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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银行机构抵质押信贷管理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银行业发展步入“新常态”,泰安市银行业抵质押信贷服务普遍不足的问题逐步显现,中小法人机构因其业务发展相对滞后,这方面的表现更为明显。对此,本文在调研的基础上对泰安当前中小法人银行机构抵质押信贷管理存在的问题、影响和难点进行了分析,力求找出困局的症结所在。

关键词:新常态;法人银行;抵质押信贷;困局

2014年以来,银行业的“新常态”表现出盈利增长压力不断加大,不良贷款的持续暴露的典型特征。导致银行业不良贷款大幅反弹的原因,除整体经济下行的影响外,企业联保互保形成担保圈所导致的信用风险交叉传导,也是重要诱发因素。以泰安市为例,目前该市有主要担保圈9个,涉及辖区主要企业104家、互保链149条、担保关系近500条。2015年以来辖区10%的新形成不良贷款、26%新形成逾期贷款均是由于担保圈直接引发导致的,且有更多的企业已经因为担保圈的代偿和银行抽贷问题陷入经营困难的局面的积极举措和重要命题。

一、泰安市中小法人机构抵质押信贷管理存在问题及影响

(一)银行抵质押信贷管理创新步伐缓慢

调研显示,目前泰安辖区中小法人机构的抵质押信贷服务模式相对单一。抵押类贷款主要集中在土地、房屋、在建工程等少数几类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的数量更是较少;质押类贷款则多数限于对企业的权益类质押(如应收账款质押、收费权质押)或银行存贷质押,虽然也有部分机构如新泰联社试行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东平合行等机构开展林权质押授信业务,但整体来看,辖区中小法人机构的贷质押信贷服务品种还没有得到充分开发运用,抵质押贷款额度相对较少。这一方面导致了部分企业因为没有合适的抵质押担保方式,有效信贷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另一方面由于保证贷款的资产质量差于抵质押贷款,辖区以信用贷款为主的中小法人机构不良贷款整体偏高,5月末不良贷款率达5.56%,高于全辖2.4个百分点。

(二)银行抵质押信贷内部管控机制有待健全

泰安辖区中小法人机构改革发展处于全省中游偏下水平,内控机制还相对不够完善,反映在抵质押信贷管理上也是如此。目前,泰安辖区法人银行机构尚未实现抵质押品管理评估和信贷业务流程的分离,没有设立专门独立的抵质押品管理职能部门,抵质押品价值评估人员同时参与信贷业务的决策,很可能影响抵质押品价值评估的独立性和合理性,降低风险缓释措施。同时,未形成对抵质押品信贷管理的统一流程分工和战略规划,抵质押品管理职责多散布在前、中、后台的多个部门,影响了抵质押品信贷管理工作效率。

(三)银行抵质押信贷管理政策要求落实不够到位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各类抵质押品在贷款存续期内进行重新估值,并明确了估值频率。但目前多数中小法人机构并未建立定期重估的制度,或者虽然建立了简单或类似的定期重估制度,但由于人才缺乏、理念不到位等因素影响,在实际操作中执行并不到位,多数只在出现可能影响押品价值的重大不利情形时才进行重新评估,对抵质押物在贷款存续期内的价值变动情况无法动态掌握,削弱了抵质押品对违约风险和损失的控制作用能力不足,这种情况在中长期贷款中的影响更为明显。

二、影响泰安中小法人机构抵质押信贷管理发展创新的原因和难点分析

(一)相关法律政策与抵质押信贷业务创新不匹配

目前,许多中小法人机构抵质押信贷管理创新的瓶颈在于,不了解涉及的抵质押品能否被法律认可,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或丧失偿付能力,银行能否有权为自己的权利,及时对抵押品的进行清算或自用,这一难题导致不少银行机构在抵质押信贷产品创新上“束缚了手脚”,以避免金融创新导致自身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同时,抵质押担保创新,必须以风险可控、损失可补为前提,也必须有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作为匹配,比如由于农业保险存在制度性缺陷,导致银行用活体畜禽、林果等弱质产业方面产品进行抵押的积极性有限。对于一些创新型、高风险行业的抵质押品来说,更是由于法律政策的不配套,导致业务创新进展缓慢。

(二)抵质押品价值评估中介服务相对滞后

目前,聘请外部专业中介资产评估机构对抵质押品的价值进行评估,是辖区中小法人机构的普遍做法。但过于依赖外部中介评估,导致商业银行在抵质押品信贷服务创新上的自主性较差。对于部分创新性的抵质押产品,由于中介机构无法进行确权登记和价值评估,银行就不能以此为标的方法贷款,导致业务难以办理。同时,外部中介机构的进行评估的手续繁琐、收费较高,如果办理创新性业务,涉及考核评估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可能更高,不仅影响了银行抵质押信贷服务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拉高了企业融资成本,甚至将企业推向民间借贷。

(三)信贷违约后抵质押物处置难度较大

一旦贷款违约出现不良,即涉及抵质押物处置的问题,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银行尤其是中小法人机构普遍存在抵质押物处置难的问题。一方面抵押资产查封难,部分大额不良贷款涉及银行和债权人数量多,银行并非第一顺位查封人,导致无法对抵押物进行有效解封处置;部分企业还存在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企业在银行查封前就将其资产进行了转移,导致银行查封困难。另一方面诉讼处置期限长。部分抵押物的拍卖需要走法院繁琐的流程,导致长时间无法拍卖。今年一季度,泰安辖区中小法人机构仅通过核销和以物抵债处置不良贷款3144万元,占全辖的49.32%。存量待处置抵质押物积压较多,导致法人机构开展业务创新的基础和积极性难以保障。

(四)信贷业务竞争环境的不充分影响创新发展动力

随着农业银行淡出乡镇市场,邮储银行的乡镇网点多也只办理存款和汇兑业务,导致中小法人机构尤其是农合机构在县域及乡镇农村的信贷市场竞争中处于“一家独大”的局面。截止5月末,泰安辖区农合机构各项贷款余额占全辖的23.54%,其中县域及以下贷款占61.18;各类网点252个,占全辖的38.18%,其中县域网点154个。没有竞争的压力就没有改革创新的动力,中小法人机构的抵质押信贷产品创新步伐相对较慢。

参考文献:

[1]刘长江.我国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贵州农村金融,2012(4).

[2]孙天琦.当前抵质押贷款需要关注的风险和问题[J].中国金融,2006(22).

[3]王蕾.银行信用风险缓释机制研究[D].西安交通大学博士论文,2006.

作者:赵晓颖 单位:山东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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