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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现状及法律对策

摘要:餐饮业油烟污染严重地影响了大气环境与人们的生命健康,实践中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问题较多,法律法规中有关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规定较少,公众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的认知度不高。对此,结合当前我国餐饮业油烟污染存在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并探索突破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困境的对策是很有必要的,通过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责,完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等方式,以期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模式可循,最终提高整个社会应对油烟污染的能力。

关键词: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现状;法律对策

大气污染问题与水污染问题、土壤污染问题是我国当前三个主要的环境污染问题。近几年来,人们自身体会到雾霾的危害后,开始关注奔走呼吁大气污染问题,强烈要求政府以改善大气环境为目标去治理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2015年初,柴静的纪录片《在苍穹之下》引发公众对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问题的关注、反思并积极探寻应对之策。然而人们却未必能够关注餐饮油烟污染,这个司空见惯却又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污染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餐饮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因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存在不足甚至是缺失,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大量未经过处理的油烟经过抽油烟机或者排风扇无秩序地排放到了室外大气环境中,对周围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餐饮油烟污染不同于“大而集中”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具有“小而分散”的特征,这对环保部门开展油烟污染防控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其特点是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馆多但规模小,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馆经营状况较差并且多位于环境敏感区内,餐饮油烟污染的变动较大,餐饮油烟污染的受害者较为特定[1]。对此,本文将从法律与制度运作角度来分析和解决油烟污染治理问题。

一、油烟污染治理立法现状之分析

(一)国家层面有关油烟污染治理的立法现状

我国对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很早就有了认识,早在2000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称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时就在第五章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为了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餐饮业油烟污染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按照该标准要求所有餐饮业企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备,以期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由于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未能得到很好地落实与贯彻,空气质量也没有得到改善,人们生活中的排污问题仍然很严重,我国大气污染还在逐年加剧,整个社会深受大气污染之苦[2]。于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又被提上了日程,并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第八十一条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相比于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范围扩大了,法律责任空前的严格化了,对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规定更严格,也愈发具体化。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在国家愈发重视餐饮业油烟污染的治理工作。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是对先前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过程中经验教训的一个总结与概括,这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立法工作提供了一个上位法的支撑点,为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过程给出了部分法律依据。但是,目前为止国家层面并未有专门的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抑或是部门规章,仅依靠《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简单地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并不能达到治本的目标,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其是否真正能发挥出作用以及发挥出多大作用,是存疑的。

(二)地方层面有关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立法现状

自十八大以来,地方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在空前高度的位置已经成为当前常态,对于当前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诸如“雾霾”、“饮用水污染”等问题,尽可能地探寻各种方法与模式去应对;也有一些地方对于当前人民群众未能察觉的污染,如餐饮业油烟污染等,在努力地探寻治理方法,以期能有效地防范于未然,并以地方立法的模式将经验与成果固化,这体现了地方在环境保护领域对《环境污染保护法》中“预防为主”原则的贯彻与落实。根据检索与咨询了解,有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油餐饮业烟污染治理的规定或相关规定。省一级主要有:安徽省于2014年9月出台《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于2015年4月出台《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省会城市以及设区的市一级主要有:广州市于2013年11月出台了《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宣城市于2014年5月出台了《宣城市市区饮食服务行业油烟污染管理办法(试行)》,宜昌市于2014年6月出台了《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总体而言,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地方立法层面,出现了地方有关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立法的繁荣景象。当然还有许多地方并未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去探寻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法,是以制定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等形式对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进行探索,诸如南京、亳州等地以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模式进行探索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该方法机动灵活,应对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较为有效,有利于地方总结经验与探索方法。但是,也容易让地方政府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中面临着无法可依的风险。总体而言,地方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上是努力地探寻方法与总结经验,以期得到有效的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法与模式。但是,通过对上述有关餐饮业油烟污染地方立法的对比可以得知,当前地方立法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首先,从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效力上来看,当前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立法领域,地方主要制定的是地方政府规章,且还有一部分地方对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立法还并未专门出台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法律规范,出台餐饮场所污染治理规范涵盖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或者是以行动计划替代。众所周知,部门规章相比于条例而言法律位阶等级较低,且由于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方面没有一个系统的上位法依据,所以地方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领域则会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其次,从具体内容来看,出台的规定均存在规定较为空泛实践中难以操作的困难,未能有效地解决当前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出现的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等问题,长远看,是不利于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的具体展开。

二、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的现状

(一)行政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不完善,存在部门推诿的现象

各地方的情况不一致,且地方政府组成部门众多,这些部门在政府横向领域成块状分割职能,因为这些职能的分割系并非根据客观规律而做出的,故现实中存在职能竞合现象[3]。餐饮业整治并非环保部门能够单独处理的,如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馆多为无照经营或者超出范围,此时,环保部门一般将无照经营或者超出经营范围的餐馆转交工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进行处理,但是工商部门或者食药监部门在接到此类投诉后,一般不会予以取缔或者没收违法所得,而是要求餐馆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但为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过程中并不要求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这使得餐馆完全可以不必理会环保部门提出的油烟污染整治,油烟污染的治理效果会大打折扣。在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的过程,需要不同的部门联合配合环保部门,会有部门以油烟污染治理并非其职能为由而推诿的现象。[4]还有些地方实行卫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集中由城管部门行使。但是在实践中,城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只负责对违法排放油烟的餐馆进行处罚工作,却并未能够对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馆进行整治,认为具体的治理工作属于环境保护部门的事情。环保部门在没有处罚权的前提下,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馆则采取消极态度,能拖就拖,最终导致油烟污染投诉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5]

(二)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过程信息公开工作不到位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从立法层级来说属于部门规章,层级较低。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过程中,涉及到城管、工商、食药监、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均未有明确要求其需要信息公开,因此在该规定中环境保护部门是唯一的信息公开机关,未免显得过于单一。且在实践中公布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都有待提高,公布程序比较繁琐。[5]由此可观之,许多地方环保部门在油烟污染治理过程中,有关油烟污染治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不到位,未能让公众能够对餐饮业油烟污染有个清楚的认识,也未能形成社会联动治理油烟污染的效果,使得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也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实。

(三)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中未能有效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考究当前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方式的现状,能够发现一个现象:各地均只是由本级政府环保部门负责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对于规范化经营的餐馆油烟污染排放的监督与治理能够取得相应效果。但是与此同时也有许多隐藏于居民楼里的无照经营的临时性小餐馆,却并未发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即村委会与居委会参与进来,成了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中的“盲点”。这种现状既造成了环保部门人手吃紧基层自治组织人力资源闲置,同样又影响了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工作效率与质量。

(四)公众对餐饮业油烟污染认知不足,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过程中公众参与力度不够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为粗略地估算当前公众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的认识现状,笔者曾经制作过一个简单的调查问卷,在人流量较大的地点进行广泛的派发,共发出200份,问卷发出当日收回有效问卷183份。因为本次调查只是为了解当前大众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的大概认识,故问卷调查做得较为粗略,但是从该次调查中仍然可以得出一些结论。首先,公众对大气污染基本上都是知道的,且从本次调查中笔者与受调查者的交谈中得知,基本上都认为政府在治理大气污染过程中要有强有力的措施,使得“雾霾天”等现象早日远离,让大家能呼吸上一口新鲜的空气。其次,从收回的问卷可以发现,仅有78人知道饮食油烟污染,占收回的有效调查问卷的42.6%;与此同时还有105人不知道饮食油烟污染,占收回的有效调查问卷的57.4%。根据调查的数据可以得知,公众对饮食油烟污染的认识很薄弱,绝大多数均不知道饮食油烟污染。如果公众对餐饮业油烟污染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则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就无从谈起。环境治理工作是靠全社会通力合作的,少了公众参与这个重要部分,也就意味着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工作成了政府有关部门以单打独斗的方式去面对,其效果能有几何,值得商榷。

三、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法律对策分析

(一)国家层面应出台专门的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规定

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并在其中规定了餐饮业油烟污染的防控,但是由于该法仅仅只是用一个条款来规定,并不能有效地涵盖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国家可以出台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来规制餐饮业油烟污染。笔者认为,国家层面出台油烟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或者法规,为地方对应制定油烟污染治理的地方法规提供一个明确方向的上位法依据。同样,在国家立法层面厘清各部门在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中应发挥出的作用,明确到具体部门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中需发挥出的具体作用,为地方在探索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减少争议,能够有效地贯彻落实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工作。最终的效果是,在法律层面形成以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为引导,各地方结合本区域的特色,制定出地方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法律规范。现在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不断地增强,人们要求对污染的源头加大处罚力度。所以国家层面应当制定出相对应的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法律规范,明确对具体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的规定与控制范围,填补空白点。

(二)应当完善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不足已经成为了各地区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甚至是治理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问题。有鉴于此,国家在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均中明确的规定了公众参与,国家环境保护部也积极地制定了《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办法》,努力地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获取权以及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并且明确要求畅通参与,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因此,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应当树立“同防共治”的理念,清楚的认识到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绝非环保部门的单独责任。应当搞好宣传工作,让公众清楚的知晓餐饮油烟污染的危害以及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公众可以有何作为;应当畅通公众参与的渠道,以多种方式,诸如公布举报邮箱、举报热线,便捷有效地向环保部门反映情况;应当搞好公众参与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后的隐私保护工作,保障参与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以及人身安全不受影响。与此同时,也可设立举报奖励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

(三)应当在制定法律规范时厘清部门职责

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主要工作还是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的,现实中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经常出现“九龙治水”的现象,最终结果是导致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没有做好。因此,理清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使得各部门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过程中明确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在职权范围内抓好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从而达到改善油烟污染、改善大气、改善环境的共同目的。如果各部门之间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工作上达成了共识,相信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执法工作甚至整个治理工作将会比较顺利的进行,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也会得到很好地解决。

(四)发挥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中的作用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行政体制中,最基层的政权是乡镇,村委会与居委会只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一级政权,不具有行政执法的权力,因此在油烟污染治理的工作中,基本上是忽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但是我国是一个熟人社会的国度,以村委会和居委会为代表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因为其产生方式的特殊性,在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与群众之间地沟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实中,在拆迁征地补偿等领域,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挥出了较为重要的作用,为国家在相关领域工作推进上减轻了许多负担。在油烟污染治理领域里,亦可以发挥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譬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向其辖区内的居民或村民宣传油烟污染的危害与相关政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对辖区内的餐馆油烟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问题可劝告其改正,若仍未改正应当上报环保部门;并且在油烟污染治理过程中可以起到证人或者固化证据等作用。总之,有效地发挥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将会为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减轻许多压力,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建立完善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油烟污染监督模式

建立完整的油烟污染检测体系,旨在提升油烟污染的监测能力,我国各地区依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监测能力其实各不相同。因此,建立全国性质的监测体系尚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只有通过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的特殊情况,推进不同模式的油烟污染监测体系,提高检测设备的性能,完善诸如在线监控等模式为代表的多种监测渠道,循序渐进地对油烟污染进行监控,使得排放油烟污染油的餐馆按照规定排放油烟,则烟污染治理工作会得到显著有效的提高。

(六)支持公众以诉讼的方式解决餐饮油烟污染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法治化取得了长足有效的发展,公众愈发重视自身权益维护,积极地选择用司法方式解决争议[6]。当餐馆在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进行排污时,环保部门应对无策的情况下,环保部门可以告知并支持公众以诉讼的方式去应对油烟污染而对其造成的侵害的问题,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现行民事法律对公众寻求诉讼解决餐饮污染问题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诸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规定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亦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规定提出侵权之诉。油烟污染受害者可以通过比较选择合理并且最有利的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文献:

[1]张文波.餐饮油烟污染环保执法困境与法律对策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4(2):43-47.

[2]陈宇珍.从法律角度来分析雾霾污染治理[J].法制与经济,2015(10):108-109.

[3]郝明素.餐饮业油烟污染对环境影响及防治[J].福建环境,2001(10):40-41.

[4]张文波.论餐饮企业环评审批前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生态经济,2015(6):185-188.

[5]马思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以武汉市餐饮业油烟污染调查为视角[J].科技经济市场,2015(5):70.

[6]韩蓓蓓,李春晖.依法防控服务业扰民污染为建设“幸福长春”提供有力的环境保障[J].吉林环境,2013(1):25-27.

作者:杨光 余思琦 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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