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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调查与思考

一、有效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难度大道路艰

当前,工会组织帮助职工维权社会保险权益,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工会去函或派人到职工所在单位,阐明相关法律规定,主动督促与其协商解决职工的社保问题;二是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区分实际情况,或由律师为职工进行法律咨询,帮助职工梳理案情,依法释明,指导维权,或由律师直接为职工代书仲裁申请、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或指定律师代理职工通过诉讼维权。在职工社保权益遭受侵害后,陕西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在帮其维权中深刻感受到困难多、难度大。2014年1至10月份陕西省总工会接到职工社保申诉179案次,只有21案次约占12%得到较好解决,主要是由工会或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协商,或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后因用工单位没有上诉而裁决生效,使职工权益得到维护,其余158案次都还没有取得圆满的结果。职工和工会组织维权之路的艰难,究其原因:一是问题出在企业,根子在执法部门。在职工寻求行政救济途径中,劳动监察部门在对举报及投诉进行处理时,提出需要依靠社保中心来进行调查、取证,社保部门认为自身不具备执法权而不愿承担,由于这两个部门职责上不尽清晰,缺乏配合意识,对企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使职工社保争议的维权投诉有门、解决无望。还有一些单位故意否认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往往无法处理,这样职工还得先行申请劳动仲裁。包括有的欠缴行为时间较长,单位发生变更,证据缺失,都会给追诉带来麻烦。二是社会保险补缴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补缴时间起算问题、补缴对象的确定、补缴请求权的追诉期等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因各种原因,有的职工参加工作多年,但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时间相对滞后或按低水平缴费,后来在职工要求和工会干预下,单位同意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但社保部门却以超过两年的追缴法定时效为由拒绝补缴。甚至曾出现过法院审理社保纠纷做出了生效的判决,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却因生效裁决文书所裁决单位的缴费金额不够,或因职工是在实际发生工伤和疾病、即将退休等情形时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等等,会对社保基金构成损害,社保机构拒绝接收,导致职工的社保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三是社会保险纠纷法律救济手段存在缺失。2014年以来,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拒绝受理劳动者追索用人单位拖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案件,对已经由劳动仲裁确认了的此类案件,法院也大多予以驳回,或者劝说劳动者撤诉。2014年以来约有40多名职工投诉反映企业欠缴社保,由于仲裁和法院均不受理,在维权过程中屡屡碰壁。因此,劳动者通过人民法院获取司法救济的有效通道被堵,劳动者社保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消失,更加大了劳动者和工会组织维权的难度。这也是转轨时期新旧问题叠加、制度没有理顺的集中表现。

二、对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争议预警协调机制。对一些企业和职工对社保政策的错误与模糊认识,各级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应加强普及宣传工作,让企业和职工都能正确理解政策法规,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坚持对涉及职工权益问题的事先参与,有效督促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管理并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和主张权益。努力实现从依靠自上而下的指令工作向自下而上的推动工作转变,落实工会主席、工会各部门直接联系企业和职工制度,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注意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立场、角度看待职工合理的主张和要求,及时发现并制止参保人数不足、参保基数不足、缴费比例不足、缴费年限不足等侵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切实化解矛盾和纠纷,使维权工作变被动为主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试行对欠缴社会保险单位实施公开公示。用人单位恶意欠缴社保从表面看来只是一种较为单一的违法违规行为,但由此产生的对职工生活的影响却是多方面的,有的甚至是无法挽回的。企业之所以屡屡违法操作,说明其中有利可图,这种现象屡禁难止,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惩治力度不够。随着传媒信息业的发展,目前广播、电视甚至微博、微信等网络公开媒体都已进入老百姓的生活,工会应加强劳动监察协作,主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尝试通过各种公开媒体和政府、工会网站的社会公示平台,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工会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依法征收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实施公示,公示内容主要为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的名称及违法违规行为。社保欠缴单位的“黑名单”公示确实可以聚焦公众关注,运用社会舆论和集体监督的压力加大清缴力度,并较好地填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社会保险管理领域的空白。相信将违法企业“拉黑”,有助于营造社会共同关注、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参保义务的良好氛围,在一定程度上对违法企业起到威慑作用。

(三)积极主动解决社会保险费补缴等历史遗留问题。虽然在社保补缴政策上,目前法律没有统一规定用人单位补缴的时点、范围等细节,但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与职工的经济权益密切相关,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是工会组织的职责所在,也是工会的法定权利。对一些社会保险补缴的历史欠账问题,可以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向未来、统筹兼顾、协商解决的原则,积极主动面对,慎重合理解决。建议加强国家或全省层面的统一部署,工会积极推动并参与具体研究社保费补缴请求权的追诉期、补缴的条件和标准以及时间起算、补缴追诉时限等,从法律、政策上予以明确,避免纠纷累积。要充分利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等,更好地代表广大职工参政议政,通过源头参与维护职工利益,解决一些社保补缴的历史遗留和“老大难”问题。应强调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充分尊重职工个人的补缴意愿,对企业现有的在职在岗人员,凡是职工提出足额补缴社会保险的,优先依法给予补缴;对于企业已退休人员,由退休人员和退休前企业协商补缴。

(四)将社会保险纠纷纳入司法救济范畴。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最后防线。职工在遭受侵权后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对违法企业来说,本身就是一个可趁之机,这也助长了不法企业有恃无恐的行为。工会应积极支持、配合并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更加严格执法,保障职工社保权益真正落实,但实际情况是社保中心没有实质执法权,劳动监察虽能执法,亦不及裁决、判决有效力,司法保障才是最有力的解决方式。目前,劳动保障行政监管机构的执法力量还比较薄弱,而且社会保险的参保覆盖面、参保时间和缴费数量还远远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的工作量相当大,单纯地依靠行政力量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救济不力或无法实现救济的情况下,司法救济的介入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这种行为违反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更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其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支持劳动者寻求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循了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对此,工会应呼吁推动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权利纠纷,并作出实体判决,使劳动者能通过有力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单位:陕西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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