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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多元主体法治思维方式培育

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重大和复杂的农村社会经济问题

1.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当前农村综合改革做好顶层设计

党的十八大报告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再次将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正在试点的农村综合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出环节,要按照中央总体部署,完善顶层设计,抓好试点试验,不断总结深化,加强督查落实,确保改有所进、改有所成,进一步激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而在改革过程中,必然涉及利益调整,就更需要用法律为改革保驾护航,使农村的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为此,要在法律保障方面做好顶层设计,使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和生产关系变革同时进行,保证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当法律规则滞后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时,必须及时启动法治程序,对它们进行立、改、废、释,这样既可以保证农村改革的顺利推进,也可以杜绝“以言代法”现象的发生,保护农民权益。

2.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深化农业经营体制改革

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首先要注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4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要培育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经营主体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为实现向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现代农业转型,我国农村必须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此,势必要完善现有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针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兴经营主体的民事主体地位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法》尚未明确规定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为此,要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完善覆盖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不同新型经营主体地位进行规范,允许他们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法律应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发挥保障定纷止争的效能,为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和中国农业发展实情的改革保驾护航。

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在法治框架内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中之重,主要体现在农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三块地”问题。长期以来,农民的土地、宅基地等产权边界不清晰,产权强度被弱化,生产资料的潜力也不能充分发挥。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禁止将农地、宅基地等权利作为抵押、担保的客体;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不属于自物权,亦不能作为抵押、担保的对象。这些法律限制了农村土地的流转,严重影响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和生产积极性。经过多年的摸索,建立权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流畅的农村产权制度成为解决“三块地”问题的共识。“只有适应人民群众对法治总福利的新需求、新期待,适应改革与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快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才能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让农村土地等要素资本及其技术、劳动、知识的活力竞相持续迸发,让农村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也才能充分实现、有效保护农民以土地资本为主体的财产性权利,创造多渠道、多途径增加财产性收入,让改革与发展的红利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1]当前应该在“土地公有制(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前提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完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导的新型财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的法律制度。

4.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健全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在法治引领下加快农村金融综合改革

金融是农业农村经济的“血脉”,目前农村资金“失血”严重,亟需修改和完善公共财政扶持和工商资本注入农民合作经济的现代化经营的法律制度,以发展普惠金融为目标,着力构建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继续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壮大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规模,大力培育发展村镇银行,着力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强化县域信贷功能,提高邮储银行、农业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水平;要进一步壮大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规模,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通过立法明确主管部门,制定操作规范,强化政策扶持,加强外部监督,确保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事业发展,研究改进农业保险扶持政策,提高粮食主产区新型经营主体从事种植业的保额标准,加大对特色农业保险奖补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着力增强新型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

二、法治思维方式是农村法治进程的决定性因素

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如何在农村形成一种“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农村综合改革中的重大和复杂社会问题?农村法治进程能否顺利推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思维方式能否深入人心。

1.法治思维方式是既定法律规则至上思维

讲规矩、讲规则是法治思维方式的开始。法律的制定很重要,但法律中的规矩或规则是不是合理更重要。良法制定之后,尊重并遵循良法办事是法治思维的必然前提。法治思维反映在处理法律事务中,就是强调既定法律规则至上的思维,即以现存的法律规则为依据,运用相应的法律术语进行分析、思考和判断。

2.法治思维方式是正当法律程序优先思维

法律程序作为法律运作的一种机制,是构成法律适用结论妥当性的前提。法治思维要求重视法律程序,强调程序优先和程序正当。执法者要有程序优先和程序正当的意识,“一切难题总可以在正当程序中突破”[2]。任何法律争议或纠纷的解决,在程序上必须让争议各方平等地陈述和发表意见,如果做不到位,即使争议或纠纷本身是非对错清晰,但处理的决定可能无效。比如,在《行政处罚法》中,“告知”和“听证”就是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这种行政处罚决定前的正当和必要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法治思维方式是缜密法律逻辑理性思维

衡量法律思维的标准是法理逻辑优先还是大众情理优先?答案当然是法律逻辑优先。法律思维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思维活动,道德思维是一种善恶评价为中心的思维活动。法律思维首先是服从法律规则及其法理逻辑,而不受情感因素左右。但这不等于说法律思维重视法律逻辑而排斥大众情理,它是在讲究法理逻辑的前提下关注情理。在对待事实和证据的态度上,法律逻辑思维是“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根据”。如果既有的证据证明不了,就不能作进一步认定;如果证据的来源是非法取得的,或者证据在客观上灭失不复存在,那只能放弃对事实的认定。

三、法律思维方式的培育途径

1.尊法——树立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社会公众对法的崇尚感、认同感和归属感,是现代法治精神的精神动力。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其实也是法律逐渐获得社会崇尚的进程,表现为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出法律信仰,最终建立了现代法治社会。社会公众对法律信仰的精神是法律得以推行、建立法治社会的前提。没有法律,人类社会就无法维系,而失去法律信仰,人类则无法支撑起法治社会的精神层面。“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3],“法律只有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4]中国要建立成法治社会,必须将法律作为全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为此要注意加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的培养,激发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同时要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将“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置于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的行为都要受到追究。涉农职能部门的专业执法人员和基层干部直接与农民接触,他们的言行往往代表着国家和政府。他们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原则,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5]。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困境,最为匮缺的是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要培育民众对法律的依赖感,增强民众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感,这是最重要的情感因素。情感认同有利于营造人人尊崇法律、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

2.学法——学习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法律存在的重要内容。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必要条件和前提。法律知识既包括法律概念和法律程序,也包括法律条文的内容,还包括法律原理的知识。领导干部头脑中法律知识的多寡,是其法律思维方式培育的基础,这有赖于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并以所学法律知识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领导干部首先要突出学习宪法,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者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带头遵循宪法精神。同时领导干部还要加强学习国家的基本法律,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涉农职能部门的专业执法人员和基层干部要通过参加培训班和典型案例研讨的形式,重点学习农村土地管理、承包合同、家庭邻里纠纷、人身财产损害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在工作中要恰当地运用这些法律知识。此外,涉及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基层土地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等法律知识也应及时掌握。熟练掌握这些知识和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新政策、新要求,有利于正确处理和解决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广大农民群众要利用闲暇时间组织起来积极学习与自己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物权法》、《婚姻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还可以通过观看像《今日说法》这样的节目来进行学习,通过学习要知法、懂法,不做法盲。

3.守法——遵守法律规范

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办事的活动和状态,包含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和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两层含义。法律的权威和价值最终体现在守法上,守法是信法、学法的目的,也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重点。法家韩非子早就提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6]的观点。依法治国,领导干部是关键。领导干部应该知法、守法,特别是守法,领导干部要重在行动、落到实处。具体来说,就是要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权力授予、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并得到有效监督,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领导干部树立守法范式,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涉农职能部门的专业执法人员和基层干部在守法上,应当更加严格自律,时时处处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在处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时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做到心中有法、脑中装法、行必依法。广大农民群众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以宗族观、情义观代替法律,在遇到问题时首先要根据自己储备的法律知识判断什么行为是法律许可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自己的言行如果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益就要及时纠正。简言之,就是在生活工作中要坚持用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去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

4.用法——参与法律实践

在用法上,领导干部应当做法治型领导干部,即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并以自己的模范行动,树立对法治的信仰榜样,汇聚起建设法治中国的精神动力。领导干部坚持依法用权,重要的是自觉接受法律约束,在制度笼子里用权。一方面,“法定职权必须为”,要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敢负责敢担当,并克服懒政、怠政,杜绝为官不为;另一方面,“法无授权不可为”,要严守权力边界,按照权力清单、法定界限去用权,坚决防止乱作为、滥作为,防止利用权力设租、寻租。涉农职能部门的专业执法人员和基层干部要懂得在当前的农村综合改革过程中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如何运用法律来化解农村矛盾纠纷,懂得在处理村级各项事务中一定要注意程序合法。要在工作中切实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以法治思维来治理村务;要以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化解纠纷。当农民“在农村遇到人身伤害纠纷、婚姻和赡养纠纷、财产纠纷、土地征收纠纷、合同纠纷等矛盾时,法律途径往往容易被群众忽视”。[7]经过学法和守法之后,农民应该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必要时选择走法律途径。当然,信访和维权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广大人民群众还要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也是参与法律实践的重要环节。

作者:陈楚庭 单位:南华工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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