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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

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经济法这个概念,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而产生,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机制。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实质就是社会跨越式发展必需的过渡和补偿,需要不断完善各种社会机制。因此,深入了解研究中国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和社会实施,是保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条件。

1经济法的私人实施

所谓经济法的私人实施,指的是包含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内的个体为了实现及维护自身民事权益在经济法律的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的参与,最典型的方式就是民事诉讼和仲裁,此外,消费者的集体抵制行为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方式。

1.1经济法中的私人

经济学中最大的假设前提就是“经济人假设”,这也是经济法中私人的角色,具有利己特性和理性假设。经济法中的私人不懈努力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会不遗余力地捍卫自身利益。利益的存在是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的根本动力,这已经不仅仅是利己特性使然,而且也是私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天然的属性,就是为了利益而来。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前,会有充分的权衡准备,利用自身具备的知识和经验判断作为或是不作为更有利于保护自身权益。但是由于私人知识结构缺陷、所处社会环境以及个体风险偏好等,私人的判断不一定就是最优化的决策,这种利己和理性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因此,在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中,需要政府力量的引导和激励,进行有效实施,比如专项立法支持和司法援助。私人实施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参与积极性。

1.2私人实施的必要性

经济法的违法行为侵害的是公共利益,但是这些利益最终的落脚点和归属还是在于具有独立性的社会个体。经济法不仅是政府从管理者角度对于市场经济参与者即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是对于平等的市场主体相互竞争关系的监督监管。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不仅是取得和维护自身个体利益,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比如,消费者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投诉及诉讼,既维护了私人个体的利益,同时对于有类似行为的市场主体具有警示作用,震慑其违法违规行为。另外,法律的社会实施具有其固有的缺陷,这也为私人实施提供了空间。政府是经济法社会实施的重要角色,参与经济活动中的任何市场主体都难以避免地具有“经济人”一些特性。受到其知识储备的制约和利益出发点的限制,以及人为的道德风险存在,必须清醒客观的认识到政府决策是有一定缺陷的,这一部分缺陷就需要私人实施来完善补充。私人实施一方面可以补充社会实施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可以对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进行监督,尤其是具有专业化知识的个人和社会组织可以提出很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此外,法律的实施是一项系统的长远的工作,需要对各层次的参与者进行有效的宣传,而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有助于经济法的推广宣传,为经济法长远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2经济法的社会实施

经济法规范的是整个市场各主体间的竞争关系,目的是促进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起到经济法规范社会调整的功效。为了实现立法目的,更多的需要对于某类或者某行业的市场主体进行集体的行为调整,这就需要引入经济法的社会实施,需要调动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为了社会公众利益实施法律,比较常见的方式就是集体公益诉讼,比如社会组织对于污染企业提起的公益诉讼,维护的就是社会公众的权益。

2.1公益诉讼与单独诉讼的区别

通常讲,个体单独的诉讼大多发生在经济法的私人实施情况下,集体公益诉讼大多是社会实施范畴内。提起单独诉讼需要原告的个体民事权益即个体私人利益受到侵害,被告方的损害行为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这样原告才具备了发起单独诉讼的前提条件。与此不同的是,提起集体公益诉讼,针对的是被告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权益,即是集体的公益受到被告行为损害,当然这种权益必须是得到法律保护的某种权益。原告个体不一定受到被告行为的侵害,可以以公众集体权益维护者的身份提出诉讼请求,通过实施法律以保护公众权益。公益诉讼一方面是救济受害者的权益并挽回其损失,另一方面是让侵害者为其违法违规行为付出代价,并产生不敢再犯的心理作用。的确,公益诉讼也存在一个赔付金的问题,并且担当原告的职业律师会获取胜诉的酬金,但是不能忽视对于直接的维护社会公众权益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当然对于职业律师在公益诉讼中的胜诉酬金也应当有一定的严格规范限制。

2.2公益诉讼的理论缺陷

目前在学术上关于集体公益诉讼的归属一直存在分歧,公益诉讼是属于私人实施还是社会实施,一直存在争议。有些学者认为集体公益诉讼的发起人大多是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并且在中国目前使用的法律程序为民事诉讼法,因此,公益诉讼应当归属于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实际上,集体公益诉讼的发起人在身份界定上并非只能在“公”与“私”之间选择。这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论其社会功能或者社会身份角色,都是按照社会契约组织起来的,以社会公众权益维护者的身份参与法律实施。同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并不能想当然的归属于经济法的私人实施。此前,在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也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受理的。很明显,行政诉讼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内涵概念,只是在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出台之前暂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同理,在专门的集体公益诉讼程序法出台之前,公益诉讼暂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受理,并不能作为将其归于法律私人实施的理由。在国外已经有出台专门的集体公益诉讼程序法的先例和尝试了,例如瑞典已经颁布实施了一部集团诉讼程序法。

3如何完善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是互相牵制,相辅相成的。缺失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影响经济法的实施效果,无法实现经济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调节市场关系的既定目标。

3.1完善经济法实施程序

法律是国家管理层对于社会行为的约束,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经济法的实施必须有一套完善严谨的实施程序,使之有法可依,能有效防范和减少政府失灵和政府权力滥用,实现市场经济法制化。

3.2经济法实施主体独立性

公益诉讼的发起人应该有更多的专门化机构承担,有国家出资组建,吸纳社会各界人士加入,由国家单独预算管理,保持与行政机关相独立。在发起公益诉讼中,这些机构要完全从公益角度出发,不与诉讼本身发生利益关系,保障机构的独立性与单一性。同时,对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筛选,法律实施人员的素质会直接影响到实施结果,要加强自律建设。

4结束语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在本质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在诉讼程序上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需要不断深入了解,才能充分满足各种不同的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邢琳 陈丽琴 张雪菲 单位:河北金融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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