料或者设备采购信息服务、最新农业技术推广培训、农产品销售渠道信息发布等多类型服务,其性质是非营利性的公益社团组织。二是农户专业合作社,此种模式主要是以合作制或股份所有制为设立原则,通过资金入股或土地等资产入股的方式,将资产聚于一体而开展经营,入股的农户按照一定的分配方式取得分红,具有典型的商业化性质。三是行业协会,其存在的意义在于构建政府和农业生产者之间的沟通纽带,主要通过制定农产品质量标准、提供农产品参考价格等具体业务内容而开展工作,一方面协助政府进行有效管理,另一方面为协会会员建立公平竞争渠道,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

(三)承载内容不断丰富

对比以往的农业合作形式,现阶段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经营内容、运作方式以及合作的环节和领域方面都有了创新性的发展[5]。在加强原有的技术服务与支持、产供销一体化联合等传统合作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了土地流转入股、劳动力联合等新型合作方式,更加紧扣农业发展的实际,进一步满足了多方的需求。结合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一些以农业为背景的众创空间也逐渐发展起来,将政策导向、资金、人力资源、科学技术等各种创业元素汇集于一体,支持返乡农民工或大学生回归农村进行创业。同时,在农业产业链延伸方面,合作的内容也从单一的农产品基础原材料生产逐渐向高附加值的新型绿色农产品推介、农产品流通等环节进行拓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不仅仅将经营着力于生产、加工、营销的全过程,更致力于打造跨区域的资源配置网络,甚至形成了跨国经营网络。

(四)运作方式规范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深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设在经历了探索、转变、创新的历程之后,逐步涌现出了一批具有实干精神和丰富经验的组织人才,以及组织结构合理和运作规范化的成熟组织个体。这也意味着,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已基本结束了运作随意、管理混乱、分配不透明不合理的局面。从运作和管理层面来看,大部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已构建了完善的管理体系,制定了合理的规章制度,面对新形势已有了较强的适应能力;从分配层面来看,更加兼顾效率与公平,特别是随着法制环境的不断完善,参与者的利益得到了更加全面和稳固的保障[6]。总体而言,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尽管在组织主体、组织模式、经营内容等方面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但都有着成熟规范化的个体典型。

三、贵州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参与率不够高

我国在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曾一度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并创造了较强的生产力,但在这种经营理念之下,小农意识也开始在农民中逐渐蔓延开来。这也使得农民在参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时,当被要求公开自身经营内容或者参与土地流转时,一些农民产生了强烈的抵触情绪,认为会损害自身利益而拒绝同他人或者集体进行合作。目前,虽然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贵州地区数量上逐渐增多,但质量较高的却很少,很多新成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由于刚刚起步,经济效益一时难以提高,一些农民希望退出时却被强硬劝阻,从而严重挫伤了参与者的积极性,同时也使其他农民望而却步。

(二)资源与产业链整合力度有限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运作是否能够成功,关键在于其是否能够实现农村中现有资源的高效整合配置以及农业产业发展的相关产业链的延伸[7]。然而,贵州地区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的过程中,受到各地方农村特殊情况的影响,一些村经济合作组织在资源与产业链整合方面遭遇了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贵州地区多山区,许多农村分布在大山深处或峡谷当中,交通极为不便利,其农业资源的整合受到了地理空间位置的极大限制。二是贵州农村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农业设施与设备硬件建设不足,在整合的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然而本身当地农村群众生活就比较困苦,基本无可以汇集的闲置资金,融资的困难使得部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无法获得资源整合的启动资金或者发展资金,从而发展困难甚至夭折。三是农村地区因其生活条件艰苦,很难吸引到高级人才到农村进行创业或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人力资源整合的先天缺陷,往往使一些发展较好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无法实现向更高层次的资源与产业链汇集方向实现突破。

(三)法律与政策环境不健全

虽然现阶段,贵州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设,也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设提供环境氛围和实质支持,但总体而言这些扶持的政策还没有形成系统的体系,影响力也不够广阔,主要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治保障不到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外衣,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造成农民血本无归,还有一些犯罪团伙假借新型农产品推介,引诱农民走上了非法传销的道路,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农民的自身利益,也使得农民对一些正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产生了不信任,从而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正常发展受到极大的影响[8]。二是法制宣传过于滞后,市场经济环境下各种交易行为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才能予以开展,然而一些农民甚至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因其法律知识匮乏,再加上农村地区缺少法律宣传的途径和力度,往往在从事农业相关商业活动的过程中明显触犯法律而不自知,不仅要面临经济上的法律惩处而且可能面临刑法的处罚[9]。三是政策环境渲染力不足,一些地方政府缺乏简政放权的意识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造成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立与业务发展过程中行政审批环节过于复杂,从而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遭遇审批壁垒和时间延误成本。另一方面一些政策执行部门由于没有及时形成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面对基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面临的实际困难充耳不闻,只是循规蹈矩地开展正常工作,从而使一些长期困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困难无法进行解决。

(四)利益分配体系不完善

参考国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现状和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其对利益分配体系及细则的重视程度。然而,就贵州乃至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现状而言,在其发展过程中往往只重视经济效益建设,长期忽视甚至回避利益分配问题。在其成立初期,由于没有在章程或规范性协议中明确分配的原则和分配的具体条款,从而使面临分配问题时无章可循,一方面可能会使组织中的会员蒙受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会动摇会员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信任程度。同时,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会员之间的纠纷很大一部分是关于产权问题,具体来讲主要是经济产权与管理权限。例如,入会时缴纳的费用究竟哪些属于成本,哪些属于股权?经营决策时,究竟是按照会员人数进行表决还是按照股本贡献进行表决?这些问题都属于亟待解决的产权纠纷问题。

四、推动贵州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对策

(一)强化引导机制建设,提高农民参与积极性

首先,政府尤其是基层政权要加强对农民的思想引导,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对正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和可信度进行大力宣传,破除农民的思想误区,提高农民对其的信任度;另一方面以来源于农民身边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优秀领导者为典范,通过现实实例激发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其次,要构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农民之间的良好沟通渠道,可以通过现场进行技术服务、赠送新型农产品、设立长期大讲堂等生动的形式,缩短农民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促进其相互了解相互信任。最后,引导机制是否能够畅通关键在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否能够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发挥,只有让已入会的农民切实获得到利益的甜头,才能够形成口碑效应,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二)加强资源与产业链整合力度,突出整合的方向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资源与产业链整合的关键并不在于其涉及范围有多广,而在于是否能够实现具体某一方向上的有效整合。就整合的内容而言,主要是资金、资源和人才三个方面。第一,政府和社会各界力量要想办法拓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资金来源渠道,使其能够充分的利用各类资金实现其经营的周转和业务的新发展。第二,要鼓励资源相对丰富的农村地区,加快土地流转、公共设施利益共享等资源集中化进程,提高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程度。第三,可以通过培训返乡农民工、吸纳城市未就业大学生、招引农业管理人才等具体途径,进一步补充农村人力资源力量,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奠定人才基石[10]。

(三)健全法律与政策环境,营造良好氛围

良好的法律与政策保障是实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不断进步的前提保障。就贵州省目前法律与政策环境而言,要想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必须做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加大对利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背景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通过强有力的出击,从根本上破除违法犯罪行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危害;二是要深入农民群众当中,广泛宣传农业经济相关法律知识,使农民能够形成遵循农业经济相关法律进行贸易活动的基本意识,并在进行具体贸易活动的过程中能够自觉进行自我约束;三是地方政府要切实将简政放权和服务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落实到位,通过简化减免行政审批程序、深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解决实际困难等具体行动,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构建良好政策生态环境。

(四)完善利益分配体系,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首先,要从完善规章制度入手,通过采取政府管理、行业协会监督等具体方式,进一步明确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可具体操作的流程规范,从而使广大入会农民清楚了解自己究竟有哪些应得的利益和如何取得该项利益。其次,要在规章制度的框架下,切实实现农民的基本权益,对于出现的经济产权与管理权限纠纷,可以通过申请相关部门仲裁、政府出面调解、会员集中听证等多种途径,将已出现的纠纷化解,可能出现的纠纷防范于未然。最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应当加强自身组织体系和监督体系的构建,以带有自我约束力的制度为切入点,通过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执行力度,取信于入会农民。

参考文献

[1]向林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加快普通县域经济体发展的推进器[J].农业科技与经济.2013(11):45-47.

[2]杜秀林.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现代农业中的作用[J].中国农业信息,2015(6):21-22.

[3]张明超.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研究[D].沈阳:辽宁师范大学,2013:20-21.

[4]唐黎标.发达国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和启示[J].上海农村经济,2013(2):57-59.

[5]宋申猛.服务型政府视角下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4:33-35.

[6]张毅.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农业经济,2013(7):14-16.

[7]敬待黎.健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加快农村经济发展[J].中国农业经济类b类期刊信息,2015(2):8-10.

[8]甘建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农地利用的影响路径及其启示[J].中国集体经济,2015(22):16-18.

[9]陈小京.如何推进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的思考[J].湖北社会科学,2013(12):24-25.

[10]孙雪萍,韩帅.农超对接视角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J].经济研究,2014(22):39-41.

作者: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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