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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宿舍管理权与学员权利冲突

一、高校宿舍管理部门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1.高校行政管理权的适用范围。在我国,高校属于事业单位,虽然不是正式的国家行政机关,仅是一个授权型的行政主体,但是在授权范围内仍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高校有自主招生、自主管理、学籍管理和奖励处分、颁发学位证书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由此可见,在学籍管理和授予学位等方面高校是经相关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即高校的法定行政权力仅限于学籍管理和授予学位,并无对宿舍管理、处罚的行政权力。2.后勤与高校的双重法律关系。要讨论高校的宿舍管理权,我们就必须得引入一个相关概念,即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为了减轻高校负担,根据相关高校政策,后勤从学校行政体系不同程度地剥离出去,由原来的管理者转为经营者,由原来的行政组织转变为经济组织,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服务经济实体[1]。从理论上看,后勤既然社会化,它的身份就不再是行政机关,而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这个主体向高校的学生提供的住宿服务就应该受到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行为基本规则的约束。也就是说,双方之间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并且在涉及权利义务等方面纠纷的时候,可以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来处理。但事实上,高校内部的管理模式并没有完全实现后勤社会化,高校学生住宿管理模式等延续传统,后勤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依旧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由于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完善,在实践中,高校对后勤还有着大量的行政管理事实。如住宿的标准、物品的购置、收费标准,都由政府严格进行定价,不可能完全由后勤决定。因此当前情况下不能不考虑到后勤与高校之间这两重法律关系的实质并存现象。3.后勤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二是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三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首先后勤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我国在极力推行后勤产业化,一部分高校后勤由专业的后勤公司负责运营,一部分高校自己成立后勤集团独立运营,自付盈亏。因此笔者认为后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大部分入学的高校学生都已达到十八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和自然人都是民法上的主体,他们的地位平等。其次后勤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需要双方的意思表示才能达成。学生支付相应的住宿费用,即作出愿意住宿的意思表示,后勤有收取住宿费的权利是同意学生入住的意思表示,双方对住宿已经达成了意思一致。后勤与学生双方都获取了相应的权利,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因此他们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最后,笔者查阅了部分高校的宿舍管理规定发现,几乎所有的学校都规定对使用大功率电器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而非惩罚性的处罚。如北京大学宿舍管理规定“若有损坏照价赔偿”。由此也可以印证后勤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能因为住宿管理的过程中有高校行政权的介入,就否认后勤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所以后勤集团与学生之间,就住宿这一问题上应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此时学校与学生之间就是有契约关系在先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应有平等之描述。从这一层面上讲,学校就是出租人,而学生是承租人,两者间是私法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宿管人员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的一般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学校在管理学生公寓时,应该切实尊重学生的私权,以真正体现现代高校公寓化管理的新特色、新风尚。当他们在进行检查宿舍,以及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应该注意行为的合法性。当然,作为校方的管理权所受到的限制并非全然或者绝对,当遇到紧急情况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必须进入时,就会发生责任豁免之效,这种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就与保护私益并不必然冲突。这样一来学校管理权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就有了很好的界定。

二、高校宿舍管理部门与学生的权利

既然高校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自然双方都享有各自的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一)高校的权利1.收取住宿费用的权利。高校作为宿舍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学生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后勤作为一个独立运营的机构,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学生支付相应的住宿费用。2.管理权。此处的管理权并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管理权,而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管理权。众所周知,宿舍楼除了学生住宿的私人空间以外,还存在大量的公共空间。为保证每位学生对公共空间的使用和权利,高校会要求妥善使用宿舍楼中的共用物品。大功率电器存在安全隐患,如约定中明确有禁止大功率电器的使用,高校也有权请求学生停止使用所列的大功率电器。3.求偿权。求偿权是对高校权利的一种保障措施,学生有义务妥善保管宿舍的公共用品,如学生对共用物品造成损害,高校可以请求合理的赔偿。(二)学生权利虽然已经厘清了学校与学生在住宿问题上的性质,但是高校事实上过度的管理意识还是很容易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被管理者权益受到侵犯。笔者希望再通过对学生权利进行分析来肃清这种陈旧的管理意识,同时更为了防止个人私权利的过度膨胀,妨碍到正常的校园秩序,达到公私权利相互让渡,更好地协调矛盾。1.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从此定义中可以看出,隐私权也是具有相对性的,必须无关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个人私事决定的自由。考虑到本文讨论的话题,下文主要涉及个人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这一方面。私人生活领域主要有个人的身体,私人享有所有权的物品,私人空间。我们在家庭中的居所可以被认为是私人空间,但大学生活具有集体性和群居性的特点等因素,而集体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娱乐和交流的重要场所。大学生宿舍权利在公共利益面前并不享有绝对的隐私权。笔者分析如下:(1)现实中学生宿舍是集体宿舍,在宿舍内的公共活动领域内学生并不具有完全的隐私空间,因为这些领域相对于宿舍同学来说也是完全暴露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隐私空间。因此,学校为保证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卫生健康,严禁学生在宿舍楼内使用明火或使用大功率的电炉等电器,并规定对学生宿舍卫生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这是学校履行保障学生宿舍公共安全的义务。(2)在立法层面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隐私权作了变通保护,它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隐私,造成名誉权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可见,我国法律也同样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它的客体是任何有关该公民的在法律上不被非法公开的信息。但是,一旦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需要将这种信息公开时,公民的这种保密权就会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时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3]。这种观点指出隐私权是在不妨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现的。由此可见,行使隐私权的界限在于其与公共利益的界限,任何与公共利益发生联系的事情都不能成为隐私,因而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的属于基本权利的住宅权和隐私权并不是无限的、绝对不受限制的权利。权利的行使都是在不妨碍他人权利,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行使的,权利要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并不存在无限不受约束的权利。如果放任个人权利的过度膨胀则必然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权利甚至是国家的公共利益,这样国家就需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同样的,学校作为管理者,对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以及公共财产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基于大多数人的利益,基于公共安全的考量,学校对宿舍按照适当的程序、方式有序地进行日常的安全、卫生检查属于正当、合法限制范围之内。紧急情况下的突击检查也是合理的。这时,学生宿舍的住宅权的行使就受到了限制,学生应配合学校接受检查,在宿舍内的学生隐私权也因公共利益受到限制。(3)高校学生集体宿舍不同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住宅,学生在宿舍的隐私权应当局限于个人的私密空间。依照学者王利明的观点,此种空间不是简单的物理空间,而是指个人所生活的隐秘范围,如学生个人的床铺、行李箱、书包、日记、通信等。在这些私密空间学生可任意摆放自己的物品、衣物,进行私人事务。学生在宿舍的私密空间里享有绝对的隐私权而不受侵犯。学校的检查应仅限于宿舍中的公共活动领域或者是目光所及之范围[4]。大学宿舍中都会为每位学生配备一个摆放衣物、被子等私人物品的柜子,学生还会为柜子配上锁,毫无疑问,这个柜子是每一位学生独自享有的,是私人空间。宿舍检查人员如果擅自打开柜子进行搜查是对隐私权的直接侵犯。相同地,学校管理人员在未事先通知学生并且得到学生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进入宿舍对学生的床铺、抽屉、行李箱等私密空间进行翻查或者对个人日记等进行翻阅也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所以,笔者以为,学校在管理学生公寓时,应该切实尊重学生的私权,按照合理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检查管理。2.财产权。财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与人身权相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物权法》也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1)所有权。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5]。所有权是所有权人依法排除他人,独占其所有物,并得依自己之意愿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式利用其所有物,以实现其作为物之所有人应享有利益的权利[6]。学生购买大功率电器,获得了其对电器的所有权,是这一电器的所有人,未经学生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能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这一电器。虽然法律对所有权地位有很高的保护,但任何权利都有边界。宿舍相对于一般住所,人员更加密集,住宿人员更加特殊,考虑到公共利益,学校当然可以对大功率电器的使用或者没收等做出规定,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也是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前提是必须得到财产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即住宿的学生的同意。据我们的调查,有50%的学生不清楚学校规定了哪些电器为“违章电器”,而且学生了解这些规定往往是在交完学费入住后,学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交费和入住,可以理解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交费入住并不能看做是对这些规定的同意的意思表示。学生在得知这些规定后,继续居住,能否认为是同意这些规定呢?笔者觉得还是不行。这要从实际来说,很多高校为便于管理,往往禁止学生在低年级时在外住宿,也就是说很多学生住在学校是强制性的,即使他们不同意学校的这些规定。学校的这一做法仍是把自己当做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违背了双方平等民事法律关系。(2)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合同行为会引起债权债务关系,高校作为现代民法意义上的大学法人,学生每年向学校支付住宿费,学校向学生提供住宿,两者之间形成了基于租赁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学校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学生在使用大功率电器时跳闸,学校即停止了电力的提供,学生无法保证正常的活动,那么是否违反了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一规定呢?这一点其实是不明确的,因为学校与学生并无事先约定。在无事前约定的情况下,相对于高校的地位,学生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从对隐私权和财产权的论证来看,对于在校学生而言,一方面接受学校管理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自己的权利。宿舍作为大学期间个人生活之地,其个人隐私与个人财产应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三、权利冲突的平衡

保证宿舍安全和维护学生权益并不是无法调和的,寻找个人私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点是缓解高校宿舍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关键之处。高校宿舍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并不是对立、冲突的,相反的是,两者应该相辅相成。不论是学校的管理还是学生的要求,都是为了帮助学生在学校更好地学习生活。因此,我们应该找出合理有效的解决之道。1.改变观念,转变角色定位。中国历史上长期的计划体制导致学校一味按照计划行事,忽视学生利益的诉求。随着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大学作为民法意义上的法人,大学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对宿舍的管理上不应是命令的形式,应与学生更多地协商解决。在我们所做的调查中,有42.21%的学生意识到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危害,但有39.58%的学生认为学校对大功率电器的禁止使用的规定过于严格。学校对于宿舍管理的提高还要依赖于其他服务水平的提升,学校提供更好的服务才可以减少学生对一些大功率电器的使用。学校制定过于严格而不合理的标准,不仅无法禁止大功率电器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加重。学校过于严格的标准导致实施难度加大,影响学校规章制度的权威性。调查显示,有57%的学生使用过学校禁止使用的电器,有48.96%的学生在学校处罚之后还会继续使用该电器,还有一些学校的规定很不合理,如某些学校禁止台灯的使用给学生造成了很大的不便。2.签订《住宿协议》,规范宿舍管理。《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高校学生每年缴纳一次住宿费,超过六个月,应签订书面的合同。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在合同中,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条款,但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可以将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写入合同中,合同是一种意思表示,一旦签订合同,便表示学生同意遵守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学校对大功率电器的没收和代为保管就有了合法的来源。3.提高宿舍管理人员的法治道德修养。当前很多学校在选择宿舍管理员方面显得比较随意,对宿舍管理员的各方面素质要求也不高,导致了个别宿舍管理员法治道德观念不强,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为此,就要求高校后勤集团应当对宿管人员强化法制教育,加强管理培训与素质教育,积极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同时要严肃处理那些违法违纪的管理现象和管理人员,确保学生宿舍管理的有效进行。4.建立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在学校领导下,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学生进行民主选举产生,委员会的职责也由学生们参与讨论决定。由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对大功率电器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根据学校宿舍管理规章,制定更为具体的管理细则。这有利于学生意见的充分表达,平衡学校管理的要求和学生权益。我们相信,高校在宿舍管理中及时调整观念,准确定位,依法管理,加强与学生沟通,会使学校与学生的矛盾逐渐减少,促进高校宿舍管理在我国的良性发展,切实保护大学生的隐私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维持良好的校园生活环境。

作者:王盛航 何梦洁 顾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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