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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女性角度看生育保险制度

1、加大对生育保险知识的宣传和学习

人的意识和对事物的认知指导人的行为。由于对生育保险没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导致人们不能积极参与到这项事业中来。近年来,养老、医疗保险在我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政府政策的制定、实施与大众的积极诉求是分不开的。显然,较之于养老、医疗,生育保险没有放在一个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大众对它的普遍偏见还是存在的。要想这个制度得到真正的发展需要一个正确的意识引导和纠正,生育其实关乎每一个家庭,生育保险知识的宣传、学习很有必要也是易于展开的。

2、尽可能使生育保险“全覆盖”

《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就是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但还有很多边缘化人群的生育保险问题仍在争议之中,如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自由职业育龄妇女。笔者建议,尝试着搭建起与制度保护下人群差异不大的、利于实行的政策制度,为这部分人支起一个保护屏障。受到伦理道德思想的左右,在制定政策的过程,总是把一些群体排除在外,例如,非婚怀孕、非婚生育,其实这是有违公平、正义原则的。适时适当将非婚怀孕、非婚生育的参保人员,纳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范围也是必要的。

3、逐步扩展待遇支付项目,提高支付标准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将缴费比例从先前的1%左右降为一般不超过0.5%。笔者认为,将缴费比例大幅降低值得商榷。在生育保险基金有了一定积累时,应当将生育保险的功能扩展。将与生育有关的婚检费用、不孕不育治疗费用、保胎治疗费用、新生儿医疗费用、哺乳期医疗保健、陪护费用等逐步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生育保险应当向产前产后倾斜和延伸,尤其是产前检查和生殖保健项目的增加,进一步提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补助标准,用完善的生育保险政策、高水平的生育保险待遇来提高企业及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积极性。直接将缴费比例大幅降低虽能减轻企业负担,但也有短视之嫌。

4、合理明确生育保险的给付、结算

生育保险的给付、结算是生育保险的最终的实现方式,合理的将其明确,制度才能达到完善。参征求意见稿的又一亮点是对生育保险的给付、结算给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即个人不需要支付费用;对于急诊、抢救的,可在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医(第十三条),这一补充规定非常人性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第二十条)。这些规定对权益的实现做了法律保障,得到广大女性的拥护。

5、激励和监督企业参加生育保险

应通过必要的手段措施,激励企业参与生育保险并积极雇佣女职工。此次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这为育龄妇女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笔者还建议对雇用女性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以及继续雇用产后女性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补偿一定比例的产后女职工培训费用和产假期间替换工人费用,以充分发挥生育保险制度减少女性就业障碍、促进女性就业的制度功能。

作者:李娟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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