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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电子产品界面设计保护制度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1.研究背景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特别是以人机交互电子液晶画面为中心的界面设计发展尤其迅速。众多界面设计中出现了独创性极高且具有实质性差异的界面设计。界面中的图案、形状以及色彩等要素均构成了区别于其他产品界面的极其重要的识别性要素。界面是计算机和用户交互的媒介,界面设计的好坏决定了用户对软件的使用黏度。而且设计良好的界面可以对用户起到很好的向导作用,可以快速并且准确地引导用户完成相应操作,目前已经成为设计领域新兴和快速发展的一个方向。因此,各国认识到界面设计的重要性,纷纷通过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界面设计的发展。2.研究目的韩国是全世界电子产业发展较为迅速的国家之一,其对于电子产品设计的保护制度和界面设计的保护制度已经得到实践的检验,具备一套相对完备的设计保护体系。文章通过介绍韩国界面设计保护制度,为中国界面设计发展提供可借鉴的内容,同时也有利于提升中国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水平。

二、韩国界面设计保护制度的现状分析

韩国特许厅(韩国知识产权局)明确认识到界面设计的重要性,迫切需要完善界面相关的图标设计及GUI界面设计的相关保护制度。因此,韩国特许厅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将界面设计(界面设计的专利法名称为“画像设计”)列入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范围。1.韩国图像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韩国的设计保护法规明确保护的计算机图像外观设计范围可以分为三大类: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UserInterface,GUI)、计算机图像(ICON)和作为Character的图示设计。目前,我们使用的手机、电脑、PDA、Mp3等都属于应用计算机图像的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包括:网页和主页的GUI;移动电话、PDA等设备中的移动GUI;汽车导航、Mp3、CDP、智能电视等信息家电等GUI。计算机图像包括:文件编辑软件、视频播放软件的GUI;单个或者成套的工具图形。图示设计包括:内容的图示;计算机显示器屏幕保护画面;角色设计;3D动画。2.韩国界面设计的保护要件(1)强调载体的功能性以简单的展示功能为目的的界面设计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一旦界面中通过某种图案、形状、色彩以及它们之间的结合可以实现产品的某种功能性时,就属于专利法中界面保护的范围。(2)限定某种特定产品申请界面设计保护时,界面被看作特定产品中的一部分。因此,申请书中对于图面的提交要求和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中对于图面的要求相同。在提出专利申请时,界面设计的图形中除了需要展示图形外观设计外,还需要同时提交此界面设计应用于某种特定电子产品时的状态图。如图1所示,需要保护的界面通过实线体现在图形中,而应用界面的电子产品的外观则通过虚线表示出来。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申请书中“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的表示方式。如,一项手机界面的外观申请书中,如果在产品名称一栏中填入“手机的界面设计”是不授予外观专利权的,应该在描述产品名称时以产品为中心进行描述,即“呈现界面设计的手机”。同样的界面设计应用在不同产品上时,应该针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外观设计的保护。(3)对于有变化的界面设计需要提供各个关键界面的图形变化的界面是指通过界面中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的设计的变化完成产品中的某些功能,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图形形态的变化以及图形位置的变化。需要注意的是,变化的界面在提交六视图之后还不能明确表明变化状态时,需要提交能够表现出前后变化状态的参考图。3.界面保护中的一些特殊情况(1)界面中包含不被保护的客体情况申请界面保护的设计中,往往界面中含有不需要申请保护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独将非保护客体隔离申请,因为非保护客体的存在已经间接影响到保护客体的位置、大小以及范围等因素。因此,非保护客体一旦被认定为影响保护客体的因素时,必须同时出现在界面中。(2)显示界面中包括印刷内容如果显示界面中包括印刷品,那么在提交视图时需要提交包含印刷品的显示界面正面图和显示印刷品背面的视图,以及印刷品单独的正面图和背面图。

三、结语

韩国因对于外观设计保护对象定义的理解不同,与我国存在明显差异。韩国对于特定产品的界面图形设计,认为界面只是产品的一部分,而更应该强调特定的产品。在提交视图时对保护对象的图像进行了特别规定,界面和承载界面的产品分别通过虚线和实线表示。另外,其对于网页、主页、计算机图像、平面图像等的保护方式也更注重产品本身,通过明确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使得保护范围更加明确,侵权发生后对权力范围的认定和取证方式更有利。随着各国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有识别功能的图像和界面将会成为用户界面的核心内容,将会成为电子企业以及个人竞争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不管是设计师还是企业,都应该更加注重对于相应知识产权的保护。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相信电子产品相关专人体艺术论文利法规也会不断修订从而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作者:贾鑫 郑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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