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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发展的经济基础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经济基础

现代国家的社会基础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基于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交往方式,这种交换是人们通过市场这个平台彼此尊重对方的产品所有权而实现各自所有权的重要方式,其自由、平等、人权的原则也是商品经济等价交换、自由交易、产权独立的市场规则在社会领域的延伸。经济上的平等和自由,必然要反对政治上的特权和专制,确立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政治权利,而市场交往中的契约原则,在政治权力运行方式中也演化为法治原则和定期选举原则。因此,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密切相连。我们曾经试图逾越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但结果却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包括人力和物力在内的一切资源都必须听命于权力的调配而不能自由流动。而积淀在文化传统中、内化在大众心理结构和人格结构中几千年来的专制意识,又借助这种以权力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改头换面地延存下来,并以集权化、等级化的政治生态表现出来,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始终存在着被专制政治意识所扭曲的危险。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启动以来,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走向多元,政府不断简政放权、收缩权力,社会主体的平等意识、独立意识、规则意识、参与意识不断加强,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当然,市场经济由于它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也有其自身的局限。特别是,当它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联系时,单纯的商品和货币关系转化为雇佣劳动和资本的关系:资本所有者垄断生产资料,使工人除了出卖劳动力之外别无他路,而且他们还凭借这种生产资料的垄断权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这样,从流通领域到生产领域,“平等自由”的交往形式下掩盖的却是资本支配劳动的“不自由、不平等”的现实。这也是现代国家的“主权在民”在资本主义时代演化为“主权在资”的根源所在。因此,我们市场化改革没有走西方的老路,而是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路。市场经济前的“社会主义”这四个大字,不是“画蛇添足”,而是“画龙点睛”。作为定语,它明示出我们的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相联系的,即坚持公有制的经济基础、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和共同富裕的目标。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了劳动者与自己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劳动自由;“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让劳动者在劳动尺度面前一律平等。这就铲除了少数人依靠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奴役他人劳动的根源,从根本上颠覆了资本支配劳动的逻辑,奠定了机会平等的基础。而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则明确了社会主义实现结果公平的终极价值。因而,社会主义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让每个人的才能都有机会得到充分的发挥,每个人的意志都有机会得到充分的表达。市场经济的自由、平等、所有权的三位一体延伸到政治领域,就是国家必须普遍地、明确地把权利和义务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社会成员。为此,就需要在国家领域建立起健全的现代民主制度。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实现了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平等占有权,取消了资本所有者垄断国家权力的特权,为在国家政治领域实现“真正的民主制”奠定了基础。而且,公有制本身也有一种民主的诉求。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全民所有制采用的是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全民的资产由国家代为占有、使用、处置和获得收益,那么就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机制保障国家对资产的运营和处置行为以体现全民意志。而这一套程序和机制的实现就要通过健全现代民主的政治制度来完成。由此可见,“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在对民主的诉求方面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必须坚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对照“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两面镜子,一方面,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自由、平等的交易权利和产权权益,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用公共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另一方面,保障公有资产所有者对资产运营和收益使用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树立劳动至上理念,健全“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机制,排除基于户籍、身份、编制等影响劳动面前人人平等的各种障碍,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

二、人民民主: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核心价值

现代国家的价值准则是人民主权。它倡导这样的理念:国家机构和官员除了人民委托给他们保护人民权利的权力之外,本身再没有其他任何权力。如果他们违背人民的意志,损害人民的利益,甚至为一己私利出卖人民利益,人民可以使用民主程序之“最终的决断权”,把官员和政府、议会和议员一起统统赶走,使公众免受政府的侵害。正如马克思所说:“人民是否有权为自己制定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是人民意志的现实表现,它就成了事实上的幻想。”[4](67)然而,资产阶级建立的现代国家“公开承认的目的就是使资本的统治和对劳动的奴役永世长存”[7](104)。这样,资本的统治便背叛了人民主权的价值观,“主权在民”的原则蜕变为“主权在资”的现实。但马克思没有把这种“蜕变”归罪于民主本身,而是归因于资本统治劳动的社会根源。在他看来,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不是取消民主,而是铲除资产阶级虚假民主的社会根源,实现“真正的民主”。因而,马克思认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取民主。”[7](52)当然,马克思致力追求的“真正的民主”,其性质上属于无产阶级类型的民主。这主要是基于他在《共产党宣言》中作出的一个趋势判断: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阶级对立已经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两大敌对的阵营。于是,当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后,所争取的民主自然是无产阶级的民主。然而,近代中国异常复杂的阶级关系有别于西方,先进的工人队伍只占社会成员的少数,整个社会的主要矛盾并不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大众同国外侵略者与本国封建势力及其走狗的矛盾。中国共产党正是基于这样的国情分析,认识到她所追求和实现的民主不单是无产阶级的民主,而是包括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内的广大人民大众的民主,并提出了“人民民主”的概念。这从参与的广泛性层面诠释了“真正民主”的现代内涵。特别是,将作为剥削阶级的民族资产阶级纳入人民民主的主体范畴,更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可以说,“人民民主”是对资产阶级宣扬的虚假的“人民主权”的否定,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多数人的统治。如今,“人民”的外延日益扩大,已涵盖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这样,掌握国家权力的主体与社会的主体实现了高度的一致性。因而,我们党始终高扬人民民主的光辉旗帜,并把它看做社会主义的生命所在。人民民主作为更高层次的现代民主,更需要在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下运行,正如邓小平所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8](146)后来,我们党将这一思想概括为“依法治国”。它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和官员手握国家大权,处于强势地位。因此,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强调合理地运用和有效地制约、限制公共权力,防止公共权力对人民自由和权利的侵犯,也就是说,法治强调的重点不在限制“私权”上,而是在约束“公权”上。宪法和法律限定了国家权力行使的范围,规范了国家权力运作的程序,使政府和官员在法律的框架内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竭力地为公众服务,并对自己的施政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使每个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都能得到切实有力的保障,从而防止公共权力侵犯社会主体的正当权益。而且,由于法律是人民经过民选机关、通过民主程序创制、反映人民意志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法治使政府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对人民负责,也体现了民主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根本制度

现代国家普遍采用以普选权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原则、以政党政治为核心领域的代议民主制度,甚至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最后决定性斗争也只能在这种国家制度形式中进行到底。但是在资本统治的国家中,资产阶级只有在其统治是普选的结果和结论时才承认普选权是人民主权意志的绝对行为,一旦普选权的内容不再能归结为资本的统治,资产阶级就会加以基于金元政治的种种限制,甚至以取消普选权进行报复[7](520);其设想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鼎立”的运行机制,在实践中,却由于宪法对权力授予和权力来源的不对等规定使立法权在与行政权的抗衡中呈现出官僚机关凌驾于民意机关的态势,而这正是维护资本统治利益的需要,因为议会这个曾经作为资产阶级反对王权的工具有可能成为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甚至获得统治权力的战场;在基于金元政治的竞选规则之下,只有资产阶级的政党才能获得政治捐款、掌握选举资源、控制舆论工具,进而有机会进入权力领域的核心层,使无产阶级政党不断被边缘化。因此,资产阶级国家的代议制也就仅仅停留在了制度的“形式”层面,无产阶级的历史任务就是要充实它的内容。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经验,认为它创设的“议行合一”的权力配置原则,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普选制、任期制、限任制、责任制和可撤换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造性地发挥了“议行合一”的原则,它使“议行合一”的“一”的含义就由“同一”发展为“统一”,即经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享有国家或本级地方最高的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行政、审判、检察等执行机关的产生经它选举、权力由它授予、工作受它监督;执行机关没有否决人大议案的权力,更无权解散人大;但是,人大与“一府两院”在组织上是分开的,职能上是分权的,人员构成是“不相容”的,相互之间不可包办代替。这样,它便超越了由一个机构同时执行立法、行政、司法功能的原生态“议行合一”模式。这种“一统三分”的制度设计,在承认权力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建构起民选机关支配执行机关的权力运行机制,既坚持了人民通过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这一“议行合一”原则的基本精神,又吸收了现代分权制衡原则的合理内核,反映了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也适应了现代管理日益复杂化和专业化的需要,还可以有效纠正当代西方代议制下行政集权的弊病。而且,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确立之日起,就是建立在广泛的普选基础之上的。当然,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现代民主文明的程度相对较低,因而我们以直接选举为标志的普选制度的构建选择了从基层到高层的路径,这也保证了民主实现的实在性和民主进程的稳妥性。以普选权为基础的代议民主制的建立,使现代国家的政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政党政治。在西方竞争性政党制度下,政党是通过影响并争取选民来赢得多数选票、以夺取或维持政权的。而西方国家的政党又都是社会中某个利益集团的代表,他们在争夺选民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切割”选民,将选民的利益分歧公开化、对立化,从而形成竞争党派各自的政治基础,这也就人为地扩大和深化了社会分歧。如果将这样的政党制度引入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必然会引起极其严重的政局动荡和社会冲突。其实,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固然是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也是民主的重要形式。而且,如果仅仅依赖票决民主,也势必会让诸如“纳粹党”这样的政治势力通过“花言巧语、投其所好”攫取政权。因而,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相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中国共产党对各级人大实行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各级人大不是按党派“瓜分”席位的,而是按地区和界别(仅是军队)分配名额的;各级人大全体会议与同级的政协会议同期举行,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两会”机制。这就使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中国的人大制度中实现了有机结合,有效解决了民主政治过程中“多数决定”与“尊重少数”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更为关键的是,这种结合强调执政党和参政党互相信任、合作共事、求同存异、民主协商,在社会基础、组织构成上具有极强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能够把各种社会力量纳入现有政治体制,形成强大的社会整合力,实现最广泛的有序政治参与。这样既避免了多党竞争互相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又避免了一党专制缺少监督导致的种种弊端。

作者:郭强 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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