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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对教职工收入的调节效果

一、引言

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一直被视作政府实施二次分配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鉴于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开征了这一税种,并且该税种在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方面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国居民收入差距问题备受热议的这几年,学界与社会公众都越来越多地关注于个人所得税以及它对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效果。那么,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究竟在缩小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方面效果如何,这一问题很值得我们研究。学界有关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差距调节效果的探讨一直比较多。潘雷驰(2009)使用1993~2007年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数据,研究了个人所得税征收强度与城镇各收入分组居民的收入差距变化率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两者存在显著地负向关联,但是个税对最高收入组课税的累进性却并不强。[1]基于2011年浙江省和河南省统计年鉴中有关的分组收入数据,黄凤羽和王一如(2012)也得出了类似结论,他们发现,我国个人所得税虽然有助于缩小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但是无论是纳税比重、平均税率,或是税收累进程度,高低收入组之间的差别都不大,此外税收再分配效应还受到各收入组间收入结构和赡养人口差别等因素的影响。[2]除了以分组数据为测算基础外,部分学者还利用微观调查数据研究了个税征收前后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变动情况。马骁、陈建东和蒲明(2011)以2008年四川省和安徽省城镇住户月度调查数据,测算了个税对两省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效果,结果显示不仅个税对实际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十分有限,而且高收入群体相比低收入群体的个税负担更轻。[3]杨卫华和钟慧(2011)从建立线性回归模型的角度,依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数据得出了相同的结论,由此他们认为,只有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同时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才能真正实现收入不平等程度的改善。[4]徐建炜、马光荣和李实(2013)则从动态评估的角度,利用1997~2011年连续时间微观数据对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行了测算,他们认为,我国个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有限的根源在于平均税率偏低,而这是与当前居民收入水平和政府征税能力等密切相关的。[5]通过梳理有关文献,笔者发现,尽管现阶段研究个税对居民收入差距影响的成果丰硕,但是就个税对某一群体收入不平等程度影响的研究仍然比较少见。因此,本文将立足于高校教职工这一群体,以四川省Y校的调查数据为研究基础,测算并观察个税对我国高校教职工收入差距的调节效果。

二、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校教职工收入差距的实证分析

1.样本描述与方法选取

本文的研究数据来源于四川省Y校,笔者选取了该校2012年全体教职工的个人年收入及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等数据进行分析。此外,还从职称、党政职务、岗位、学历、性别、年龄以及编制等7个方面将该校所有教职工进行了细分,并分组考察了个人所得税对各群组教职工收入差距的调节效果。在以下的研究中,笔者将选用基尼系数这一指标。基尼系数是当前最常用的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的指标之一。通过对比个税缴纳前后基尼系数的变动情况,可以较为清楚地观察到个税对Y校教职工间收入差距的调节效果。(1)其中,G表示基尼系数;u表示Y校教职工的平均收入;n表示Y校教职工的人数;yi和yj分别表示第i个和第j个教职工的收入。

2.2012年四川省Y校教职工人均收入与税负分析

为了对2012年四川省Y校全体教职工的人均收入及其税负状况有一个总体的了解,笔者首先按上文提到的7个因素将该校教职工进行了分组,并分别计算了每个群组中各部分教职工的人口比重、税前和税后人均收入、个税负担以及税负差距。结果发现,Y校教职工间人均收入与税负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异(见表1)。首先,就个税负担而言,不同分组下各部分教职工的个税负担差别较大。通过测算,一方面,对于那些有明显层级(或层次)的分组而言,层级(或层次)越高的教职工的个税负担也越重,而层级(或层级)越低的教职工的个税负担也越轻。比如,从职称角度来看,拥有较高级职称的教职工的个税负担要明显高于拥有较低级职称的教职工的个税负担,其中,高级职称教职工的个税负担最重,达到0.0419,而后依次是副高级职称教职工(0.0204)、中级职称教职工(0.0123)和初级职称教职工(0.0079),个税负担最轻的是无职称教职工,其税负仅为0.0044;再比如,从年龄角度来看,年龄较大的教职工的个税负担要明显高于年龄较小的教职工的个税负担,其中,老年教职工(55岁以上)的个税负担最重,达到0.0221,而后依次是中年教职工(46~55岁)(0.0218)和青年教职工(36~45岁)(0.0182),个税负担最轻的是年轻教职工(36岁以下),其税负仅为0.0112。这种层级(或层次)税负规律还出现在学历分组和党政职务分组中;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没有明显层级(或层次)的分组而言,笔者发现,从性别角度来看,男性教职工的个税负担要略重于女性教职工,两者的税负分别为0.0201和0.0139;从编制角度来看,编制内教职工的个税负担要略高于编制外教职工,两者的税负分别为0.0177和0.0108;从岗位角度来看,教学科研岗上教职工的个税负担最重,达到0.0209,而后依次是其他专技岗(0.0127)和管理人员岗(0.0092),个税负担最轻的是工勤技能岗上的教职工,其税负仅为0.0011。其次,鉴于个税负担是与教职工人均收入密切相关的,所以,笔者进一步将Y校教职工的个税负担与其人均收入放在一起考虑。结果发现,尽管大多数分组下,各部分教职工的税负状况与其人均收入均呈现出了完全一致的高低次序,即人均收入越高的教职工的个税负担越重,人均收入越低的教职工的个税负担越轻,如职称分组、党政职务分组、岗位分组、性别分组和编制分组,但是,仍有两种分组,组内各部分教职工的税负状况没能与其人均收入呈现出完全一致的高低次序,换言之,人均收入越高的教职工的个税负担未必越重,人均收入越低的教职工的个税负担也未必越轻。一是年龄分组。数据显示,虽然老年教职工的个税负担(0.0221)重于中年教职工(0.0218)和青年教职工(0.0182),但是其人均收入(7.6891万元)却低于中年教职工(7.7121万元)和青年教职工(8.1765万元),3个年龄层次教职工的个税负担刚好与其人均收入状况高低次序相反,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不同年龄层次教职工的收入来源有所差别造成的。一方面,老年教职工大部分已经退休或临近退休,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基本工资,而基本工资收入又是与教职工的工龄相关的,此外,基本工资收入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计税依据,所以,就个税负担而言,老年教职工必然比中年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的税负更重;另一方面,中年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大部分正值他们事业的“黄金年龄段”,其收入不仅来源于基本工资,更多的还来源于绩效奖励收入和科研教学奖励收入,而这部分收入很大程度上是不构成个税计税依据的,所以,就人均收入而言,中年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必然比老年教职工的人均收入更高。二是学历分组。数据显示,虽然拥有硕士学历的教职工的个税负担(0.0202)高于拥有学士学历的教职工(0.0179),但是其人均收入(8.4538万元)却少于拥有学士学历的教职工(8.4753万元),笔者认为,这同样是与不同学历教职工的收入来源密切相关的。一方面,相比拥有学士学历的教职工,拥有硕士学历的教职工的入职时间更短,所以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基本工资,进而其个税负担要重于那些拥有学士学历的教职工;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大部分拥有学士学历的教职工的工龄较长,目前他们大多已经在职位或科研上取得了较高层级和较高成就,而由职位津贴和科研教学奖励带来的收入一般是不构成个税计税依据的,所以,就人均收入而言,收入来源多样化的学士学历教职工要比收入来源单一化的硕士学历教职工的人均收入更高。再次,为了对不同群组中各部分教职工之间的税负状况有着更为直观的了解,笔者还测算了不同群组教职工的税负差距,即同时选用每一群组中个税负担最重的教职工与个税负担最轻的教职工,并以最重个税负担除以最轻个税负担。结果发现,按不同因素分组后,Y校教职工税负差距的差别非常显著,其中,不同性别教职工的税负差距最小,仅为1.45倍,而不同学历教职工的税负差距则高达47.5倍,①此外,不同岗位教职工和不同职称教职工的税负差距也非常大,两者分别达到19倍和9.52倍。税负大小往往与其收入有关,由此笔者推测,学历、岗位和职称等因素对教职工间收入差距的影响相对较大,而性别等因素对教职工间收入差距的影响相对较小。

3.个税对Y校教职工收入差距的调节效果分析

为进一步研究个税对各群组教职工收入不平等程度的调节效果,同时验证上文在分析税负差距时提到的推断,即税负差距大的因素分组,同时也是收入差距大的因素分组;税负差距小的因素分组,同时也是收入差距小的因素分组,笔者分别测算了税前和税后Y校各群组教职工收入的基尼系数,以及基尼系数的变化值和变动率(见表2)。通过测算,2012年Y校全体教职工税前与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分别达到0.2757和0.2684,这表明,一方面,该校教职工间的收入差距已然显现;另一方面,个税确实在缩小高校教职工间收入的不平等程度上发挥着一定的作用。进一步,笔者发现,无论是税前还是税后,不同群组教职工收入的基尼系数差别都比较大。首先,对比不同群组教职工税前与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职称因素对Y校教职工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影响均是最大的,其税前与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分别达到0.2033和0.1978;岗位、学历和党政职务因素对Y校教职工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影响也相对较大,不同岗位教职工税前与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1444和0.1416,不同学历教职工税前与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1076和0.1057,不同党政职务教职工税前与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1023和0.0983。这一结果与上文分析税负差距时,对收入差距的推测是一致的。此外,性别因素对Y校教职工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影响是最小的,其税前与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仅分别为0.0067和0.0051;而编制和年龄因素对Y校教职工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影响也比较小,不同编制教职工税前与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0238和0.0235,不同年龄教职工税前与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0442和0.0427。这一结果与上文分析税负差距时,对收入差距的推测也是一致的。其次,对比税前与税后各群组教职工收入的基尼系数,尽管税后基尼系数均低于税前基尼系数,即个税在缩小Y校教职工收入不平等程度上发挥了作用,但是调节效果却不尽相同。笔者发现,就基尼系数变化值而言,以职称分组的Y校教职工收入的基尼系数下降最多,达到0.0055;以党政职务、岗位和学历分组的Y校教职工收入的基尼系数下降也比较多,其基尼系数分别下降了0.0040、0.0028和0.0019。与此同时,以编制分组的Y校教职工收入的基尼系数下降最少,仅为0.0003,而以年龄和性别分组的Y校教职工收入的基尼系数下降也相对较少,仅分别为0.0015和0.0016。就基尼系数变动率而言,以性别分组的Y校教职工收入的基尼系数下降幅度最大,达到23.88%;以年龄、党政职务和职称分组的Y校教职工收入的基尼系数下降幅度也比较大,其基尼系数下降幅度分别达到4.09%、3.91%和2.71%。与此同时,以编制分组的Y校教职工收入的基尼系数下降幅度最小,仅为1.26%,而以学历和岗位分组的Y校教职工收入的基尼系数下降幅度也相对较小,仅分别为1.77%和1.94%。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基于2012年四川省Y校的调查数据,笔者首先对该校全体教职工的人均收入及其税负状况进行了比较与分析。结果发现,按职称、岗位、学历、党政职务、年龄、编制和性别等7个因素分组后的Y校教职工之间的人均收入与税负状况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对于那些有明显层级(或层次)的分组而言,层级(或层次)越高的教职工的个税负担也越重,而层级(或层级)越低的教职工的个税负担也越轻,如职称分组、学历分组、党政职务分组和年龄分组;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没有明显层级(或层次)的分组而言,男性教职工、编制内教职工以及教学科研岗位上的教职工的个税负担要分别重于女性教职工、编制外教职工以及工勤技能岗上的教职工。同时发现,尽管多数分组下各部分教职工的税负状况与其人均收入呈现出完全一致的高低次序,如职称分组、党政职务分组、岗位分组、性别分组和编制分组,但是,仍有两种分组,即年龄分组和学历分组,其组内各部分教职工的税负状况没能与人均收入呈现出完全一致的高低次序,而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各部分教职工的收入来源差别造成的。此外,笔者还发现,不同群组教职工税负差距的差别也非常显著,其中税负差距最大的已经达到47.5倍,而最小的仅为进一步,通过测算该校教职工收入的基尼系数,笔者发现,一方面,该校教职工的收入差距已经初见端倪;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对该校教职工收入基尼系数有正向调节效果。值得关注的是,这一调节效果还受到分组因素的影响,即不同因素分组下,教职工收入基尼系数的下降幅度差别较大,其中,就基尼系数变化值而言,个税对不同职称教职工收入差距的调节效果最好,就基尼系数变动率而言,个税对不同性别教职工收入差距的调节效果最好。基于上述研究结论,笔者建议:首先,要进一步优化高校收入分配制度,在保证高校办学质量的基础上,稳步提高全体教职工的基本工资收入;其次,要坚持“以岗定酬、优绩优酬”原则,将绩效考评与教职工实际收入挂钩,使收入差距更多地反映教职工的工作能力与科研教学业绩;与此同时,还应适当缩小由职称或职务级别造成的收入待遇差别;逐步加强收入监控体系建设,将高校教职工的各项收入来源都纳入监控中,并继续发挥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教职工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

作者:冯瑛 程树磊 陈建涛 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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