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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招考制度教育改革论文

一、教育综合改革对高校专业硕士招考制度改革的新诉求

专业硕士招考制度是指国家或招生单位为专业硕士研究生候选人取得入学资格而组织的人才选拔规则,包括选拔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时间、考试的组织管理等要素。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内容指出: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根据决定内容,可以得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对高校专业硕士招生制度改革新的诉求主要有:一要实现高校专业硕士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探索多元的招生途径。招生与考试分离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将招生和考试的权力交给两个部门,这一点在我国高校专业硕士的招考中已经基本做到,招生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考试由高校负责;第二层含义是专业硕士不一定要通过考试才能进入高校进行深造,招生不一定需要考试,考试也不仅仅是为了招生。通常来说,专业硕士研究生大都来自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机构和单位,他们所从事的工作特殊性也比较强,他们考取专业硕士的目的就是想学习更多与专业相关的知识,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从而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它与高校学术型硕士的招生具有较大的差异,学术型硕士的培养目标主要是从事科学研究。因此,高校专业硕士招生应该采取与学术型硕士招生那种以考试为主导的途径,应该根据社会需求、高校学科建设和考生意愿尝试“单位或企业申请+学校考试+教育部门备案”、“个人申请+教育部门初审+学校复试”等招生途径。二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对专业招考制度予以规范,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一方面法律制定机关要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订与高校专业硕士招考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对我国高校专业硕士招考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用专门的法律法规处置当前我国专业硕士招考中所存在的暗箱操作、违规操作等问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是推进高校专业硕士招考制度改革的主要动力。首先,社会力量要在专业硕士招考制度制订过程中进行咨询,反馈社会各方意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高校要就社会公众的咨询予以详细答复,并甄别吸收社会公众对专业硕士招考制度的建议。其次,在专业硕士招考过程中,社会公众和第三部门组织要积极了解高校专业硕士招考的程序以及内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高校要运用网络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招考相关信息。另外,专业硕士招生录取以后,社会公众和第三部门组织有权对录取结果提出异议,个人有权利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核,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高校要给予详细的有理答复。三是政府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要引入市场机制。政府对高校专业硕士招考的宏观管理,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或者推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转变,使其适应新形势下专业硕士人才培养的要求。其次,要成立专业硕士招考评估机构,对当前我国高校专业硕士招考制度进行系统的评估,寻找专业硕士招考制度存在的不足,为专业硕士招考组织机构提供优化招考制度的改革方案和对策。另外,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确立高校专业硕士培养的步骤和目标,注重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还要侧重职业素养的塑造。政府在做好宏观管理的同时,要引入市场参与的元素,允许专业的考试培训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及个人参与招考制度的设计、考试科目与内容的安排、复试流程的优化等工作,为专业硕士招考制度改革注入新的活力,促成简洁、透明、高效的招生管理机制生成。

二、当前高校专业硕士招考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于我国高校招收专业硕士至今仅有20多年的历史,加上管理与运行不善,专业硕士招考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招考管理体制僵化,招考过程中的考试科目实用性不够、考试内容和形式单一,录取程序不规范等方面,严重阻碍了当前我国高校专业硕士招考的公平公正,制约了高素质专门人才的选拔培养。

1.招考管理体制僵化目前,我国高校专业硕士的招考管理体制是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各相关高校为主要实施主体,考生被动参与和接受,社会监管缺失、计划体制色彩浓厚的高度行政化运行体制。在这种体制之下,高校专业硕士在专业设置、考试科目设置、招生名额和经费来源等各个方面都取决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行政化管理体制对环境变化反应迟缓,缺乏有序竞争和激励机制,不利于高校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进行改革调整,导致专业硕士招考的制度及程序难以正常有序运转,难以形成创新性强、自我发展势头良好的发展机制。另外,由于各相关高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唯命是从,缺乏自主权力,各招生高校之间也缺乏顺畅的沟通机制,招生高校之间存在着无序竞争,致使一部分考生由于扎堆报考而失去深造良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才的培养。在高校专业硕士招考的内部管理中,也形成了比较固化的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当前我国高校的管理体制本身行政化色彩就较为浓厚,专业硕士招考管理也基本是行政化,从招考制度的发布、招生的程序运行基本上都是依靠行政指令发布来实施。二是在招考过程中,相关导师在专业硕士招考中的决策权、自主权几乎没有,导师与考生缺乏沟通,不利于对考生的深度考察。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高校专业硕士招考缺乏市场参与,导致专业硕士招考管理体制缺乏活力,由于专业硕士招考的组织与管理,考试的科目、内容及形式的设置,录取和调剂方法的设计,基本上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高校主导,向外界透露的信息有限,而且考生都是在固定的操作程序内进行,自主性几乎没有,社会力量对专业硕士招考的监督几乎为零,导致招考组织管理难以满足考生的需求与动机,考试的科目、内容也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脱节,所录取的相当一部分考生职业素养与专业硕士培养的目标不相符合。因此,我国亟需出台专业硕士招考的法律法规,并加大专业硕士招考的信息公开力度,促进社会力量对专业硕士招考的监督;二是专门的法律法规缺失。发达国家对考试都有专门的法律,招考制度有严格的制度规范,保障了招生的公平公正,有利于人才的选拔。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考试都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管控,专业硕士招考更是如此,由于缺乏相关的专门法律,各个高校出台的专业硕士招考制度五花八门,没有形成行业的统一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招考秩序混乱。

2.考试环节存在较多的不合理因素一是考试科目固化。公共课政治和英语是必考科目,相对而言政治科目的设置较为合理,而英语科目的考试在很多方面不是很科学,以前学英语专业的考生凭其优势,很容易通过考试,那些英语基础较差的考生却被拒之门外,但这些考生可能更适合专业硕士培养的需求,这是一种隐性的教育不公平现象。就专业科目考试而言,有些专业硕士的招考基本上将考试科目固定在一门或者两门,譬如农业推广硕士的专业科目考试是由高校自主命题,个别高校的题型和参考书目几乎没有调换,与社会实际情况严重脱节。因此,为了适应考生的专业素质及其职业素养,高校专业硕士招考制度中的关于考试科目的内容务必尽快做出调整。二是考试内容陈旧。目前高校专业硕士考试内容一般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二十多年来没有大的调整和改变。公共课的外语考试还是偏重于阅读和写作等,对口语和听力的考核为零,政治科目的题型考察的基本上都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题目与社会的实际生活联系不是很紧密,而且难度不够,造成考生虽然能考到一定的分数,但对其个体的政治素养、道德修养几乎很难凑效,考试不久后所有的知识基本上被遗忘。专业课的考试内容虽然是全国联考,但是考试大纲几乎数年如一日,内容也十分陈旧,调整力度很少,与社会实际脱节较为严重,对专业知识结构调整、专业潜能挖掘、专业思维创新等品质测验力度过小。这也造成了相当一部分考生“混学位”的心理态势。三是考试形式单一。目前高校专业硕士招生是由全国统一组织的联考和相关高校主持的复试相结合,联考一般由公共课和少数专业硕士的专业课组成,比如公共管理硕士联考、工商管理硕士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等。而由高校主持的专业硕士招考复试,大部分流于形式,某些专业硕士招考人数较多,每个考生复试时间就只有很短的几分钟,考生大多是敷衍了事,根本无法达到复试的目的。加上专业硕士复试几乎是等额选拔,考生也不会特别重视,参与复试的老师也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因此,现行的高校专业硕士招考形式比较单一,很难适应高素质人才选拔的发展要求。

3.录取过程不透明且周期长录取作为高校专业硕士招考的最后一环,直接决定着考生是否能顺利进入高校进一步培养,其意义可想而知。当前,高校专业硕士招考的录取中,主要是程序不透明、录取周期较大等问题比较突出。录取的程序一般分为复试结束后的拟录取和最终的确认录取两个部分,由于从公布拟录取名单到最终发录取通知书确认录取中间的周期较长,考生在这期间一般只能机械地等待最终录取结果,高校招生单位在此期间一般不会对考生提供任何信息,所以这个阶段的暗箱操作比较多,尤其是一些985工程高校比较热门的专业硕士点。在录取这个环节,其主导权力还是在高校招生的专业硕士点,虽然会给负责培养人才的导师一定选择权利,但是效果甚微,最终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招生单位的负责人的职责上。因此,当前高校专业硕士招考的录取环节存在着较多的隐患,冲击着专业硕士招考的公平、公正。

三、教育综合改革视域下高校专业硕士招考制度改革路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教育综合改革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为当前高校专业硕士招考制度存在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行动指南。本文拟从引入市场机制、合理制定招生计划和规范考试制度为对策,探讨我国高校专业硕士招考制度改革的优化路径。

1.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创新高校招生管理体制一是要以市场需求为高校专业硕士招考的依据。专业硕士学位作为一种针对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而设立的学位,其目的是要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专业能力较强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因此高校专业硕士的设置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高校必须牢牢把握社会的人才需求动向,社会需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才,高校就应当及时调整增加相应的专业,招考制度的设计就要以市场需求作为依据。同时,在招考过程中,要积极鼓励其他市场主体参与到考试内容和形式的选择、复试流程优化等工作,将专业硕士招考过程中一些可以让市场参与的元素转移出去,探索招考分离途径。二是要科学调控招生规模和招生单位内部指标分配。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加快和社会的进一步分工,社会对于专业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在很多领域专业硕士甚至供不应求,因此高校在编制招生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到社会的需求,适时适量地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名额。同时,要充分考虑各个专业学位的指标分配问题,不能但凡专业学位就扩招,也不能因为专业冷门就大幅削减其名额,因为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实际上社会对任何专业都有需求,只是出现一些结构性矛盾,所以一味地对热门专业增加招生名额、大幅削减冷门专业招生名额,经过一段时间后,必然会使社会需求与各专业硕士数量不协调,这也不符合国家整体发展的需要。三是要建立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与考试相关的法律较为匮乏,与专业硕士招考相关的考试法律制度更是严重滞后。因此,各级立法机关要尽早将相关立法工作提上日程,早日出台与高校专业硕士招考的专门法律法规。一方面可以完善专业硕士招考的法律规章制度建设,支持社会力量运用法律手段对专业硕士招考的监督,促成全国专业硕士招考的统一组织与开放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对相关考试制度的统一建构,促进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制度的创新,以加大专业硕士招考的信息公开力度,从法律上解决高校专业硕士招考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更好地招收专业人才进一步培养。

2.改革专业硕士考试制度,注重考查考生的职业素养和创新能力一要提升高校和教授的自主权力。相对于国外来说,当前我国招生单位的自主权力较弱,招生计划一般都由教育部统一下达,划定各专业的国家线,然后各高校再依据自身的情况进行实际操作,对大多数招生单位来说,专业硕士绝大多数考生都是通过统考和联考被录取的。导致相关高校在专业硕士的招考中非常被动。因此,专业硕士招考的权力核心掌握在教育部手中。因此,要适当放权给招生单位充分发挥高校自主创新能力。首先,招生计划要以相关高校根据自身实际和社会需求来制订和调整。其次,专业课程的考试应该以相关高校为主导,并确保教授在招考复试中应该拥有的权力。二要优化考试科目与内容。当前我国高校专业硕士初试考试科目及内容有待调整。初试一般由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公共课包括外国语和思想政治理论,并且统考外语普遍难度偏大且占有相当的比重。专业科目比较侧重考查考生的基础知识,大都采用全国联考的方式,对专业潜能、灵活性及创新性的考查不够,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旨在培养某一专业领域中具有扎实基础与科研创新能力的优秀人才,注重考生的专业素质和发展潜能。因此,在初试时应适当调整考试科目,在某些与外语关系不是很紧密的专业,应该降低外语在考试中所占的比重,也可以减少甚至取消外语科目。在专业科目上注重对考生专业知识的考查,更加注重职业能力内容方面的测试。三要创新考试形式。简化初试的考试形式,只保留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和推荐免试为辅,取消不合时宜的单独考试和联考。一方面有利于降低考试成本,另一方面有助于社会监督,使专业硕士招考透明简约,提升社会对专业硕士的认同感。实行一年多考,多次考试制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初试与复试并重,某些行业亟需的人才,也要尝试直接录取,只要审核基本的条件即可。在专业硕士招考的初试中,可以借鉴美国研究生考试GRE、GMAT、LSAT的有益做法,GRE,GMAT为计算机化考试,考生可以随时报名参加考试,LSAT一年举办四次,考生可以多次报考。这种方法有利于将初试转化为一种水平考试,比较适合当前我国高校专业硕士的招考,从而降低初试成绩在录取中的权重,让综合素质更高,专业能力、创新能力更强的人才得到复试的机会。

3.完善高校专业硕士招考录取制度,创新评价标准与录取政策一要简化录取程序,缩短录取时间。专业硕士初试和复试完以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高校应及时公布考生的综合成绩,逐渐取消当前的预录取行为,对考生的档案转换及其社会关系的考察环节要适度精简。另外,要缩短录取周期,可以借鉴当前我国高考的录取制度,每年确定一段较短的合适时间段,专门用作专业硕士的录取,在此时段内运用网络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录取信息,提高社会力量对专业硕士招考录取工作的了解,吸引社会力量的监督和考评,促进专业硕士招考录取环节的透明化和阳光化,实现专业硕士录取的公平和公正。二要完善考生综合能力评价标准。首先,实行评价主体多元化,破除以分数论成败的惯例,实行考生自荐、单位或者行业推荐等多种评价为依据,克服招生高校在招生工作中存在的盲目性和片面性,更全面、真实地掌握考生的综合信息,从而提高考生的整体质量。其次,改变单一的初试和复试决定方法,注重考生的职业素养,把综合评价列入招生评价体系。参考国外高校专业硕士先进的招生理念,注重考生的平时成绩和个性才能、面试成绩、专家的推荐信等其他判断标准,重视对于考生整体素质的考查。三要改革高校专业硕士录取政策。由于我国专业硕士的招考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录取政策存在较多的缺陷。西方国家在高校专业硕士录取政策方面有比较好的经验,对不同层次的高校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差别对待,实行良性竞争。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吸收,以完善我国高校专业硕士的相关录取政策。因此教育部直属高校由于科研实力雄厚,研究生招生应以学术型硕士为主,专业硕士为辅。在进行专业硕士招考时,也要设置相对复杂而严格的评价标准,择优录取;一般重点院校可实行选择性招生政策,适度提高专业硕士在招生中的比重。在专业硕士招考中,要重视考生所拥有的职业素养和知识结构,不只关注考生的考试成绩;地方院校在进行专业硕士录取时可以最低录取分数为依据,只要符合最低要求,就予以录取,从而实现低层次专业人才的专业素质培养普及化。

作者:周广 单位:湘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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