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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在诉讼程序的采纳

一、行政执法证据转化的背景

(一)打击日益增多的犯罪需要。这些行政执法部门能够将自身在执法过程中取得的涉及刑事案件的材料,就能够很大程度上避免侦查机关在重新取证时面临证据灭失、证人无法找到的困难。在第一时间取得第一手资料,为后续的刑事侦查及刑事审判提供有价值的证据材料。(二)提高效率和节约成本迟到的正义即非正义,在刑事司法领域,更是如此,这要求司法机关及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依法行政,这就必然要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取的证据材料也要是依照一定的取证程序。公安及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合理、合法地使用这些证据材料,将不同类型的证据材料转化为刑事证据,可以避免重复取证、重复鉴定,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现行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对行政执法证据采用的问题未作任何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报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及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通常是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时,重新收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同时也会造成很多重要证据无法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采集,从而充分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基于此,新刑事诉讼法对于该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上规定填补了我国关于行政执法证据刑事司法化的空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不难发现,这些规定一方面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地方,同时对相关问题也未能更为明确的规定。

三、行政执法证据刑事司法转化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行政执法证据移交主体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并不属于“行政机关”,新刑事诉讼法未规定纪检机关可以向移送证据。目前,我国党的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时合署办公。若纪检机关有相关证据,可以以监察机关的名义向司法机关移送。县级以上纪检机关或党委立案检查的案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需由司法依法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或在党纪处理之后,还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照各司法机关之间案件管辖规定,与所在地司法机关取得联系、把立案材料移送相应机关。但纪检机关直接移送的证据并不能直接适用新刑事诉讼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王永 单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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