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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经济法的法观念

在党的十七大全面阐述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中共中央于2010年10月18日召开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全会指出,“制定‘十二五’规划,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国内外形势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新期待,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1]

笔者认为,在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召开,提出一个主题(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一条主线(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的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反思我国经济法的法观念,使之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在制度上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由于中国经济法传统理论深受前苏联经济法理论和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法理论的影响,往往不是倒向前苏联经济法理论就是倒向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法理论。目前虽然持根源于前苏联经济法理论的“纵横统一说”的学者越来越少,但对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法理论的认识却存在片面性,例如相当多的学者对美国经济法理论不分时间、空间、体制、背景的推崇备至。笔者认为,由于经济法本身所存在的复杂性,形而上学地看待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法理论,机械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法理论可能会遮蔽中国经济法的真问题,对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并不有利。因此,我们有必要回到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原点上,对经济法的法观念重新审视,以获得经济法基本观念的确定性和共识性,以推动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

一、经济法的本质应当是以人为本

计划经济体制不仅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而且使国民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在此背景下,中国逐渐走上了市场化的道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结果不仅是对社会的松绑,更为关键的是对地方政府的放权。地方政府由此享有了独立的财税收入权和投资权,强烈的经济利益刺激,使地方政府大搞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同时积极向外拓展市场,揭开了地方政府之间经济竞争的序幕。应当说,这种竞争对中国推动市场化改革是有利的。但是,由于地方政府之间的经济竞争不可避免地以提高GDP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作为首要考虑,相对忽略社会建设和公民福利,因此,地方经济发展的结果往往表现为“以物为本”,即片面追求GDP和为发展经济而发展经济,出现了城乡、区域、行业之间的贫富分化。对此现象,学界并没有及时进行有力的反思和批判,反而不乏附和之声。随着中共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这种实践和理论层面的状况得到了根本的遏制。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在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由此,我国经济法的本质应该得以确立,那就是“以人为本,提升社会福利和公民权利自由水平”。这样,对我国经济法的认识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就经济论经济,而应当扩大到以经济为核心的经济与政治、社会、自然协调发展的关系领域当中去。关于经济与摘要:关于经济法的法观念历来争论很大,众说纷纭。笔者认为,这是由于经济法本身存在的复杂性以社会、自然协调发展的问题,国内学者已有不少论述,如史际春教授认为:“社会是一个有机体,发展经济离不开社会协调,发展经济的目的还是为了人,为经济而经济是没有意义的。”[2]但关于经济与政治协调发展的问题,鲜见阐述。笔者认为,纯粹的经济领域是不存在的,政治体制必须与经济规律相吻合,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同时,市场经济本身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国家发展问题,国家须伸出有形之手,才能解决国家的战略利益问题,这一领域以国防利益为典型,这种经济法制度安排是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对这一认识,也有一些国内外学者发表了相似的见解。如英国经济史学家卡尔•波兰尼的“嵌入式”理论认为,经济并非像经济理论中说的那样是自足的,而是从属于政治、宗教和社会关系。[3]这种观点为我们重新认识经济法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二、经济法的经济基础应当是市场经济,法律基础应当是民商法

西方国家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极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在市场出现失灵导致各种经济、社会问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济问题主要表现在日益严重的市场垄断削弱了竞争,市场欠缺活力,妨碍技术进步,剥夺消费者剩余;生产过剩导致经济危机。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市场唯利性、信息不对称产生大面积社会侵权;市场力量不平衡产生分配矛盾等等。为了缓解经济、社会矛盾,西方国家在继续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的基础上,辅之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调节经济、社会关系,这就出现了一类新型法律部门———经济法。其典型立法如罗斯福新政期间的各项立法,以及美国制定的世界上首部反垄断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由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而来的,在实行什么样的经济体制这个问题上虽然出现了历史偏差和波折,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可违背,终与西方发达国家殊途同归。因此,我国也必将出现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经济法。市场经济体制,首先是以民商法为法律保障的。这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经济法必须以民商法为前提,为法律基础。经济法只有在民商法出现空白或失灵的地方才能发挥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当前的经济问题主要是民商法调整不足,政府对经济干预过度。因此,当前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点任务在于强化民商法的作用,扩充民商法的调整空间,这就需要进一步强调和突出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公司)等法律制度调动和整合经济资源的功能,为进一步挖掘我国市场经济的潜力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进一步考虑经济法作用的发挥。当然,我国当前市场化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市场缺陷,如分配不公问题;此外还有一些特有的中国式经济问题,如政府管制过度、与民争利等问题。在这些方面,既要讲政府调节,也要讲政府限权,经济法作用应该得以凸显。

三、经济法具有公法性

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条件来看,经济法无论如何也摆脱不了其公法属性。如前所述,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经济法是在市场垄断破坏市场活力,生产过剩导致经济危机,市场唯利性、信息不对称产生大面积侵权,市场力量不平衡产生分配矛盾的社会背景下,不得不引入国家公权力调整而产生的。这就注定了经济法不管是采用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采用间接手段还是直接手段调整经济关系,其背后必然存在着公权力的因素。由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不对等的,因而经济法必然具有公法属性,是一类比较特殊的公法规范。考察我国现行经济运行状况,则经济法的公法属性体现得更为明显,因为一方面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运行对公权力的依赖性很强,另一方面又没有解决好公权力错误配置和失控的问题,导致对市场经济运行构成极大威胁。按照吴敬琏教授的说法,这一情形属于中国当前的“体制性障碍”,包括“政府保持了太多对土地、信贷等重要资源的配置权力;以GDP增长速度为主的政绩考核标准;财政体制缺陷(以生产型增值税为主的收入结构,重要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过度下移等),促使各级官员不能不追求物质生产部门的高速增长;市场没有发挥作用,要素价格扭曲,特别是生产资料的价格扭曲鼓励资源浪费等”[4]。这类问题呼唤经济法对国家公权力进行科学且强有力的规范,其正是当代中国经济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四、经济法的整体性

按照英国学者卡尔•波兰尼的说法,经济是嵌入于政治、社会等领域当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可以说是经济法整体性特征的一个表现。这个问题前已提及,这里暂且不论,笔者仅就经济法在经济领域内部表现出的整体性特征作一阐述。就特定国家或地方而言,其经济发展的条件与其它国家或其它地方有密切的联系,这就是一方面要考虑发挥本国或本地方的比较优势与其他国家或地方形成产业分工或产业承接,扩大市场范围;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本国或本地区产业的高度化问题,创造条件发展先导产业,引领市场发展,从而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展开产业竞争。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彰显出了经济发展的国际化、区域化规律。经济法必然要遵循经济发展的这个规律,考虑本国或本地区与其它国家或其它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确定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促进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经济法的上述特征就是其整体性,也可以称之为经济法的联系性或系统性。五、经济法的必然性经济法的必然性是由经济发展的必然性所决定的。经济发展的必然性包括很多方面:从市场幅度角度看,市场幅度越大,生产交换就越发达,市场就越活跃,生产的财富就越多;从制度角度看,国家公权力越受约束,市场主体的权利自由越有保障,市场信用度越高,交易成本越低,决定了资源配置越有效率;从科学技术要素和科学管理要素的角度看,工业化是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在上述问题上都曾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波动和摇摆。以工业化为例,改革开放早期工业化确实大大推动了国民经济发展,于是许多人推崇工业化,但对生态保护避而不谈。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和生态恶化,中央调整了大政方针,提出科学发展问题,于是一些人转而将工业化与生态保护对立起来,只讲生态保护,淡化对工业化的主张。殊不知工业化与生态保护可以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同时工业化又是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这一论断对我们认识经济发展的规律至关重要。总之,为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性,经济法必须要考虑经济发展的上述必然性,加以吸收并固化为经济法的原则和基本制度。

六、经济法的历史阶段性

经济发展是有其共同规律的,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由于其发展的历史阶段不同,其发展能力、发展水平又呈现出不同的个性特征。关注这些个性特征,并给予特定的制度供给和制度支持,将为有效促进该国该地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就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法发展的经验而言,其当代经济法的主要任务在于应对广泛出现的市场缺陷,扩大市场空间、以及提升本国经济发展质量,增加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而我国除了要与西方发达国家保持经济发展的同步性以外,基于我国转轨经济的特征,当前更要注重市场发育不足,总体工业化水平低,公权力不当干预市场比较严重的问题。正如有学者所言,“(转轨)经济法的历史使命不是要通过政府来弥补市场缺陷而是要培育市场;(转轨)经济法的核心任务是要反行政干预而不是反垄断;(转轨)经济法的基本功能是控权而不是授权;(转轨)经济法应以公平为第一价值取向。”[5]与上述认识一致,史际春教授认为财政法才是中国当代经济法的龙头法。[6]对中国不同区域而言,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各地尤其是东中西部发展水平显然已不在同一个层次上。我们应正视这一现实,在国家统一法律和中央的大政方针指引下,根据各地实际允许不同地方或区域采取适当的地方性制度和政策安排。例如,在贵州这样的地区,工业化、城镇化还相当落后,就应当在地方性经济立法方面积极探索促进贵州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的制度安排。

七、经济法的变迁性

新制度经济学的最新研究成果证明,制度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从制度视角来看世界经济的发展史,每一次经济发展水平的跃迁,本质上都是由其背后的重大制度变迁(或称制度创新)所带来的结果。例如,近代英国发生的宪政变革限制了政府权力,尤其是限制政府非经议会立法不得征税收费,赋予了市场主体广泛充分的经济自由权利,从而激发了巨大的市场活力,这一制度变迁同时标志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7]再如,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应对经济危机和战争危机的需要,国家开始管制经济,国有资本制度开始发挥作用,这又是一轮新的经济法制度变迁。战后,国民经济恢复常态发展,放松管制,实行私有化重新成为经济法的主导思想,经济法制度再度发生变迁。

总之,我们不应孤立地、形而上学地看待经济法制度,不应把经济法制度看成一成不变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随着经济发展条件的变化,经济法制度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本国或本地区的生产力发展,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就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而言,当前的经济法制度重点应放在扩大市场自由度,提升市场有效配置资源功能,防范行政不当干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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