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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政治发展与国家认同释解

一、以国家认同为目标推进民族政治发展

民族政治发展描述的是民族政治体系的合理有序调整以及民族政治生活的正态变迁的动态过程。有学者认为,民族政治体系始终处于不断微调当中,民族政治生活亦是变相万千、难以捉摸,所以为民族政治发展设定目标只是枉然。就此,更多的学者持反对意见并且认为,既然政治发展的实质是寻求政治发展目标中的核心价值[2],那么民族政治发展旨在寻求民族政治发展的核心价值,因而为民族政治发展设定预定目标是完全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中华民族是由56个族体单元构成的民族集合体,各民族基于自身的历史、地理状况及政治、文化环境等实际,可以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发展目标,但这与整合政治资源、提升国家认同的总体目标并非矛盾。也就是说,民族政治发展在为民族共同体提供深沉政治关怀、民族共同体权利得以最大彰显的同时,必须有助于国家认同的提升,否则国家作为民族共同体的政治想象就会在民族(族群)认同强化的心理意识中遭到撕扯,乃到面临分裂厄运。

(一)民族政治发展多重目标之间是相容的,不是水火不容的

民族政治发展是以民族共同体为主体的政治发展,民族是其中最核心的概念,一方面民族政治发展基于主体的不同,目标选择具有多主体性的特点,各民族共同体基于自身因素考量,彼此政治发展目标的选择是有较大差异的;另一方面,民族共同体在构建民族政治发展战略,落实政治发展规划时,民族政治发展目标体现多维性的特点,任何一个民族共同体政治发展目标的选择绝非单一的,而是多重的。尽管民族政治发展目标纷繁复杂,但趋向都是一致的,彼此之间是相容的。自决制、联邦制、民族区域自治制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预设的解决民族问题的三种政治形式,但何种形式更适合于中国民族国情,马恩等经典著作中没有提供现存答案。解决问题方式的选择合适即最好,“只有自主选择适合自己民族发展道路和特色的政治形式,该国的政治发展才能是内在的、稳定的和持久的。”[3]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我们并没有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那怕是实践成功的模式,也没有套用苏联的政治制度模式,而是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在政治制度的选择上,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经20余年不懈探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治制度选择,这项制度选择立足于我国国情,坚持“三个结合”原则,即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相结合、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相结合。60余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用于解决我国民族问题是比较成功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和推行,其目的在于调动各民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充分发挥并利用各民族的资源优势,促进少数民族及其地区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显然,这项政治制度的选择有助于民族政治发展多重目标的趋近,如政治文化突破宗教、宗族藩篱日益变得世俗化、政治权威由多元并存逐步趋向集中化、自治地方政治结构(区、州、县三级)功能区分由模糊走向清晰、民族政治体系的行政能力的显著提升等。以民族共同体为单元加以考察发现,多重目标尽管存在实现程度的差异,但发展趋向却是相似的。各民族共同体政治发展目标的趋近,唤醒了各族人民的维权意识,提升了他们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他们在从事政治活动、参与政治生活的进程中,对祖国的壮丽河山感情趋浓,对历史文化传统、道德伦理观念、现行制度体系有了更多的体认和共识,这种情感和体认齐力并进,汇同于国家认同的终极目标。多重政治目标尽管有层次高低之分,推进中也存在主次之别,但从实践历程看,多重目标绝非相互冲突,而是彼此相容的。任何民族政治发展目标的趋近即是其他目标的趋近,多重目标彼此互助、共同推进,服务于国家认同的总终极目标。

(二)以寻求国家认同为核心价值,稳步推进民族政治发展

与地域认同、民族认同相异的是,国家认同更富抽象性,它不是公民生而俱来的,而是在后天成长的复杂环境中,历经经济、政治、文化等外力因素的不断构建才逐渐形成起来的。也正因如此,国家认同是比较脆弱的,随时都会面临以族群为单元的群体力量的撕扯,乃至最后“族群的政治想象日益代替了对整个国家的想象”[5]而导致国家土崩、解体。苏联、南斯拉夫之教训至今依然如故,时而浮现。在这个意义上说,不论是单一民族国家还是多民族国家都必须重视国家认同问题,多民族国家尤其如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中,稳步推进民族政治发展,需要将国家认同作为追求的核心价值,重视国家认同的构建。的确,有学者言,“族群发展‘天生’就带有政治意蕴,缺乏政治关怀的族群发展是无法实现的”[6],但民族政治发展不仅仅在于为民族共同体提供必要的政治关怀,使其感受到自己就是政治生活的主体,更在于通过政治关怀使民族成员深刻地意识到自己不是生活在国家政治共同体之外,而是身处于国家政治共同体当中。公民和国家是彼此相连的“命运结合体”,国家凭借所掌握的资源为每个公民的生存发展提供尽可能大的空间,公民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当前,从我国政治发展状况看,推进民族政治发展首先需要加强和完善民族自治机关建设。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我国建立了不同层级的地方自治机关,但客观而论,这种特殊的权力结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还不甚充分。其次改进完善民族地区的政治体制,以提高各民族成员政治参与的热情,增强他们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关注程度,为适合本地民族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提供良好建言。再次大力选拔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以形成“强力火车头”。众所周知,做好事情的关键因素是人,而好的干部能起来“以一当十、以一当千”的作用。喀什、和田等南疆实地走访获悉,作风正、觉悟高的干部缺乏正是民族政治发展的制约性因素。当然,近年严峻现实也告诉我们,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等因素影响,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受限制是一方面,但能否将培养的干部留在少数民族地区也是影响民族政治发展不容忽略的因素。今后,尚有许多工作要做。

二、以民族政治发展为路径提升国家认同

国家认同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方面。但究竟如何激发民族情感、凝聚各族力量,有效提升国家认同却是多民族国家面临的共同难题。就此方面,我国亦有学者给以深切关注,如陈晓婧就佤族国家认同进行了个案研究,任勇基于西南民族地区实地考察基础上的实证分析,贺金瑞、陈茂荣等就“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逻辑理路或一体化路径的深入探讨等。从根本上说,国家认同是个政治问题,以政治发展,尤其是民族政治发展的视角进行线型梳理,乃有另辟蹊径之感。特定意义上的民族政治发展是专指少数民族的政治发展,它是我国整个政治发展中富有民族特色的部分,既具有政治发展的普遍性特征,亦体现出符合民族特色的个性化特征,是我国政治发展中不可忽略的方面。但是,由于历史传统、习俗文化等因素影响,民族政治发展有些不尽人意。民族政治发展的滞后性特征,导致少数民族成员对国家大事、政治时事的关注度比较低,这也是国家认同热情在建国后慢慢冷却的重要原因。当前,有效提升国家认同,一方面需要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着力夯实认同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离不开族际间的交流互动和共有精神家园的构筑。但更为重要的是,维护各民族成员的权利,调动他们政治参与的热情,使他们自觉以国家政治共同体为认同对象。这就决定了民族政治发展是其中的重要之题。不可否认,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各民族的国家认同感是高度一致的。歌曲《北京的金山上》表达的不仅表达了少数民族人民对毛泽东同志的拥戴和崇敬,更传递着他们热爱祖国的感情和对新中国的认同。在正确方针的指引下,民族政治发展保持了与国家整体政治发展方向的一致,地方党政机关、民族自治机构相继建立,各项政治制度、政治体制不断调整,更趋合理、科学。公民政治权利的落实,使各民族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持续增强,国家认同度持续走高自当在情理之中。各民族群众由昔日的奴隶成为国家主人,真正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因而这种状况亦是“历史巨大反差”中的正常现象。可以这样认为,高度的国家认同与公民纵向历史比较是有一定关系的。但政治发展的本身是动态的,公民对政治发展的期待也是持续的,非停留一处,他们所希望的是自己享有的权利不仅封存于法律条文当中,而要从实际生活中得到体现;不是形式上的权利,而是实实在在的权利;不仅个体权利间平等,而且群体权利间也应当平等。当然,就此问题,政治生活中亦能得到体现,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按人口比例选出代表是最重要原则,但亦针对少数民族人口现状给予了特殊安排。在其他政治权利方面同样如此。柯林斯所说“:人类是既具有合群性又具有冲突倾向的动物;从根本上来说,生活就是一场地位斗争,在这场斗争中没有人会对他周围那些人的权力默然处之,毫不关心。”[7]即是说,即便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政治发展的差距亦是相当明显的。而政治发展的差距就会导致政治利益分配的不平衡,“不同地区之间利益分配的严重不平衡,容易导致贫困地区对中央政府的离心倾向,从而播下分裂的种子,造成政治上的动荡”[7]。

上述结论的确有些危言耸听,但政治利益分配的失衡,就会导致人们的心理天平发生倾斜,转而以本民族为情感投射的主要对象,造成民族(族群)认同趋强,国家认同亦趋弱。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点。为此,推进民族政治发展成为提升国家认同的最佳路径选择。推进民族政治发展,是在宪法和基本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政治发展,是有助于激发民族情感,凝聚民族共识,提升国家认同的政治发展。首先,民族政治权威不能僭越国家统一权威。“少数民族的政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政治体系”[9],但这种政治体系不孤立于国家政治体系之外,更不是具有国家形态的政治体系,而是国家政治体系的次级层次。因此,民族政治发展是在少数民族政治体系与国家政治体系一体化基础上的政治发展,要以民族政治发展方式给予少数民族更多的自主权利。现实政治生活中某些少数民族宗教的、家族的等政治权威形式,比如侗族的“侗款”、苗族的“榔规”等,不是要完全否定其存在的必要性,而是要充分借助其积极、有利方面,引导这些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法规与现代化建设相适应,但却不能纵容其泛滥。其次,民族政治机构功能定位清晰化。在民族自治地方,政治机构既是当地的行政机关又是民族自治机关,发挥着行政管理、地方自治的双重功能。但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民族政治机构或行政职能弱化,自治权利膨胀,或自治权利不足,行政权力过大。显然,两方面执其一端,都不利于政治机构功能的发挥。民族政治发展即是要使功能区分清晰化,以有效发挥其作用。这样,才能在保证国家权力正常运行的同时,民族自治机关的自主性得到增强,以有效调动各民族成员政治参与的热情。再次,促进民族政治能力的明显提升。国家政府能力高低是衡量一国政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对地方政府亦是如此。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机构是国家庞大政治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着国家机构授予的相应职权和功能。“民族政治就是运用特定的公共权力对民族社会或多民族社会进行管理”[10],能否有效管理与民族政治能力提升程度有密切关系。就我国民族地区而言,民族政治能力高低事关民心向背、政治稳定和国家统一大局。民族政治能力提升能高效地整合有限政治资源,增强政府的调控能力,提高行政效率,继而解决政治发展中的矛盾冲突,化解民族隔阂,凝聚民族共识。最后,不断推进民族政治生活民主化。民族政治发展旨在为民族共同体提供更多的政治关怀,让法律层面的政治权利、自治权利反映于政治生活。少数民族成员作为国家的公民,享有普遍公民的权利;作为56个民族中的族体单元,享有自治权,自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少数民族成员权利的得到充分实现,参政意识极大增强,基于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考量,必然以百倍的热情自觉广泛地介入政治生活,乃至对国家形成强烈的归属感和依赖情感,继而使国家认同得到有效提升。

作者:陈艳丽 单位:淮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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